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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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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皖农信联发2006 337 号发文字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 县 (市 、区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马 鞍 山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各 办 事 处 : 为 切 实 进 一 步 规 范 并 加 强 和 规 范 管 理 全 省 农 村 合 作 金 融 机构 信 用 社 农 户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管 理 工 作 的 操 作 管 理 ,更 好 地 支 持 社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现 将 安 徽 省 农 村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农 户 小 额 信用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并 于 ,自 2007 年 1 月

2、1 日 起 执 施 行 ,。,请 结 合 信 贷 资 产 风 险 分 类 的 有 关 要 求 和 各 地 实 际 组 织 人 员 认真 学 习 贯 彻 ,并 做 好 相 应 的 实 施 准 备 工 作 ,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按 本 办 法 执 行 。具 体 。2二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3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提 高 我 全 省 农 村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包 括 农 村 商 业 银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社 ,下 同 以 下 简 称 信 用 社 )的 信 贷 服务 水 平 ,增 加

3、对 农 户 和 农 业 生 产 的 信 贷 投 入 ,简 化 贷 款 手 续 ,更好 地 发 挥 农 村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服 务 “三 支 农 ”的 作 用 ,根 据 商 业 银行 法 、贷 款 通 则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结 合 安 徽 实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农 户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是 农 村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是 指 以 辖内 农 户 和 为 农 服 务 的 或 个 体 经 营 户 者 为 对 象 、以 信 用 作 保 证 、以 防 范 风 险 为 前 提 ,在 核 定 的 额 度 和 有 效 期 限 内 发

4、 放 的 小 额 信用 贷 款 。第 三 条 农 户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采 取 “一 次 核 定 、随 用 随 贷 、余额 控 制 、周 转 使 用 ”的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农 户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使 用 贷 款 证 。贷 款 证 以 农 户 为单 位 ,一 户 一 证 ,不 得 出 租 、出 借 或 转 让 。第 二 章 借 款 人 的 条 件 及 借 款 用 途第 五 条 农 户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借 款 人 条 件 :(一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本 社 辖 区 内 的 农 户 或 个 私 体 经 营 户 ,具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年 龄

5、 在 1860 周 岁 的 完 全 自 然 人 。;(二 )从 事 土 地 耕 作 或 其 他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生 产 经 营 活动 ,并 有 合 法 、可 靠 的 经 济 来 源 。;(二 三 )信 用 观 念 强 ,资 信 良 好 ,具 备 还 贷 款 清 偿 的 能 力 。;4(三 四 )无 违 法 违 纪 等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五 )常 年 外 出 打 工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以 及 其 它 农 村 合 作 金 融机 构 信 用 社 认 为 其 他 不 符 合 贷 款 条 件 的 农 户 ,不 得 禁 止 颁 发 贷 款证 。第 六 条 农 户 小

6、 额 信 用 贷 款 主 要 用 于 农 户 种 植 业 、养 殖 业等 农 业 生 产 费 用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购 买 小 型 农 机 具 、生 活 消费 、建 房 、子 女 上 学 等 。第 七 条 信 贷 管 理 水 平 较 好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较 快 的 合 作 金融 机 构 信 用 社 可 积 极 扩 大 农 户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范 围 ,由 传 统 种 养 户拓 展 到 其 它 加 工 、商 运 和 从 事 各 类 产 业 经 营 的 农 户 ,也 可 以 拓 展到 城 镇 的 个 私 体 工 商 户 。第 三 章 农 户 资 信 档 案 主

7、登 记 第 八 条 农 村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信 用 社 要 组 织 人 员 对 本 辖 区 农户 状 况 开 展 调 查 ,充 分 了 解 所 服 务 社 区 农 户 状 家 庭 状 况 、经 济 发展 水 平 、金 融 需 求 等 情 状 况 ,来 适 时 组 织 资 金 和 积 极 开 展 贷 款 营销 活 动 ,并 逐 户 。建 立 经 济 档 案 。 第 九 条 信 用 社 应 根 据 所 农 户 调 查 农 户 情 况 建 立 完 善 的 农户 经 济 档 案 。农 户 经 济 档 案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项 目 :(一 )姓 名 、住 址 、婚 姻 状 况 、联

