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一、报告对象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 42 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 28 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 7 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二、报告程序(一)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在孕产妇死亡后 12 小时内电话报告县妇幼保健所、县卫生行政部门。(二)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三、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