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9 276 号郑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 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 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郑州市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 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 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 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款的帐户。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
3、部门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 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二) 负责商品房预售款收支和使用的监督;(三) 负责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四) 负责预售人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的监督工作;(五) 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六) 协助监管银行 ,核实预售人在预售款收支方面的异常行为。第五条 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主要负责 :(一) 按照监管协议 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义务 ;(二) 协助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进行监
4、督;(三) 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台帐,并进行日常管理;( 四)配合预售人做好商品房预售款收入、使用情况的月报表工作。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第六条 预售人在预售商品房前,与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有开发贷款项目的,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应设置在开发贷款发放银行。第七条 预售项目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 预售人只能设立一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设立超过三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预售人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应以幢为基本单位。第八条 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 将监管协议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第九
5、条 预售人变更监管银行或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与监管银行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并应当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有开发贷款的,需先经开发贷款发放银行同意。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款收入管理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进入相应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预售人凭相应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单,为预购人开具售房发票。预购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 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按预售人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直接划入。第十一条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预售人凭银行开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单等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第十二条 监管银行应
6、按监管协议, 建立统一标准的商品房预售款收入、支出台帐。第十三条 预售人应按月将项目建设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款资金收入、支出对账单, 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管理第十四条 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 应编制用款计划。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经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对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向监管银行申请。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意见, 在拨付款项前将用款意见及用款计划、工程监理机构的证明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第十五条 预售人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 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
7、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在项目竣工前,除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款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按下列规定使用:(一) 可以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二) 按照相关规定 ,销售进度达到开发贷款银行约定的销售比例后,可允许预售人以超出部分用于还贷;(三) 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各预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收缴、支出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第十八条 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及时解除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并书面通知预售人和监管银行。预售
8、人接到通知后, 按规定办理帐户注销手续。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 由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一) 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二) 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三) 以收取其它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为预售人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履行监管职责, 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12 月 20 日起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