8、 系 方 式 、身 份 证 和 结 婚 证 复 印件 等 ;(二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主 要 活 动 的 主 要 内 容 、收 入 状 况 、家 庭 实有 资 产 状 况 等 ;5(三 )与 合 作 信 用 社 金 融 机 构 业 务 往 来 情 况 ;(四 )信 贷 员 调 查 意 见 情 况 ;(五 )信 用 评 定 情 况 等 其 它 相 关 资 料 。第 十 条 农 村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信 用 社 要 扩 大 农 户 经 济 档 案 建立 范 围 ,力 争 符 合 贷 款 条 件 的 农 户 建 立 档 面 达 到 100%。第 四 章 信 用 评 定第 十 一 条 农

9、村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信 用 社 要 成 立 农 户 信 用 评 定小 组 。小 组 成 员 以 由 信 用 社 主 任 、副 主 任 (行 长 、副 行 长 )、信 贷 员 、信 贷 会 计 和 社 员 代 表 为 主 ,同 时 可 吸 收 村 党 支 部 和 村 委 会 成 员 参加 。第 十 二 条 农 户 信 用 评 定 步 骤 :(一 )农 户 需 要 贷 款 ,向 信 用 社 提 出 信 用 评 定 申 请 ;(二 ) 信 贷 人 员 根 据 农 户 生 产 资 金 需 求 和 农 户 经 济 档 案 情 况 ,提 出 信 用 状 况 评 定 意 见 ;(三 )信 用 评 定

10、 小 组 按 照 农 户 信 用 评 定 办 法 ,对 申 请 人 进 行信 用 评 定 。第 十 三 条 农 户 信 用 评 定 等 级 可 按 分 值 多 少 分 为 优 秀 、较好 、一 般 三 个 档 次 。具 体 登 记 设 定 及 和 评 定 标 准 由 各 联 社 根 据 当地 实 际 确 定 。第 十 四 条 农 村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信 用 社 根 据 农 户 的 信 用 评 定等 级 和 生 产 经 营 合 理 的 资 金 需 要 ,核 定 相 应 等 级 和 的 贷 款 限 额 ,发 放 贷 款 证 。对 守 信 用 好 、还 款 能 力 强 、生 产 经 营 规

11、模 较 大 的 纯6农 户 、兼 业 农 户 和 专 业 农 户 ,授 信 额 度 可 是 可 增 加 到 其 上 一 年 度家 庭 纯 收 入 的 23 倍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1 O 万 元 。第 五 章 贷 款 操 作第 十 五 条 农 户 使 用 贷 款 时 ,由 本 人 持 贷 款 证 、身 份 证 和 预留 印 鉴 到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信 用 社 柜 面 直 接 办 理 借 款 手 续 。信 贷 会 计必 须 核 对 确 保 证 、照 、印 是 否 等 全 部 核 对 相 符 ,检 查 贷 款 证 期 限是 否 在 有 效 期 限 、,符 合 规 定 的 ,在 最 高

12、 限 额 内 办 理 贷 款 手 续 ,并在 贷 款 证 上 记 录 。第 十 六 条 贷 户 归 还 贷 款 须 持 贷 款 证 到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信 用社 柜 面 办 理 。贷 户 贷 款 证 如 有 遗 失 或 损 坏 ,贷 户 应 及 时 到 合 作 金融 机 构 柜 面 信 用 社 办 理 挂 失 或 和 更 换 手 续 。贷 款 到 期 贷 户 未 及 时归 还 贷 款 ,信 贷 会 计 应 及 时 通 知 信 贷 员 ,由 信 贷 员 催 收 。第 十 七 条 农 村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信 用 社 应 以 户 为 单 位 设 立 农户 贷 款 登 记 台 账 。贷

