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西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22 号 成文日期:2006 年 05月 08日字体:【大】【中】【小】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 号),一些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制定了住房补贴相关规定(办法)。为了减轻我区个人的住房负担,促进我区小康社会
2、的全面建设,现就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我区各市、县(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按照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041 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余住房补贴收入及超过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上述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采用按月发放
3、方式发放的必须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采用一次性现金方式发放的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否则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2部分住房补贴可暂免征个税2009 年 11 月 27 日 14:07 金羊网 -羊城晚报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我们每个月按照一定标准领取的几百元住房补贴今后也要缴个税?”财政部最新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关于“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等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详见昨天头版)公布后,立即引来疑问。昨天,本报记者就此咨询广州市地税部门有关人士,得到的答复是,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
4、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对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部分的住房补贴,或支付后未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以及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应并入纳税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住房补贴计入工资是否要按福利费调整2009-8-27 17:5 【大 中 小】 【打印】我公司从 2007 年底,已经取消住房补贴一说,在 2007 年出台的公司薪酬制度增加了综合补贴,具体也是以住房补贴的比率 35%进行提取的。请问,是否也需要调整?如果税务机关检查,是否需要
5、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3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
6、可按以下原则 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 工资薪金 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 业的职工福利费、 职 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7、。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 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 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 设福利部 门所发生的设备、 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 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 险费、住房公 积 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 实行医
8、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 用、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 丧葬 补助费、 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可以计入工资中,但是在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时,这部分综合补贴由于实质上是住房补贴,还是要进行调整,将此部分调整至“职工福利费”中,并按比例进行税前扣除。 4专户形式发放住房补贴可以免除个税2009 年 12 月 07 日 08:59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 大 小】各类补贴及商业保险均应缴个税 部分补贴可在标准内免税
9、最近,家住天河区的伍小姐看到了“车补房补餐补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报道后,不禁提出疑问,纳入了工资总额后,这些交通、通讯、就餐补贴是不是都要交个税了?还有没有补贴是可以免税的?记者咨询地税部门后发现,虽然这些补贴都纳入了工资总额,但并非全部都要缴纳个税,不过可以免税的补贴实在不多。根据广州市地税局的资料,有 4类补贴补助费不征税,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税,例如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
10、、津贴”,例如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差旅费补贴每人每天 50元不过要注意的是,住房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这些补贴免税都是有条件的。其中,住房补贴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部分,或支付后未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以及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应并入纳税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差旅费津贴也有免税标准。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 50元)计算,为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
11、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但超标部分就要并入工资薪金项目征个税。避免用现金发住房补贴有税务人士“支招”,由于超标准或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要全额缴纳个税,所以应注意选择用专户形式发放住房补贴,这样就可以免除个税。54 类补贴免税-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财务人士建议由于超标准或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要全额缴纳个税,所以应注意选择用专户形式发放住房补贴,这样就可以免除个税。若公司有工会,可以将一些福利费用放到工会里去,这样可以不列入个人工资收入,
12、往往不需缴纳个税。所有员工的通讯费、交通费可凭发票“报销”,不过报销的比例也只能在一定比例内。文/记者何颖思山西:住房补贴将纳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10 年 02 月 25 日 14:53 来源:山西晚报 【字体: 大 小】今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今后,我省要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通讯补贴等纳入工资管理。这样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目前,企业职工的收入构成比较复杂,除了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很多项目。一些企业借福利费之名随意调整开支,这既不利于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也不利于规范企业的工资6管理。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称,往后,在国有企
13、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本报 2月 24日讯(记者 王斌)索 引 号 012150567/2008-00021 发布机构 山西省 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 号 生成日期 2008-09-01主题分类 主题词 内容概述 在线链接地址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房政发(2
14、000)2 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已正式颁布,从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搞好职工住房专项补贴核定、划转、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7施细则,经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请遵执行。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搞好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核定、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第二章
15、住房补贴单位职责第二条 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职责:1建立住房普查制度,健全单位、个人住房档案。(1)实行住房补贴前,各单位要组织专人,对本单位职工购买、租住住房及外单位职工购买、租住本单位住房情况进行认真清查,并将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和档案资料微机软盘报省级机关房改办。(2)单位住房档案内容包括:单位自建住房、单位购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情况以及居住户的详细资料。(3)个人住房档案内容包括:职工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离退休时间、工龄、工资收入、工作简历、夫妻双方现住房情况等。2审核、汇总和编制年度单位职工申请的住房补贴计划。第三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负责省直机关住房
16、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批。第四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省直机关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统筹安排住房补贴资金,编制审批省直机关住房年度补贴支出预算,办理拨付手续。8第六条 房改配套银行按照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要求,负责办理职工住房专项补贴的开户、存储、结算等金融业务,按时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交割凭证,抄送报表。第三章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第七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照国家、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省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共同筹集。第八条 下列资金纳入省财政城市住房基金,专项用于补助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列收列支管理。1省财政和省计委
