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科协外发 2007102号关于编制中国科协 2008年度对外交流合作计划的通知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办公室、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综合处(办公室)、有关国际组织中国委员会:中国科协2008年度对外(包括对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计划的编报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2008年度对外交流合作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中国科协“十一五” 纲要明确的任务,贯彻“ 为 国家外交 战略和祖国 统一大业服 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科学技术进步服务,为科协大团体的工作服务”的方针,突出重点,精心组织,讲求实效,保证申报项目的水平和质量。为此
2、,国际联络部编写了中国科协对外交流合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请各单位按照“指南” 和本通知的要求 认真组织项目,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2 二、各单位在安排对外交流合作项目时,应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对外交流合作形式,把“请进来 ”与“走出去”结合起来,注重建立较稳定的对外合作渠道,逐步形成以我为主的、以项目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对外合作格局。各全国学会要把组织科技人员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科技会议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努力提高我国在国际科技界的地位和影响。要发挥民间优势,积极开展海峡两岸科技交流和与港澳特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认真安排好“海外智力 为国服务 行动计划(简称海智 计划)” 工作。三、在编报2008年
3、度出国(境)交流合作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要有明确的出访目的,严禁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和公费旅游性质的项目,杜绝一般性出国(境)考察访问。专业性出访,应有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参加。领导干部出访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出访任务要与本人主管的业务相符。考察、访问的团组报批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访任务结束时后要及时上交总结。四、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团组人数超过10人的出访项目,以及内容涉及政治敏感问题的各类项目,必须按照国家以及中国科协
4、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五、出国(境)培训项目的上报必须严格按外专局的规定,由外专局认定的有培训资格的单位报批,未获得资格认定的单位不得组织出国(境)培训团。鉴于欧洲多数国家政府和企业单位普遍于每年7、8月份休假,为保证培训质量,落实境外培训课程,外专局不再审批计划于7、8月份赴欧洲大陆的培训团组。 3 六、各全国学会以及中国科协机关、直属单位组织的出国项目,凡属经费自筹的,均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财预2002 314号)中“ 谁组团 ,谁供汇”的规定,由组团单位统一提供外汇,否则,不得组织。七、各单位预报外事项目,应一事一报。要认真填写相关的项目申请表,不得漏项。其中,出国(
5、境)参加国际会议申请表中“ 出席会议人选” 一 栏中姓名等情况如尚未确定,可 暂不填写但应说明团组人数和人选条件。各类表格中有关立项理由及预期目标的叙述是审核或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必须详细填写,漏填或填写不认真的将不予受理。拟派出国(境)人员情况表可在项目列入年度对外合作计划以后再填报。各类表格必须使用本通知附件的统一式样,可以复印,或在中国科协主页(网址为http:/ )“对外交流”的 “项目申报”栏目中下载。为了更好地评估所申报的外事项目,有针对性地给予支持,欢迎各单位提供典型案例(作为申报材料的附件),以说明政策规定、协调管理和经费支持等方面对外事项目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各直属单位申报的
6、项目应经单位领导同意、签字,并报机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国际联络部。八、请各单位将申报项目汇总后,于2007年5月30日前报送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申报的项目经中国科协审核并列入2008年度对外交流合作计划后,国际联络部将书面通知各有关单位,届时请各有关单位及时按照中国科协关于因公出国项目申报、审批、组织工作实施细则和其他文件要求,正式行文报批。 4 联系电话:68571898联系传真:68571897联系人:邱爱军、高淑玲2007年4月19日主题词:外事 计划 2008年 通知 抄送:各委托管理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各国际组织中国委员会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 2007年4月19日印发 5
