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规名称】 立法院处务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11-19【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立法院处务规程第 1 条 本规程依立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本院处理事务,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规程处理。第 3 条 本院秘书长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全院职员。副秘书长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事务。第 4 条 秘书处设文牍科、收发科、机要科、档案科、研考科及公共关系事务室,分掌下列事项:一文牍科:关于文书之撰拟、文件之缮校等事项。二收发科: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等事项。三机要科:关于本院印信之典守、用印登记及电报之翻译等事项。四档案科:关于案卷之分类、编订、保管及
2、调阅等事项。五研考科:关资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事项。六公共关系事务室:(一) 关于国会外交事务及其他有关公共关系事项。(二) 关于新闻之编辑及发布事项。(三) 关于新闻资料之搜集、整理及保管等事项。(四) 关于新闻媒体之联络及委员活动之报导事项。(五) 关于本院视听媒体之规划、设计及运用事项。(六) 关于民众参访接待事项。第 5 条 议事处设议程科、议案科、会务科及编印科,分掌下列事项:一议程科:关于议事日程之编拟、议案索引之编制、请愿案议程之编拟、请愿文稿之撰拟及议事文件之收发等事项,并兼办程序委员会事务。二议案科:关于会议纪录之编制、提案之整理、议案条文之整理、议事文稿之撰拟等事项。三会务科
3、:关于会议文件之分发、议场事务之管理及委员会出席证、议场出入证、旁听证之制发及会务文件之撰拟等事项。四编印科:关于议案文件之准备、登记、分类保管、编印及机密资料之分发、管制等事项。第 6 条 公报处设第一科至第五科及印刷所,分掌下列事项:一第一科:关于本院会议暨内政及民族、外交及侨务、科技及资讯、国防等委员会会议之速记暨初稿之汇整事项。二第二科:关于本院会议暨经济及能源、财政、预算及决算、教育及文化等委员会会议之速记暨初稿之汇整事项。三第三科:关于本院会议暨交通、司法、法制、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等委员会会议之速记暨初稿之汇整事项。四第四科:关于公报之编印、发行、上网及其他有关公报事项。五第五科:
4、关于本院会议及委员会会议之录影、录音及其复制、发行事项。六印刷所:关于各类文件之印刷事项。第 7 条 总务处设庶务科、出纳科、交通科、管理科、营缮科、住宿会馆、研究会馆、医务室及警卫队,分掌下列事项:一庶务科:关于公物之采购、水电设备、餐饮服务、场地布置及一般性服务等事项。二出纳科:关于款项之扣缴、现金之保管及委职员工助理薪津发放等事项。三交通科:关于车辆调度及交通服务等事项。四管理科:关于技工工友管理、议场会场服务、环境清洁及劳工保险等事项。五营缮科:关于全院财产、房舍、物品之保管及房舍之建造、修缮等事项。六住宿会馆:关于本院住宿会馆之管理与服务事项。七研究会馆:关于本院委员研究室之管理与服
5、务等事项。八医务室:关于委职员工、委员公费助理及其眷属保健诊疗与协助就医等事项。九警卫队:关于院区及各研究会馆、住宿会馆等门禁安全、警戒、消防及其周围之交通指挥及管理等事项。第 8 条 法制局设五组,分掌下列事项:一第一组:(一) 关于内政及民族委员会主审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二) 关于交通委员会主审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二第二组:(一) 关于外交及侨务委员会主审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二) 关于国防委员会主审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三) 关于司法委员会主审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三第三组:(一) 关于科技及资讯委员会主审法
6、律案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二) 关于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主审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四第四组:(一) 关于财政委员会主审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二) 关于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主审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五第五组:(一) 关于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主审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二) 关于法制委员会主审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三) 不属于其他各组有关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外国法规及立法制度之研究、谘询、编译、立法政策、法制谘询及法制研究等事由,由各组分别办理之。第 9 条 预算中心设五组,分掌下列事项:一第一组:(一
