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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doc

上传人:saw518 文档编号:8249711 上传时间:2019-06-1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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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txt 两人之间的感情就像织毛衣,建立的时候一针一线,小心而漫长,拆除的时候只要轻轻一拉。 。 。 。法规浏览: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新闻公告 | 学术文章 | 环保案例 | 环保知识 | 会议论文 | 电子期刊 | 环境法规 | BBS 社区当前位置:首 页环境法规法规浏览(本法规所属类别: 国际法规多边公约)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2003-6-4 15:37:18 点击量:287 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六四年六月十七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四十八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工伤事故津贴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

2、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作为对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津贴公约的补充,于一九六四年七月八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 1就本建议书而言: (a) “立法”一词包括法律或条例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 (b) “规定”一词系指或根据国家法律确定; (c) “负担”一词系指在规定的情况下推定的依赖关系。 2各会员国应将有关工伤及职业病津贴的国家法律的实施范围必要时逐步扩大到根据一九六四年工伤及职业病津贴公约第 2 段第 4 条规定本不属该公约保护之列的任保一类雇员。 3 (1)各会员国应根据规定的条件,必要时采取分期和自愿保险的办法,向下列人员发放工伤及职业病津贴或类

3、似的津贴: (a)从事生产或服务性行业的合作社成员; (b)规定的各类独立劳动者,特别是小企业主或各极从事小商业、小农场经营活动者; (c)某些不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i)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正在接受培训或者正在试用期内的人中; (ii)承担抢险救灾或维护秩序与法制任务的志愿人员; (iii)其他从事公益活动或参与公民义务事业的人员,例如自愿协助公共部门、社会部门或医疗部门的人员; (iv)从事主管当局指定或批准的工作的囚犯及在押人员。 (2)用于本段第(i)项所述各类人员的自领保险资金不应取自用于领取薪水的工人的义务保险。 4适用于包括渔民与海员在内的海上作业人员和公职人员的特别条例所规定的工伤

4、事故及职业病津贴,不低于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及职业病津贴公约制定的标准。 5每一会员国均应在规定的条件下将下列事故视为工伤事故: (a)不管什么原因,凡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或工作地点附近,或在人因工作需要而去的其他任何地方发生的事故; (b)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当事人在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时发生的事故; (c)工人往返于工作地点和下列地方的直接途中发生的事故: (i)主要住宅或别墅; (ii)通常用餐的地方; (iii)通常领取工资的地方。 6 (1)每一会员国均应在规定的条件下将确实因工作时暴露在有害物质或工序的、职业活动中的其他危害中而引起的疾病

5、视为职业病。 (2)除非出具相反的证据,否则在法律上推定工人所患的疾病是由其职业引起的: (a)如果该工人在规定的最短期限内曾暴露于危险中; (b)如果在脱离可能造成危害的工作后的一段时期内,在他的身上出现疾病的症状。 (3)会员国在开列本国职业病清单时应特别注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随时可能批准和公布的职业病清单。 7在国家法律已含某些推定的职业病的清单时,仍允许人们证明,其他疾病或虽被列入清单但不是在法律推定的条件下发生的疾病亦是由于职业原因造成的。 8凡丧失工作能力者均应从停发工资的第一天起领取现金津贴。 9如属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初步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很可能是长期的或因此造成某种

6、生理缺陷) ,津贴金额不能低于: (a)工资收入的三分之二;但应规定最高津贴额或供计算津贴参考之用的工资收入的最高数额; (b)在采用统一津贴比率的条件下,男工人数最多的部门的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 10 (1)如因工伤或职业病长期丧失劳动能力或造成某种生理缺陷,在其影响程度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情况下,现金津贴应采用按期支付的方式。 (2)如果因工伤或职业病长期丧失劳动能力或造成生理缺陷的影响程度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可采取一次付清的办法,而不是分期支付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的金额应与按期支付的金额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不得低于分三年支付的津贴总额。 11如果受害者经常需要旁人照顾,应作出安排,以便在合理的

7、范围内支付这类照顾所需的费用,若无这样的安排,则应适当提高按期支付的津贴金额。 12如果工伤或职业病导致无法从事某项工作或毁容,而在评估受害者的损失时并未把这些情况完全考虑在内,应向受害者提供特别津贴或补充津贴。 13如果按期支付给遗属及其子女的津贴低于规定的最高数额,应向由死者生前负担生活费的下列人员按期支付津贴: (a)父母; (b)兄弟姐妹; (c)孙辈。 14给死者家属的津贴最高限额不得低于在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长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造成某种生理缺陷的情况下所应支付的津贴数额。 15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第 14 条第 2、3 款和第 18 条第 1款所述的津贴数额应根据工资总水平或生活费用的变化定期进行调整。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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