7、中 国 科 协 年 度 对 外 交 流 合 作 计 划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指导思想中国科协对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交流计划项目的申报,应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中国科协任务,贯彻“为 国家外交战略和祖国 统一大业服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科学技术进步服务,为科协大团体的工作服务”的方 针,突出重点,精心 组织, 讲求实效,保证申报项目的水平和质量。二、项目分类:中国科协对外交流计划包含以下三类项目:A中国科协重大项目。其中包括:经国家批准,由中国科协主办的重大对外交流活动;配合中国科协重大国内活动的项目;旨在加强中国科协主要多边和双边合作关系的项目;由
8、中国科协书记处决定的其他重大交流合作项目。此类项目由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根据书记处的指示商有关部门组织。B围绕中国科协年度重点任务组织的对外交流项目。此类项目由中国科协机关有关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年度重点任务的部署商其他相关部门或学会组织并申报。C各全国学会和中国科协直属单位围绕各自工作需要组织的交流项目。此类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并申报。三、优先列入计划的项目:(一) 中国科协重大项目 6 经国家批准,由中国科协主办或承办的国际会议和其他重要对外交流活动;配合中国科协重大国内活动的接待项目;出国参加国际科学理事会(ICSU)及所属组织机构和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WFEO) 的重要活动 ,
9、以及邀请和接待上述国际组织领导人访华的项目;中国科协主席、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及中国科协正式代表团出访项目,以及应中国科协邀请来访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科技团体(组织)代表团和著名人士的接待项目;中国科协在港澳台地区举办的重要科技活动。(二) 围绕中国科协年度各项重点任务组织的交流合作项目由中国科协围绕科技前沿课题或热点问题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由中国科协围绕经济建设重大课题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由中国科协围绕社会发展重大课题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为科普工作服务的项目,如:配合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的项目,配合科技馆新馆建设和全国科技场馆建设的对外交流项目等;为科协大团体改革与发展服务的项目,如:配合科
10、协和学会改革工作的对外交流项目,培训和继续教育,科技咨询和服务,科技工作者的道德和权益。 7 (三) 各全国学会和中国科协直属单位围绕各自重点工作组织、并能自筹经费的交流合作项目。中国科协鼓励各单位围绕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多学科、跨学会的对外交流合作项目,申报此类项目时,主报单位应商得至少一个其他相关单位(学会)的支持和参与,并填写在申请表上。四、经费中国科协对外交流合作项目的实施依靠多渠道经费支持。(一)国家财政拨给的外交外事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国在国际科技组织*中担任执委(或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出国(境)参加该组织行政会议所需的国际旅费和会议期间的食、宿、公杂费;经中国科协确认
11、列入国际组织工作后备队的人员参加目标组织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所需的国际旅费;中国科协主席、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国(境)费用;应中国科协邀请来访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科技团体、组织代表团和著名人士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中国科协认为必须用中国科协外交外事经费支付的其他支出。使用中国科协外交外事经费的项目必须是按规定日期和要求申报,经中国科协批准列入年度外事预算计划的项目。逾期补报的项目不予提供经费支持。 8 (二)属于C类的出国(境)项目中,除在国际科技组织 * 中担任执委(或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出国(境)参加该组织行政会议所需的国际旅费和会议期间的食、宿、公杂费,以及经中国科协确
12、认列为国际组织工作后备队人员参加目标组织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所需的国际旅费外,所需经费应由项目组织单位或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外汇额度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三)在我国举办的国际科技会议,除经中国科协报财政部审批同意的以外,所需均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自筹解决,中国科协外交外事经费不提供资助。(四)鼓励各单位或人员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条件下争取国内外科研单位、科技团体、基金会和企业对项目的经费支持。五、申报项目注意事项为保证所报项目能够顺利纳入年度计划,请各单位申报项目时注意以下事项:(一)特殊情况外,申报的项目应该有工作在一线的科技人员或科技专家参加;(二)参加国际会议人员的专业应与会议内容一致,并能用会议规定的工作语言参加交流,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一般应有论文提交会议;(三)机关各职能部门申报的项目必须与该部门拟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相配套。* 这里所说的国际科技组织是指由中国科协或所属学会以国家或团体会员资格参加的,并在2000年中国科协对所参加组织进行调查时正式登记的国际或区域性学术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