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集资协议书合伙人甲:施昱合伙人乙:合伙人丙:为了应对非预期的资金投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现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共同集资人的出资方式三方同意于每月二十日前打入伍佰元至共同银行账户(6222 0236 0208 2741 927)中国工商银行天河支行。若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何一方推迟汇款,每逾期一天,需补交违约金 5 元,由三方共同监督执行;违约金作为“红利”由各方按照出资比列分享。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三方同意在共同资金账户达到 5000 元(大写伍仟元)后,由施昱到工行天河支行将共同资金转存为活期账户,由此获得的利润由各方按照出资比列分享。
2、在后期由于投资所产生的盈利与亏损经三方协议后按照各自的出资比列分享与承担。第三条、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三方共同集资的资金暂由施昱进行统一管理,在此期间。对于所集资资金的使用必须经三方共同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因非正常程序所使用资金而产生的后果由使用方全权承担,若资金保管人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方应积极发挥自己的才能与智慧,为共同资金的使用提出自己宝贵的意见。当资金达到 10,000(大写:壹万元)后,应开始利用共同资金进行试探性的经营与活动。若此时仍无任何经营性活动,三方应每天补交 10 元作为资金“红利”直到开始经营性活动为止。第四条、资金的监督前期暂由施昱制作资金汇总简表,于每月 25
3、 日上传至群共享(群号:20753406) 。乙、丙两方有权随时向甲方索要资金统计表,但每月只限一次。超过次数索要的,需向甲方提供索要原因,并经另一方同意后方可。对于资金统计表存在疑问的,甲方必须提供理由。若对任何一方资金管理不满意,可经三方共同协商同意后更换资金管理人。第五条、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至最后一方签字同意后生效。根据后期的情况变化,三方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与补充,修改补充后的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应。第六条、协议的解除本协议在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若因非不可抗力因素,任何一方单方或双方不履行本协议下的款项时,应支付守约方 500 元(大写伍佰元)作为违约金。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 乙方: 丙方:身份证: 身份证: 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