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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doc

上传人:dcjskn 文档编号:8245532 上传时间:2019-06-1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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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悬赏 0 分 - 提问时间:2010-03-12 10:48:51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多少?请问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产生的补偿金是法律规定的还是由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有无参考标准?湖北 - 鄂州 投拆劳动工伤律师 湖北律师 鄂州律师 劳动法知识 最佳答案回复时间:03-12 10:49竞业限制补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补偿金额或者标准,合理的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

2、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限制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部分法规条例对这个问题做出过相应处理,如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向被限制人支付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1/2。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年补偿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 1/2。总之,具体的补偿金额应结合员工在职时的岗位、工资收入、承担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等因素确定补偿金标准。员工应企业的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自愿限制择业,员工的生活质量不应因此受到影响,这应当作为确定补偿费给付标准的基本原则。单位必须

3、支付劳动者补偿金单位在运用竞业限制条款时要遵循公平的原则,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仅约定劳动者有保密或竞业限制的义务,但并未给予补偿的做法,不但侵害了劳动者正当的择业权,而且也可能是无效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及有关解释,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但是在终止或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给予经济补偿。因此,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为了规范竞业限制双方的行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了如下的规定: 一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

4、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 未约定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要求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三 用人单位可以放弃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

5、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相关链接竞业限制是什么?所谓竞业限制,就是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从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益,竞业限制已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竞业限制条款需要约定的内容:、约定明确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约定条款的适用对象。、约定明确的竞业限制期限。、约定明确的经济补偿数额。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如何计算?既然企业必须向竞业限制义务承担人支付一定的补偿,补偿金的数额该如何确定呢?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规定。上海市没有作出

6、经济补偿具体数量的规定,因此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来处理。法律也并没有对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如何发放作出规定,因此是按月发放,还是一次性发放,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行确定。 竞业限制补偿金,也被称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由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竞业限制业务,用人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支付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带有补偿性质的款项。根据以上定义,可以得出,竞业限制补偿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才能产生;第二、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劳动者履行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为前提条件;第三、

7、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期限、标准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定性。第四、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即在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也可以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有约定,而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支

8、付义务,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也可以选择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放弃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张。作为劳动法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协议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适用等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

9、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1、竞业限制条款的制定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包括“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

10、限”等均可由双方自由协商。2、竞业限制条款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劳动者,而是适用于特定的劳动者,即“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3、竞业的范围,法定为“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4、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两年,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起计算。5、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双务合同,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劳动者也应当遵守竞业限制义务。6、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我们认为,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

11、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种支付义务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竞业了限制协议中约定其工资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没有对竞业务限制补偿金,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用人单位作出的上述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和权利,免除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劳动者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向劳动者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在实务界,有部分律师认为,保密义务和竞业

12、限制义务,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而必须或者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不以支付保密费用或者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前提条件。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保密费用或者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均应当承担相应的保密或者竞业限制义务。也有部分律师认为,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固然是劳动者的义务,但并非无偿的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保密费用和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如果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补偿金而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不仅有违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同时还可能导致劳动者产生生存空间上的压力,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因此,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劳动者在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有权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笔者对后一种观点持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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