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诉讼业务委托代理合同( )川 律 字第 号(以下简称甲方)与 就一事,特委托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 为其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履行: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三、甲方必须如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的有关资料。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四、如乙方无故终止代理,所收律师费用经报批退还甲方;如甲方中途终止委托,所缴纳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五、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民事(行政、仲裁)事务,代理权限为本条第 款: 1.特别授权:22. 一般授权:六、根据律师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差旅费除外) (大写: ),代理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至 八、特别约定条款:根据双方合作需求,特订立如下内容: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甲方: 乙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