13、 款 证 上 记 载 的 贷 款 发 放 情 况 应 与 信 用 社 的 登记 台 账 一 致 。第 十 八 条 农 村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对 农 户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可 按 村或 社 区 为 单 位 建 立 农 户 贷 款 档 案 ,内 容 包 括 农 户 贷 款 申 请 、信用 评 定 表 、贷 款 登 记 台 账 并 入 农 户 经 济 档 案 等 ,建 立 农 户 贷 款档 案 ,并 按 信 贷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第 六 章 贷 款 期 限 和 利 率第 十 九 条 农 户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期 限 根 据 农 户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14、的 实 际 周 期 确 定 ,不 得 人 为 缩 短 或 延 长 期 限 。对 因 自 然 灾 害 、特7大 事 故 疫 病 流 行 等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贷 款 到 期 难 以 偿 还 的 贷 款 ,可 予以 展 期 。第 二 十 条 农 户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要 根 据 当 地 的 市 场 利 率 、民间 借 贷 利 率 以 及 贷 款 业 务 量 等 综 合 因 素 ,按 照 安 徽 省 农 村 合 作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贷 款 利 率 定 价 指 导 意 见 确 定 相 对 差 别 利 率 ,并适 当 优 惠 。第 二 十 一 条 农 户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在

15、 本 年 度 内 到 期 的 ,到 期利 随 本 清 ,;跨 年 度 的 贷 款 ,年 末 应 当 结 息 ,到 期 利 随 本 清 。第 二 十 二 条 逾 期 贷 款 逾 期 或 挪 用 贷 款 挪 作 他 用 的 ,按 规定 加 罚 利 息 。第 七 章 管 理 考 核第 二 十 三 条 发 放 农 户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的 信 贷 员 应 具 备 以 下条 件 :,要 求 思 想 品 德 好 , 熟 悉 农 村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相 关 信 贷 政 策 、规 章 制 度 ,熟 练 掌 握 农 村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的 各 项 业 务 流 程 ,能 独 立完 成 信 贷

16、 调 查 工 作 ,对 当 地 农 村 情 况 有 一 定 了 解 。第 二 十 四 条 信 贷 员 要 经 常 深 入 农 户 ,了 解 掌 握 农 户 的 生产 经 营 和 贷 款 使 用 情 况 ,确 保 农 户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放 得 出 、收 得 回 、有 效 益 。信 用 社 要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换 人 对 农 户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进 行 上门 抽 查 核 对 ,防 止 冒 名 贷 款 。第 二 十 五 条 农 村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信 用 社 应 对 评 定 的 农 户 信用 等 级 两 年 审 查 一 次 ,对 农 户 信 用 状 况 发 生 变

17、化 的 ,应 及 时 变 更信 用 评 定 等 级 及 相 应 的 贷 款 限 额 。8第 二 十 六 条 农 户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实 行 业 绩 考 核 和 奖 励 机 制 ,将 信 贷 人 员 的 收 入 与 其 工 作 量 、效 益 和 贷 款 质 量 (贷 款 总 额 、到期 贷 款 收 回 率 、收 息 率 、不 良 率 )等 综 合 效 益 指 标 挂 钩 ,实 行 “按月 考 核 、按 季 兑 现 、年 终 总 评 ”的 考 核 办 法 ,并 建 立 风 险 金 制 度 。同 时 要 将 考 核 结 果 与 信 贷 员 职 务 晋 升 、先 进 评 比 评 先 评 优 等

18、 工 作进 行 挂 钩 ,充 分 调 动 信 贷 员 工 作 积 极 性 。第 二 十 七 条 不 准 跨 服 务 区 域 办 理 农 户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证 ,不 准 向 贷 户 收 取 或 变 向 收 取 费 用 ,信 贷 员 调 查 必 须 双 人 同 行 ,不准 代 收 、代 放 。第 二 十 八 条 农 户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建 立 工 作 尽 责 制 、不 良 贷款 问 责 和 免 责 制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前 提 下 积 极 推 动 农 户 小 额 信 用贷 款 业 务 发 展 。第 八 章 罚 则第 二 十 九 条 信 贷 人 员 办 理 户 主 登

19、记 或 年 检 登 记 工 作 中 因调 查 不 实 ,审 核 把 关 不 严 ,违 反 操 作 程 序 ,等 发 放 的 贷 款 造 成 发放 的 贷 款 损 失 的 ,由 信 贷 员 应 当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第 三 十 条 信 贷 会 计 柜 面 把 关 不 严 ,造 成 替 贷 、冒 贷 、骗 贷 ,超 过 核 定 最 高 限 额 放 贷 ,以 及 不 严 格 履 行 贷 款 手 续 不 全 的 ,贷 款形 成 贷 款 损 失 的 ,其 责 任 由 信 贷 会 计 应 当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信 贷 员 通 过 贷 后 检 查 发 现 借 款 人 出

