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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发[2008]4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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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1 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在京外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三级管理和四级管理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开展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前,将目前三级管理和四级管理京外中央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执行的津贴项目(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下同)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前,将目前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转制事业单位转转制前离休人员,下同)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同时,将目前企业离休

2、人员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标准表”(详见附件)所列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执行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高于所列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暂维持不变。三、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京外中央事业单位、中央企业离休人员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水平的,执行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水平;高于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暂维持不变。四、调整中央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所需经费,原水平部分,由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新增水平部分,对中央国家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在扣除现有经费渠道、动用

3、结余、部门预算调剂后的经费缺口,按部门预算有关管理程序申报解决;中央企业原则上通过原渠道以及由企业集团筹集资金自行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五、调整在京中央事业单位、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京外中央事业单位以及中央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有关政策,请各主管部门分别发文布置。六、本通知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六部委署 盖章2008 年 12 月 24 日附件: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职级 标准行政管理人员 正部级 4050副部级 3800正司(局)级 3550副司(局)级 3300正处级 3050副处级 2800正科级 2600副科级 2400科员 2150办事员 1950专业技术人员 教授及相当职务 3450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2950讲师及相当职务 2500助教及以下职务 2050国资委贯彻中纪发200841 号文的四点意见1、国资委按中央文件要求,将中纪发200841 号文,发给中央企业。2、要求中央企业,结合实际,认真贯彻中纪发200841 号文精神。3、国资委在年度考核指标中,对企业由此产生的费用进行核减。4、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做好维护稳定工作。2009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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