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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恢复伤残抚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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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人员恢复伤残抚恤联系电话 04332533931延吉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地址 延吉市友谊路 40-3联系电话 04337513563珲春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地址 珲春市新安路 1991 号联系电话 04333624942图们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地址 图们市建设街 54 号联系电话 04336243967敦化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地址 敦化市政务大厅联系电话 04333223102龙井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地址 龙井市滨河路 996 号联系电话 04334269600和龙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地址 和龙市文化路 107 号联系电话 04335896355安图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地址

2、安图县明月镇龙安路 9 号联系电话 04338814347办理机构汪清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地址 汪清镇县政府后面办理时间 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1、个人申请报告;2、所在单位对其恢复伤残抚恤的意见材料;3、解除某种惩处的证明材料;4、本人档案中原评定伤残材;5、原伤残证(停止抚恤时,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收回保管);6、个人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1 张;7、填写材料补办伤残证审批表一式 4 份(每份均需贴 1 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审批程序:1、申请伤残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落户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近期

3、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四张、劳改部门的释放证明书、单位(乡镇、街道)书面报告、原伤残抚恤证件(证件已被民政部门收缴者除外)等。2、受理县、区民政局审核当事人有关材后认为可以恢复残抚恤,填写伤残人员恢复伤残抚恤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查;3、初审上报市民政局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人员恢复伤残抚恤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审批;4、审批、告知自治区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伤残人员恢复伤残抚恤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经批准后,县、区民政局可予恢复抚恤,发回伤残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自治区民政厅在伤残人员恢复伤残抚恤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通过市、县民政部门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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