7、) 关于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及中央政府总决算案之整体评估、分析事项。(二) 关于内政及民族委员会主审之各机关施政计划、事业计划及其预算、决算等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三) 关于交通委员会主审之各机关施政计划、事业计划及其预算、决算等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二第二组:(一) 关于外交及侨务委员会主审之各机关施政计划、事业计划及其预算、决算等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二) 关于国防委员会主审之各机关施政计划、事业计划及其预算、决算等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三) 关于司法委员会主审之各机关施政计划、事业计划及其预算、决算等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三第三组:(一) 关于科技及资讯委
8、员会主审之各机关施政计划、事业计划及其预算、决算等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二) 关于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主审之各机关施政计划、事业计划及其预算、决算等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四第四组:(一) 关于财政委员会主审之各机关施政计划、事业计划及其预算、决算等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二) 关于预算及决算委员会主审之各机关施政计划、事业计划及其预算、决算等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三) 关于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主审之各机关施政计划、事业计划及其预算、决算等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五第五组:(一) 关于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主审之各机关施政计划、事业计划及其预算、决算等研究、分析、评估及
9、谘询事项。(二) 关于法制委员会主审之各机关施政计划、事业计划及其预算、决算等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三) 关于各国预算制度搜集、整理、分析、评估及研究事项。与预算、决算有关议案及政策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由各组分别办理之。第 10 条 国会图书馆设三科,分掌下列事项:一第一科:(一) 关于图书馆自动化系统资料分析及维护事项。(二) 关于图书、期刊、报纸、缩影、统计、政府出版品、非书资料、电子媒馆与其他媒体资料之搜集与购置事项。(三) 关于图书文献登录、分类、编目及典藏事项。(四) 关于图书文献阅览、流通、借阅及统计事项。(五) 关于立法期刊文献影像资料分析及维护事项。(六) 关
10、于书目资源开发利用及分享事项。(七) 其他有关图书期刊文献业务事项。二第二科:(一) 关于立法报章资料剪辑整理及分析事项。(二) 关于立法报章资料阅读及参考服务事项。(三) 关于立法报章资料委员个人电子档服务事项。(四) 关于立法报章资料有关法案及专题服务事项。(五) 关于立法报章资料相关出版品编印事项。(六) 关于立法新闻光碟影像系统资料分析及维护事项。(七) 其他有关立法舆情与报章资料业务事项。三第三科:(一) 关于各学科立法文献资料服务事项。(二) 关于法政缩影、光碟、多媒体资料汇整及检索服务事项。(三) 关于中外文法规、政府公报、议事录、参考工具书汇整及参考服务事项。(四) 关于网际网
11、路资源、国内外线上资料库检索及推广利用事项。(五) 关于国内外馆际合作及交流事项。(六) 关于传统性及数位化各项检索服务之研发和推广事项。(七) 关于法政相关出版品编印事项。(八) 其他有关立法媒体及资料服务业务事项。第 11 条 参事掌理下列事项:一关于本院法令之研究、撰拟及审核事项。二关于涉及法令解释案件之签办及研究事项。三其他交办事项。第 12 条 人事处设委员服务科、人力科、考训科、给与科,分掌下列事项:一委员服务科:(一) 关于立法委员报到、登记、宣誓、动态及委员会选举相关事项。(二) 关于立法委员福利互助及辅购住宅贷款核转事项。(三) 关于立法委员婚丧生育及子女教育补助事项。(四)