17、原有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划转,省财政每年 480 万元,省计委每年 3000 万元,该项资金由省财政会同省计委组织划转。 2省直机关直管公房和统建宿舍出售收入按规定提留维修资金后的资金。3预算外政府调控资金每年 1 000 万元划入城市住房基金。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款,除按规定提留维修基金后的余额,根据补贴。资金需求量由省财政会同省级机关房改办研究划转。5省级财政新增预算。6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第九条 下列资金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1留存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2自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3单位原有住房折旧费;4预算外资金中按规定核定拨付的住房
18、补贴资金。第十条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单位售房收9入和其它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在相关费用中列支。第四章住房补贴资金审批程序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遵循职工个人申请,单位核算汇总上报审批原则。 第十二条 由职工个人填写省级机关房改办制发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无房职工和住房不达标户职工分别填写)一式五份,单位留存三份,省级机关房改办、省财政厅综合处各存一份。第十三条 单位对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所报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张榜公布。第十四条 单位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住房补贴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
19、意见,报省级机关房改办。第十五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对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工龄、工资、职务(职称)、补贴面积标准、购租房情况、补贴资金量进行核实审批。审批结果,各单位要再次张榜公布。第五章住房补贴资金拨付程序第十六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工龄、职务(职称)、现住房情况、资金筹集等条件,制定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计划。第十七条 省财政住房补贴资金补助的原则是:全额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全额补助;差额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补助。具体补助数额要按照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来源合理负担。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要在每年 1 O 月底前,将审核汇总的下年度的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报送省
20、财政部门和省级机关房改办。省财政部门10根据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核后的补贴资金需求量、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计划、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批复下达。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按上述程序上报审批。第十九条 省财政补贴单位的住房补贴按资金供给情况和需求量直接拨入省级机关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分解记入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个人名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必须分列记帐。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的部分也相应转入职工个人名下。第六章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遵循专户储存、中心管理、财政监督的原则,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管理
21、。第二十一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存款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第二十二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住房补贴资金专户,专项核算补贴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转正定级的次月起开设职工住房补贴专户。第二十四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年底前,要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二月底前编制上年度的财务收支决算,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第七章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第二十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购买住房、修建住房、支付商品房租金和偿还职工购房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第二十六条 职工购买住房时,需提供售房单位银行帐户、购房合同、所在单位证明
22、,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第二十七条 职工修建住房时,需凭所在单位证明,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11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第二十八条 职工租赁商品房时,需凭房屋租赁证及所在单位证明,每半年办理一次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支付租金。第二十九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时,需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书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第三十条 方案出台前已离退休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补贴资金发至本人。第三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调离本省、出国定居时,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补贴资金申请,单位在办妥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手续后,
23、于次月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提取,并由单位将已计发的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第三十二条 由外地调入省直机关工作的职工,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应将原单位住房情况和发放的住房补贴资料交调入单位,报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批后由调入单位继续发放。第三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辞职、离职、被辞退、除名)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的,新工作单位如为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应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发至离退休为止。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到规定离退休年龄可一次性提取。第三十四条 职工在职期
24、间去世,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第三十五条 在省直机关内部调动的职工,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补贴转移手续。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12补贴,并将其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由新工作单位继续发放。第三十六条 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购买公有住房并达标的,单位应从领取结婚证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第三十七条 夫妻双方有一方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已领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一方所在单位应从集资申请批准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并收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本息总额。第八章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为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25、,对有如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外,还应追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1未如实申报职工住房情况,提供虚假证明。2未如实申报单位售房收入、未达标或无房职工人数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职务(职称)。3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第三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补贴的单位,要追回被骗取的该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并停止向该单位拨付住房补贴资金。第四十条 对隐瞒住房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个人,以骗取补贴资金的三倍予以处罚,并由单位负责上缴财政。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制定,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机关房改办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二年
26、一月一日起实行。二年四月十二日13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 080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房改处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 号) ,稳步推进租金改革,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的有关文件已印发。根据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京发199921 号)关于“地方单位的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动,并尽快实现同步。租金标准的提高与提高职工收入相结合,
