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受益人批改意见函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司客户:刘 XX,身份证号码:522424198410290016,在贵公司所投保机动车辆商业险保单号:_,车架号:_ ,发动机号:_ ,因客户原因我公司未能放款,现客户申请更换金融公司,特申请将特别约定“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工商很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支行。”更改为:“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中国人民很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谢谢!中国工商很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支行 201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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