12、 关于立法委员公保、健保、抚恤及退职照护事项。(五) 关于立法委员遴聘公费助理之登记、异动、酬金、劳保、健保及资料建档管理事项。(六) 关于立法委员证、证章、中英文在 (离) 职证明书、卸任委员礼遇证事证。(七) 关于公费助理在职 (离) 证明书及出入识别用助理证事项。(八) 关于公费助理之训练及业务活动补助费事项。(九) 其他有关委员及公费助理人事等事项。二人力科:(一) 关于组织编制、职务归系及其有关事项。(二) 关于职员甄选、考试分发、任免、迁调、级俸及其有关事项。(三) 关于职员铨叙案件之查催核转事项。(四) 关于职员兼识、借调及留职停薪案之审拟事项。(五) 关于人才储备、规划与评估事
13、项。(六) 关于约聘雇人员遴用、核薪、登记、考核、储金、劳保、健保及管理事项。(七) 关于人事问题之研究改进及其资料之搜集分析事项。(八) 关于人事工作计划、业务报告、公文登记及管制考核事项。三考训科:(一) 关于职员平时考核、考绩、奖惩之核议事项。(二) 关于职员工作效率之促进事项。(三) 关于职员差假及勤惰管理事项。(四) 关于职员休假补助及加班之审核事项。(五) 关于职员训练、进修、考察、访问及参加国际性会议之拟议事项。(六) 关于职员激励及绩优选拔表扬事项。(七) 关于职员保障事项。四给与科:(一) 关于职员公保及健保案件之审拟核转事项。(二) 关于职员退休、抚恤、资遣及济助照护案件之
14、审拟核转事项。(三) 关于职员待遇案件之审拟核转事项。(四) 关于职员福利互助、辅导住宅及其他公务性贷款案件之审拟核转事项。(五) 关于职员婚丧生育及子女教育补助事项。(六) 关于庆典、文康活动及社团辅导等案件之拟议事项。(七) 关于职员财产申报之拟议核转事项。(八) 关于人事资料调查、登记、统计、表报编造及管理等事项。(九) 关于本院职员证制发及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公务证事项。(一) 其他有关职员人事等事项。第 13 条 会计处设四科,分掌下列事项:一第一科:(一) 关于岁入、岁出概算、预算之筹划、审核及汇编等事项。(二) 关于岁入、岁出分配预算编制及修改事项。(三) 关于动支第一及第二项预备金
15、及追加预算、特别预算之审核、拟编、汇陈等事项。(四) 关于预算编制系统之操作等事项。(五) 关于委员、公费助理、职员、工员薪津及加班费等人事费表册之审核事项。(六) 关于委、职、工婚丧生育及子女教育补助等生活津贴之审核事项。二第二科:(一) 关于岁入、岁出预算之执行控制等事项。(二) 关于工程、财物、承租及劳务等采购事项之查核、监标及契约之会签等事项。(三) 关于变卖财物之查核、监标及契约之会签等事项。(四) 关于各类款项收支原始凭证之审核 (人事费除外) 及预算之保留等事项。(五) 关于预算执行之检讨或检查等事项。(六) 关于财物上增进效能与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究及建议事项。(七) 关于预算执
16、行控制系统之操作等事项。三第三科:(一) 关于本处会计制度、方案之研究、规划及会计法规之研拟修正等事项。(二) 关于收支传票、付款凭单之编制及公库帐单核对等事项。(三) 关于代收、代付款 (含法院扣款) 之处理等事项。(四) 关于帐册登记、会计报表、预算收支执行状况月报表、绩效报告及决算之编制等事项。(五) 关于经费之流用等事项。(六) 关于财产物品之查核及帐务之处理等事项。(七) 关于工程、财物、承租及劳务等采购事项之监验事项。(八) 关于变卖财物之监验事项。(九) 关于会计事务系统之操作等事项。(一) 关于凭证之整理、送审及保管等事项。四第四科:(一) 关于公务统计方案之订定、修正等事项。
17、(二) 关于统计资料之搜集、汇整等事项。(三) 关于统计报表之审核编制及统计提要编印等事项。(四) 关于本处员额编制、人员任免、迁调、考绩 (成) 、考核、奖励及训练、退休、资遣、抚恤等事项。(五) 关于主计人员人事资讯系统之操作等事项。(六) 关于本处文书收发、档案管理及印信典守等关事项。(七) 关于本处庶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之事项。第 14 条 本院各委员得分科办事,职掌如下:一关于议事日程之编拟及会议纪录之制作事项。二关于审查报告之撰拟及法案条文之整理事项。三关于议事文件之撰拟、收发、保管、缮校事项。四关于资料之搜集、编制事项。五关于印信典守事项。六其他有关服务委员事项。第 15 条 秘书长
18、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其权责如下:一全院工作计划之编制。二各单位职务之分配。三各单位职员之调配。四职员之指挥、监督与纪律之整饬。五职员任免、考核之核拟。六职员请假未满一月之核准。七编造概算、预算、决算及统计。八院长授权公用款项之核付。九重要文件及重要新闻稿之审核。一各方联系事项。一一各项会报之主持。一二全部工作报告之核定。一三院长交办事项。一四交代事项之主办。副秘书长承院长之命,襄助秘书长处理前项各款所列事项。第 16 条 秘书长判行下列文件,但应将每日判行之重要文件,报告院长:一院长交办及授权代判之文件。二经院长决定原则后,有关技术事务,依法处理之文件。三对外为手续之询问洽商,及查案答复