20、现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贷 款 证 等 违 规 情 况 时 ,要 及 时 报 告 社 主 任 、副 主 任 (行长 、副 行 长 )及 和 信 贷 会 计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信 用 社 应 当 及 时 作 出9决 定 ,停 止 向 违 规 借 款 人 要 求 不 得 再 予 以 办 理 发 放 新 贷 款 手 续 。信 贷 会 计 没 按 要 求 停 止 办 贷 的 ,应 当 承 担 由 此 时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信贷 会 计 负 责 。第 三 十 二 条 对 信 贷 员 按 条 件 办 理 贷 款 证 ,按 程 序 发 放 的贷 款 ,因 不 可 预 测 的 因 素

21、(如 贷 户 死 亡 、自 然 灾 害 不 可 抗 力 等 )造成 的 贷 款 逾 期 或 损 失 的 ,经 调 查 核 实 可 予 以 免 责 。第 三 十 三 条 贷 户 对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涂 改 贷 款 证 以 及 ,或者 贷 款 逾 期 三 个 月 以 上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归 还 贷 款 的 ,合 作 金 融 机 构信 用 社 应 当 贷 户 吊 销 其 贷 款 证 。第 三 十 四 条 贷 款 户 一 年 内 有 2 次 贷 款 逾 期 记 录 者 的 ,吊销 其 贷 款 证 。第 三 十 五 条 贷 款 证 被 吊 销 不 满 二 年 的 ,信 用 社 二

22、年 内 信用 社 不 予 受 理 该 户 贷 款 申 请 或 办 证 申 请 。第 三 十 六 条 需 吊 销 贷 款 证 或 停 办 贷 款 的 ,由 信 贷 会 计 或信 贷 员 提 出 意 见 ,交 贷 款 审 批 小 组 批 准 。第 九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中 未 尽 事 宜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行 法 和 贷 款 通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施 行 中 的 具 体 问 题 由 安 徽 省 农 村 信 用合 作 社 联 合 社 业 务 管 理 部 负 责 解 释 。各 社 地 可 结 合 本 地 实

23、 际 ,制定 实 施 细 则 和 考 评 考 核 办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1011户 主 登 记 表住址: 乡(镇) 村 自然村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户主姓名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姓 名 与户主关系 年龄 现从事职业 身份证号码 其它家庭成员及关系品名 数量 单位 价值(元) 项目 品种 数量 单位 收入(元) 主要负债财产状况主要收入入股情况 信 用 状 况 个 人 品 行 其它需说明情况 12调查登记人:1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申请表申请人姓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址照片申请

24、贷款额度 预留印鉴 贷款用途 还款来源 信用评级状况 优秀 较好 一般 信贷员意见: 合作金融机构信用社意见: 14同意最高贷款额度 元,核发贷款证,在额度内循环使用。信贷员:同意最高贷款额度 元,核发贷款证,在额度内循环使用。合作金融机构信用社:年 月 日 年 月 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用等级评定表编号 项 目 评分标准标准分(满分) 得 分0.3 万元(含)以上( 15 );0.1 万元(含)0.3 万元( 10 );1 年人均纯收入0.1 万元以下( 5 );15 2 家庭资产负债率 30%(含)以下( 15 ); 15 1530%50%(含)( 5 );50%以上( 0 );5 万元(含

25、)以上( 20 );3 万元(含)5 万元( 15 );3 家庭净资产3 万元以下( 5 );20 从未有不良记录( 20 );有过展期或借新还旧记录( 15 );有过逾期记录( 10 );4 资信状况有过运用法律手段才归还记录( 0 );20 群众评价; 5 5 个人品行村委会评价; 5 很强( 10 );较强( 8 );6 生产经营能力一般( 5 );较差( 0 );10 国家政策扶持,前景好( 5 );符合国家政策,前景一般( 3 );7 生产经营前景国家政策限制( 0 );5 8 当地环境 好( 5 );一般( 3 );差( 0 ); 5 合计 100 评定结果 注:90 分(含)以上为优秀;80 分(含)90 分为良好;60 分(含)80 分为一般;本表为参考,各机构联社可根据实际确定评分标准及贷款额度。16主题词:政策法规 小额信用贷款 办法 通知抄送:安徽银监局。联系人:王波 电话:0551 5620837 校对: 王波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6 年 11 月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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