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九龙坡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九龙坡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重庆市九龙坡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 )各窗口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大厅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大厅的窗口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过程所使用的印章。该印章具有唯一性,即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三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效力等同于本部门的行政印章。 第四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全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行政审批专用章”,直径为 38mm,中央刊五角星,单位名称从左至右环行,公章名称从左至右横行。
2、第五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一)部门颁发的行政审批证照; (二)行政审批审查意见和审批决定的书面材料; (三)窗口部门受理、不予受理、补正、延期等行政许可文书; (四)交接和登记。 第六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一)由窗口部门确定一名窗口工作人员为印章保管人。印章保管人负有对印章妥善保管,规范使用的责任,如有遗失须及时向本部门和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 )报告。 (二)行政审批专用章只能在大厅的窗口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大厅外使用,必须经管委办主要领导同意。 (三)印章保管人在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时必须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本部门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日期。
3、 (四)印章保管人须对用章事项进行认真审查,不得擅自超范围使用。 (五)窗口部门负责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管委办负责对印章的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 (六)管委办为各窗口建立重庆市九龙坡区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登记薄,印章保管人必须就印章的使用时间、事由、承办人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七)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 第七条 进入大厅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各窗口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凡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追究部门和窗口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