19、之文件。四对外征集密件资料,及收到密件之复文。五应以秘书长名义行文及对秘书长来文具复之文件。六普通新闻稿。应呈院长判行之文件,因时间急迫不及呈判时,得由秘书长批明先发,事后补呈判行。第 17 条 各处、局、馆长及预算中心主任承秘书长之命,处理各该主管事务,其权责如下:一所属工作计划之拟订。二所属各单位职务之分配。三主管事务之处理。四所属职员之指导、监督及考核。五所属职员请假三日以内之核准。六所属单位工作报告之审核。七所属主管文件之审核。八长官交办事项。各处、局、馆及预算中心副主管,襄助该管主管长官处理前项各款所列事项。第 18 条 人事处处长依人事法规之规定,受秘书长之指挥、监督,办理本院人事
20、管理事务,其权责如下:一本处工作计划之拟订。二本处工作之分配。三主管文稿之审核及例行公务之处理。四重要文件之撰拟。五所属职员之指导、监督及考核。六所属职员请假三日以内之核准。七长官交办事项。人事处副处长,襄助人事处处长处理前项各款所列事项。第 19 条 会计处会计长,依主计法规之规定,受秘书长之指挥、监督,处理本院岁计、会计、统计等事项,其权责如下:一本处工作计划之拟订。二本处工作之分配。三主管文稿之审核及例行公务之处理。四重要文件之撰拟。五所属职员之指导、监督及考核。六所属职员请假三日以内之核准。七长官交办事项。会计处副会计长,襄助会计长处理前项各款所列事项。第 20 条 各委员会专门委员,
21、分别承各该委员会之命,担任议案及人民请愿书之研究、编撰及草拟、立法协助及党团协商幕僚作业等事项,并受秘书长之指挥、监督。第 21 条 各委员会主任秘书,分别承各该委员会之命,处理各委员会事务,并受秘书长之指挥、监督,其权责如下:一所属职员工作之分配。二本委员会会议事项之筹划。三本委员会委员之连系及与相关部会之商洽。四有关资料之搜集。五本委员会主管文稿之审核及例行公务之处理。六重要文件之撰拟。七本委员会工作报告之编拟。八所属职员之指导、监督与考核。九所属职员请假三日以内之核准。一长官交办事项。第 22 条 各委员会主任秘书得判行下列文件,但应将有关议事之重要文件报告召集委员:一经召集委员决定举行
22、会议之议程及通知书。二经召集委员决定移送各单位之文件。三有关搜集资料往返文件。四纯属事务性质文件。五经办指定事项。凡重要议事文件应经召集委员判行者,因时间急迫不及送判时,得由主任秘书先行批发,事后补送判行。第 23 条 派在特种委员会处理事务之秘书,其权责准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第 24 条 本院各职称人员之权责,除本规程已有规定者外,其余均依法今规定,受该管长官之指导、监督、办理相关事务。第 25 条 本院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院秘书处拟订,报请院长核定后施行。第 26 条 各处、局、预算中心、馆及各委员会办理文件之责任,依下列规定:一原稿关
23、于引用人名、地名及数目字之错误,由拟稿人员负责。二关于法律条文引用错误,由拟稿人员及核稿之组 (科) 长、主任或秘书负责。三例案及奉命处理之案件如有错误,由经管之组 (科) 长、主任或秘书负责。四缮校错误由缮校人员负责,钤印错误由监印人员负责,收发错误由收发人员负责。五凡文件经会签者,由会签人员共同负责。六无正当理由滞压文件而延误者,由经办人员负责,其直接主管长官未为催办者,连带负责。第 27 条 各处、局、预算中心、馆及各委员会就职掌范内呈准拟办事件,虽经上级长官之核定,如有错误其各级主管长官仍应共同负责。第 28 条 长官交办事项,经办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即陈述或签呈核示。第 29 条 本
24、院文件之处理,依下列规定行之:一收入文件由秘书处收发科外收发签收后,交经办人员拆封摘由,注明收件时间登入收文总簿,并将拟分配某单位办理意见签明,送经科长核阅后,分送各相关单位办理。如系机密文件,送呈秘书处处长拆阅分案,极机密、绝对机密文件送呈秘书长、院长拆阅。二各处、局、预算中心、馆及各委员会收到文件后,其属普通性质者,即由各该管长官批交各承办人员拟稿送核或签稿并呈,其属重要案件或有疑难者,应先签请长官核示再行拟稿。三各处、局、预算中心、馆及各委员会所拟稿件,如有相互关联者并应会稿。四拟稿分最速件、速件、普通件三种,最速件须随办随办,速件须于三日内竣,普通件应于六日内办竣。如文稿太长或内容繁复
25、不能于限期内办毕者,其经办人员得签准延长之。五各处、局、预算中心、馆及各委员会所拟稿件经依次审核后,应依本规程之规定分别送请判行。六稿件经判行后,应即缮写校对。七文件缮校完毕,送由监印人员查对登记用印。八文件经用印后,送收发科摘由编号注明时间登记封发,并将原稿退还承办单位续办或送档案科归档。九所有文稿之拟稿、核稿、判行、缮校、印发人员,均应于文稿上分别署名,并注明办理时间。各处、局、预算中心、馆及各委员会所收到文件或所拟稿之处理,由秘书长研考科列管,如发现逾期未办理者,应予稽催,并列入平时考核参考。其文件稽催要点,由秘书处拟订,报请院长核定施行。第 30 条 各委员会审查法案,因特殊需要,需由本院名义行文者,以会办院稿之方式行之。第 31 条 本院为谋各处、局、预算中心、馆与各委员会事务业务之密切配合,以增进行政效率,得定期举行相关会报。第 32 条 本院为稽核监督采购事宜,成立采购稽核小组,其设置要点及作业规定另订之。第 33 条 本院警卫事宜由内政部警政署调派员警负责,依警察法规服务,并受本院之指挥、监督。第 34 条 本规程修正施行前,本院各处室及各委员会所属各科已分股办事并支领股长职务加给者,得继续支领至职务调整时止。第 35 条 立法委员依规定自行聘用公费助理,其聘用期满或终止契约不予聘用时,原即通知立法院。第 36 条 本规程经院长核定报告院会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