27、租金提高后,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减免政策”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提高我市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我市出租的公有住房统一执行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 元的标准租金。 二、从 2000 年 4 月 1 日起,在提高房租的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已购房职工)增发补贴,月人均补贴额为 90 元。 各职级人员月补贴标准为:正局级 130 元,副局级 115 元,正处级 100 元,副处级 90元,科级和 25 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 80 元,25 年以下工龄的科员、办事员 70 元。 工人月补贴标准为:高级技师 9
28、0 元,高级工、技师和 25 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 80 元,25 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工和普通工人 70 元。 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三、行政、事业单位增发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增发补贴的范围,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自主确定补贴标准,月人均补贴最高不超过 90 元(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行政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所需补贴资金暂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五、租金提高后,对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行租金减免,具体规定按照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执行。 六、租金提高后,产权单位要提高房屋
29、的维修管理水平。租金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并增发补贴,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此次提租工作顺利实施。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二 000 年三月一日14太原日报 20091204 期 第 04 版:时事新闻对企业发放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做出的规定不属于税收政策作者:罗沙、韩洁据新华社北京 12月 3日专电(记者罗沙、韩洁)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 3日表示,财政部近日下发的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
30、房、通讯补贴,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这些规定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此外,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
31、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几点: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15【实施日期】2000/01/01【颁布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太
32、原市住房分配货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现预发布,从 2000 年 1月 1 日起实施。现就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搞好全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全面建立住房新体制、完善社会主义要素市场体系的核心基础;是带动住宅产业快速发展,进一步改善广大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的根本途径。各级领导要站在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预以充分的重视。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统筹安排,从组织上和措施上保
33、证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二、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指导工作,确保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牵涉珐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职工之间经济利益的调整,是分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改革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充分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舆论的引导工作,通过深入细致、准确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地参与和支持这项改革;要及时地、系统地、全面地对各单位的房改工作干部加以政策培训,指导他们正确地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三、尽快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加快省城住房新体制建设步伐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建立住房新体制的核心 和基础,与之相配套的改革有:继续出售公有住房,对公有住房
34、实施租金改革,进一步提高存量公有住房的商品化程度;进一步改革住房投资体制,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中心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进一步改革住房金融体制,建立和完善以支持个人住房消费为主体的住房金融体系;进上步改革住房流通体制,建立规范的住房交易市场;进一步改革住房管理体制,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物业管理体系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要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要求,对上述各个方面的政策加以调整和完善,并尽快颁布实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山西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全面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省城住房新体制的建设步伐。四、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房改政策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和相关的各项改革开始实施以
35、后,房改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制定颁发住房制度改革中监督检查的办法;对违犯房改政策和房改纪律的行为,要依据规定认真查处,严肃处理,以保护广大城镇职工在房改中的正当权益。要严格维护房改政策的统一性,继续坚持房改属地管理原则,中央和省级各驻并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凡涉及房改的有关政策,均应执行市政府或市房改委对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政策规定。二 OOO 年四月二十七日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第一章 总则16第一条 为实现住房分配机制的根本转变,逐步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工资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 ,制定本案。第二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
36、目标是:彻底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通过逐步提高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进一步理顺分配体制,转变职工住房消费方式,培育和扩大住房有效需求,促进和带动住宅业的发展。第三条 近期住房分配货币采取的主要形式是: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充率;建立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制度,向无房户职工和住房不达标房职工发放住房专项补贴。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第四条 市属各级党政机关、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均须建立和实行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制度。第五条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执行。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各自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决策、自定方案,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程序审批实施
37、。第七条 凡在实行住房专项补贴制度的单位(以上简称“实施单位”)工作的固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合同制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领取住房专项补贴:(一)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职工和住房不达标户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无房户职工指: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示以任何一方名义租赁或按房改优惠价格购买过公有住房(包括单位公有住房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下同)的职工。住房不达标户职工是指:已购买公有住房但所购住房未达到政府规定的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各类人员住房补贴面积(建筑面积)标准为: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的职工,地厅级 140 平方米,县处级 100 平方米,科级 80 平方米,科级
38、以下 60 平方米。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初、中级工和 25 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 60 平方米,技术工 中的高级工、技师和 25 年(含 25 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 80 平方米,技术工人中高级技师 100 平方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在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本方案实施以后参加工作和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八条 现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按届时房改成本价购买现住房后,住房面积未达标,可按住房不达标户计发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
