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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施行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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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规名称】 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施行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5-07-11【正 文】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1 条 本细则依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各级政府依法拨缴之费用,系指各机关公立学校军事单位依法定提拨费率按月拨缴基金之费用。第 3 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所称公务人员及第一条第二项所定人员依法自缴之费用,系指公务人员、政务官、教育人员及军职人员依法定提拨费率按月缴付基金之费用。第 4 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本基金孳息收入及其运用之收益,系指公务人员

2、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会) 依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存放银行、购买公债、库券、短期票券、公司债及有关贷款之利息收入,以及投资于受益凭证、上市公司股票、福利设施及经济建设或委讬经营之运用收益。第 5 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款所称经政府核定拨交之补助款项,系指下列各款:一依本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由国库拨款补足之差额。二依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基金不足支付时,由政府拨款之补助。三其他由政府补助之款项。第 6 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所称其他有关收入,系指下列各款:一参加本基金人员中途离职、因案免职或失踪,未申请发还其本人原缴付之基金费用。二前款人员,政府按月拨缴之基金费用。三参加

3、本基金人员在职死亡无遗族,其在职期间本人缴付及政府拨缴之基金费用。四领受退休金人员,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逾五年未经申请领取之退休金。五其他非属以上各款之收入。第 7 条 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业务,得委讬金融机构办理。第 8 条 各机关公立学校军事单位,应填送参加本基金人员名册通知基金管理会登录。如有不符规定参加本基金者,应由基金管理会将原缴之费用,无息退还其缴款机关。各机关公立学校军事单位参加本基金人员资料如有异动,应即填送异动通知单通知基金管理会办理变更登记。第 9 条 各级政府依法拨缴之费用,应由各级政府或服务机关于每月发薪时直接拨缴基金管理会委讬办理之金融机构;参加本基金人员依法自缴之费用

4、应由服务机关公立学校军事单位于每月发薪时代扣汇缴基金管理会委记代收之金融机构。第 10 条 各机关公立学校军事单位每月向基金管理会委讬办理之金融机构缴纳基金费用时,应将缴款单副本,连同当月份缴纳基金费用清单,一并送受讬代收之金融机构汇转基金管理会:第 11 条 各机关公立学校军事单位新进及调任人员,其到职当月应缴付之基金费用,并入次月缴纳。第 12 条 参加本基金人员有停职、停役、休职或留职停薪情事者,应暂予停止缴付基金费用,俟其原因消灭时,依下列规定办理:一停职人员,自复职补薪之日起补缴基金费用。二停役人员,自回役复职之日起缴付基金费用。三休职人员,自复职之日起缴付基金费用。四留职停薪人员,

5、自回职复薪之日起缴付基金费用。但留职停薪期间,依规定得采计退休、抚恤年资者,应于回职复薪时,按相同等级人员缴费标准换算复利终值之总和,一次补缴基金费用。第 13 条 各机关公立学校军事单位应按月拨缴之基金费用,于当月十五日前汇缴基金管理会委讬办理之金融机构,如遇星期日及例假顺延之。逾期未缴,致参加本基金人员或其遗族权益受损时,由服务机关学校军事单位负责。基金管理会应俟本基金费用缴清后,始予办理各项给与。参加本基金人员如逾期缴付基金费用,其未缴费之年资,应按相同等级人员缴费标准换算复利终值之总和一次缴付,始予办理各项给与。第 14 条 本基金依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之运用项目,应由基金管理会,就不同项

6、目,每年规定其适当比例,并经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基金监理会) 审定之。第 15 条 本基金之收益率按年度决算逐年计算;其三年平均收益率系采移动平衡计算方式。本基金运用收益,如未达本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标准,应由基金管理会依预算程序申请国库补足差额。第 16 条 本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所称台湾银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系以台湾银行每月初平均牌告利率所计算之全年平均利率为准,并按单利计算。第 17 条 本基金财务管理以收支平衡为原则,基金管理会为评估基金财务负担能力,应实施定期精算、精算频率采三年一次为原则。每次精算五十年。第 18 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一款规定,基金管理会应于年度开始前六个月拟订年度运用方针及编制收支预算,报请基金监理会覆核。第 19 条 基金管理会每月应将基金收支运用概况报送基金监理会。并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基金年度收支决算及工作执行成果报告报请基金监理会审议公告。第 20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运用收益,应按政府别及身份别出资比例分配,列入其分户帐。基金各分户不足支付时,应依第十七条规定之精算结果,由基金管理会建议,分别检讨调整费率或由政府拨款补助。第 21 条 本细则所适用书表格式,由基金管理会定之。第 22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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