1、单体柱、矿工钢补充管理办法井下各生产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大型支护材料的管理,实现支护材料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做到少投入多产出,降低原煤生产成本,达到不丢失为目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管理办法如下:一、 各单位管理体制:使用单体柱的生产单位,队长、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副队长主抓此项工作,配备不低于三名专业支架管理工,负责日常使用管理,交旧领新及正常业务联系工作,实行队长、书记、主管队长、支架管理工以及班组联保联责,层层挂钩的管理方式。二、 单体柱的管理:各单位需用单体柱时,应先到供应公司三钢组进行审批、登帐,持领用手续到五井木场按核准数量领取,五井木场发料时应按各区队的单体柱标记
2、进行发放。注:一采队标记为黄色 1,二采队标记为白色二(其它单位需使用时临时做标记) 。三、 矿工钢的管理:各使用矿工钢的单位,队长、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另有一名副队长主抓此项工作,需使用时,所用单位持领料单到五井木场订料,五井木场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规格加工发放,月底按实际领用数量到供应公司三钢组清帐。四、 奖罚办法:单体柱、矿工钢属贵重支护材料,对各单位使用的单体柱、矿工钢由三钢组统一调剂使用,对使用单体柱的单位,三钢组每月不少于三次动态的清查,对使用矿工钢的单位每月清查一次,并分巷道进行编号管理,使用单体柱的单位,月末持回收单据和入井手续到三钢组核对数量。每丢失一根罚款 800 元,三用伐每只罚 80 元,除按原价值罚款外,每根罚队长、书记每人100 元,主管队长罚 50 元,支架管理工以及当班班组长每人罚款 30 元,罚款单据转财务科工资代扣。回采工作面所用矿工钢按每月实际使用及回收数量,持回收单据月末到三钢组核对数量,对能按时回收外运并能运到指定地点和不丢失的单位每根奖励一元,发现丢失,每根罚款 300 元。五、 此补充办法从下发文件之月起执行。供应公司 二 00 六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