39、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时,可按无房户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第三章 住房专项补贴的额度第九条 职工住房专项补贴额度按照全市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职工个人住房合理负担额三项因素测算确定。第十条 2000 年测算职工住房专项补贴额度的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500 元;基准补贴面积为 60 平方米;职工个人住房合理负担额为职工年均工资收入的 4 倍;住房专项补贴计发年限为 32 年。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专项补贴总额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额两部分。第十二条 基准补贴是对一套标准面积(60 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超过职工个人住房合理负担额部分的补贴。每个职工应领取
40、的基准补贴按下述规定计算:(一)基准补贴=月住房专项补贴额12(月) 实际工龄(年)(二)月住房专项补贴额=职工月工资基数住房专项补贴系数补贴面积系数17(三)职工月工资基数按上年 12 月份的工资逐年核定;工资构成按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构成确定。(四)住房专项补贴系数指职工平均年度基准补贴额战友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2000 年住房专项补贴系数为 14%。住房专项补贴系数由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按房价收入比的变化情况测算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五)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系数为 1。未达标准职工的补贴面积系数=政府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已购住房面积/
41、政府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第十三条 工龄补贴是对职工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2 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内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的补贴。1992 年 6 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工龄补贴。每个职工应领取的工龄补贴按下述规定计算:(一)工龄补贴=每平方米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工龄 补贴面积(二)每平方米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双职工 65 年(男职工 35 年,女职工 30 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计算。2000 年年度工龄补贴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9 元(三)职工领取补贴的工龄,从职工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至 1992 年;1992 年以前已离(退)休的职工,其补贴工龄计算至国家
42、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提前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实际离退休工龄计算。(四)无房职工可按政府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全额计算工龄补贴;未达标职工按已购住房与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差额计算工龄补贴。第四章 住房专项补贴的发放方式第十四条 新职工的住房专项补贴,从职工转正定级的次月开始随工资按月计发、存入职工个个住房专项补贴专户,发放至职工离退休止。第十五条 老职工的基准补贴按下述规定计发:(一)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已办结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基准补贴按上年 12 月份的工资基数一次性全额计发。(二)其他职工,其已有工作年限的基准补贴,按上年 12 月份的工资基数一次性计发,存入专户;
43、其剩余工作年限的基准补贴随工资按月计发至离(退)休旱止。第十六条 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购房当年已达标的职工,在其以年的工作年限内由于职务、职称晋升或政府提高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而不达标时,可视同未达标职工领取基准补贴;其基准补贴额按下述规定计发:(一)额度计算公式:基准补贴额=月住房补贴额 差额工作月份(职工至离退休时工作月份职务、职称晋升或住房面积标准调整当月已有工作月份)(二)发放方式:自职务、职称晋升或住房面积标准调整次月起,随工资按月发放、存入专户,至职工离(退)休时止。第十七条 1992 年 5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 2000 年的年度工龄补贴额及住房面积标准一次性计发工龄
44、补贴、存入专户。第十八条 各实施单位应根据财政和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对本单位一次性计发住房专项补贴的职工进行统筹安排,制订合理的发放计划。第五章 住房专项补贴的资金来源第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的住房专项补贴主要从财政划拨的住房建设资金和单位售房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第二十条 自收自支的事来单位和企业的住房专项补贴从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和售房收入中解决,不18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企业进入成本,事业单位从相关费用中列支。第六章 住房专项补贴方案的审核第二十一条 各实施单位均须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核定本单位享受住房专项补贴的职工人数、每个职工的补贴额度并制定发放
45、的方案。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方案均须报财政和房改部门审核。第七章 住房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职工住房专项补贴按照“房改委决策,资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个人名义开设住房专项补贴资专用帐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5 日内将职工的住房专项补贴资金存入个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第二十五条 职工领取住房专项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职工办结调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专项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专项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简称计发情况)记入职工
46、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如为实施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施情况,继续向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领取住房专项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职工办结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专项补贴;已计发的住房专项补贴本息余额,职工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领取住房专项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专项补贴。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专项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提取。第二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辞职、擅自离职、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专项补贴,并将已计
47、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职工重新参加工作的,新工作单位如为实施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施情况,继续向职工计发住房专项补贴。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已计发的住房专项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第八章 住房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第二十九条 住房专项补贴专项用于职工购买、修建自住住房、支付商品房租金和偿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第三十条 职工购买住房时可凭购房合同向太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专项补贴本息余额支付购房款;不足部分,可按规定申请职工个个住房贷款。第三十一条 职工租赁商品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向市资金中心申请提
48、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专项补贴本息余额支付租金。/第三十二条 职工可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向市资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专项补贴本息余额偿还体贴款。第三十三条 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专项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第九章 配套政策第三十四条 领取住房专项补贴的职工不得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不得以低于届进成本价格的租金租赁公有住房。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有一方单位未实行住房专项补贴制度的,可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申请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领取住房专项补贴的一方所在单位需自集资申请批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住房专项补贴并收回已发放的本息总额。第三十六条 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职工个人住
49、房公积金缴交率,仍按职工工资的 6%执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职工工资的 10%执行。19第三十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行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144 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由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2000/01/01【实施日期】2000/01/01【颁布单位】关于印发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有关政策规定,搞好职工住房专项补贴的核定、划转、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属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住房的普查和建档第三条 职工住房状况普查和建立单位、职工家庭住房档案,是建立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制度的基础工作。凡实行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制度的单位,必须组成由本单位房改(房管)、人事(劳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