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员工探亲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 范员工探亲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财政部关于员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员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凡与公司 签定劳动合同并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一、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 确定 员工是否与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报销往返路费,均以员工的配偶、父母正式 户口所在地为依据。配偶为现役军人的以服役地为准。 第四条 员
2、 工的父母与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五条 员工探亲假期及路程假的规定:一、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 为 30 天;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四、根据路途远近酌情给予一定天数的路程假,最多不超过 4 天;五、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并且员工的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六、员工在上半年达到“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规定条件的,当年下半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在下半年达到“ 在公司工作 满一年” 规定条件的,次
3、年即可享受探 亲待遇;员工探望配偶或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自其结婚登记的次年开始享受相应的探亲假待遇;七、员工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员工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分两次使用,但假期不得超过规 定的天数,路程假只 给一次。第六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申请探亲假待遇时应填写探亲待遇审批表,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以下资料,经审查 批准后方能享受探亲假待遇:一、申请探望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配偶现役部队开具的服役证明);二、未婚员工申请探望父母的需提供父亲和母亲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员工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第七条 各部
4、门应合理安排 员工探亲假期,务求不妨碍工作的正常 进行,员工要服从公司的安排。经审批享有探 亲假待遇的员工,按照员 工管理办法中事假的审批权限,在填写假条后,依次经所在部门 批准、人力资源部签署意 见、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第八条 探亲路费报销规定:一、往返车船费开支标准:乘火车的,除年 满五十周岁并连续乘坐四十八小时以上可报硬卧费外,其他一律报硬座 费;乘轮船的, 报四等 舱位(或比统仓高一级舱位)费;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市内交通费由员工自理,不予报销;因故乘飞机的或实际往返路程超出探亲地的,按公司到探亲地的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员工自理;二、已婚员
5、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 资(基础工资、 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三项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的由公司 负责报销;三、员工如果在一年内同时探望配偶与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 则上应分段计算,分别报销;四、分期使用探亲假的,探亲往返费只能按规定报销一次;五、员工报销探亲路费时,应如实填写报销单,注明探亲地点和时间,附上相关票据,经人力资源部初审签字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第九条 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发放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其它按公司或所在部门的规定及考核办法等发放。第十条 员工已婚但其仍以未婚员工名义申请探望父母,或者不再具备探亲条件隐瞒不报且继续申请探亲假待遇,或者伪造资料骗取探亲假待遇的,一经查实,公司除追回所报路费外,将按员工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已经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