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顺丰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特别声明:本公司依据托寄物的重量(而非价值)收取基本运费,赔偿标准也以寄件人支付的运费作为基础。为平衡风险,本公司对单票托寄物的价值限定为 2 万元。如托寄物价值超过 2 万元,寄件人需要拆分至单票价值 2 万元以下分别托运,并进行保价;因寄托物性质无法拆分者,请寄件人自行携带或采取其他运输方式以保障安全。本公司无审核托寄物价值的能力和义务。 1. 本契约于寄件人签署之日订立,立约双方须为顺丰速运网络中承运公司及寄件人。 2. 以下属于禁止寄递的物品:发票、有价票证、国家禁寄的刊物、文物、首饰、护照、私人证件、单证、合同、批文、现金、私人信函、核销单、动物、药物、毒品、液体
2、物品、仿制物品、产地来源不正确物品、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及一切有关法律禁止邮寄的物品。寄件人请确保托寄物不属于上述物品。 3. 每公斤体积大于 6000 立方厘米的托寄物,若需经航空运输,其计费重量的计算公式为:重量=长宽高/6000;若不需经航空运输,起计费重量的计算公式为:重量=长宽高 /12000。以上计算公式中,长、宽、高的单位为厘米。 4. 应国家机关要求或出于安全需要,本公司有权对托寄物开封检查、核实。超范围的寄托物,本公司有权拒收或退回,并收取所发生的费用。 5. 为保证货物安全送达,寄件人办理托运时须承担下列义务: (1) 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和价值,并准
3、确、清楚地填写托寄物资料和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 (2) 本公司为集货混装运输,寄件人应根据托寄物性质(尤其是易碎品) ,提供充分的防破损措施,保障安全运输。 6. 已经发运的到付快件,如收件人尚未付费,寄件人要求更改为寄件人付费的需额外支付 20 元手续费。 7. 寄件人指定在物流中心、保税区等需要支付出/入仓费或其他额外费用的特殊地址收取或派送快件时,寄件人或其指定的付款人应偿还本公司垫付的上述出/入仓费等额外的费用,并向本公司支付附加服务费。附加服务费标准以本公司在官方网站上的公布价格为准。 8. 免费派送两次未能交付的快件,若收件人要求额外派送的,本公司将每次向收
4、件人加收 30 元额外服务费。 9. 无法派送的托寄物,若收件人要求退回,则双程费用均由寄件人承担;托运时选择保价的快件,除寄件人明确声明退回时不予保价外,视为退回时亦选择保价,寄件人须支付双程保价费。 10. 无法正常派送或未付清相关费用的快件,本公司有权对托寄物留置 3 个月。期限届满,本公司可变卖托寄物并优先受偿。 11. 责任免除:对以下部分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1)因不可抗力,或托寄物的本身性质,或寄件人、收件人的自身过错,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或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的;(2)寄件人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提出赔偿要求的;(3)违反限价要求,超过 2 万元以上的部分;(4)基于托寄
5、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直接、间接损失。 12. 赔偿标准:若因本公司的过错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则本公司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如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双方对赔偿标准另有协议的,以该协议为准。 13. 已获得赔偿的托寄物,其所有权及其相关的索赔权利在理赔后即按比例转移至本公司所有。 14. 本契约所称托寄物的“价值” ,是指托寄物本身物理性质所具备的价值;所称损失,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直接、间接损失。 15. 本契约条款未规定的,或者本契约条款的规定与国家快递服务行业标准相冲突的,按照国家快递服务行业标准执行。 16. 本契约所产生的争议由承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