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词解释1禹刑 夏朝奴隶制法律制度总称,统治者为镇压奴隶反抗制定,体现法律的阶级本质。据记载规定五种刑罚(大辟、劓刑、墨刑、宫辟、膑辟),共三千条2政典夏代行政法规,维护奴隶主国家机器运转。对懈怠政令官吏“不及时杀无赦”。依法治吏的先河。3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商代法律泛称,为平定乱政,在禹刑基础上制定,“刑名从商”,形成奴隶制刑制的基本轮廓。4 八议:指八种人犯罪享有法律特权。源于西周八辟,规定八议:既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贵族地主享有特权,凌驾于法律制裁上,反映封建法制公开不平等。5 五听;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6
2、 云梦秦简:1975 年 12 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十一号墓挖出大量量秦简,建国后第一次发现秦简,记载秦朝法律与公文,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第一手资料。这些秦简收进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云梦秦律是在死于秦始皇三十年的一个名为“喜”的墓主的坟墓中发现的,7 鬼薪、白粲:秦代强制男犯为鬼神砍树,女犯为祠祀择米。8 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是我国封建社会早期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出现的。9 春秋决狱: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汉朝断案时,如遇律无条文和判例可依情况,直接引用春秋代表的儒家经义,作为审案法律依据,又称引
3、经决狱。总原则是论心定罪,即根据犯罪动机、目的来定罪,衡量动机是否正当标准是儒家伦理道德春秋决狱是汉律儒家化的标志,对后世法制产生重要影响,形成儒法结合的法制特点。主观随意性,破坏法律的稳定,助长专制擅断10 服制入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血缘关系尊卑,儒家礼与宗法关系具体化。分为斩衰、齐衰、大攻、小功、缌麻晋首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入律,做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刑愈轻,反之愈重,反映礼与律的融合11 留养: 存留养亲 . 是指犯罪人直系尊亲属年老需要伺养,家无别的成丁,犯罪人如是死罪,可以上请,免死罪以侍奉尊亲.流刑免发谴.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
4、执行。12 官当入律:中国封建社会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与九品中正制紧密联系。13竹刑公元前 501 年,郑国邓析私编一部刑法,把条文写在竹简上得名。邓析被杀后郑国统治者公布竹刑,认可为国法,具有法律效力。竹刑便于携带流传,促进法律的发展。14 开皇律:隋代统治集团总结以往立法经验而制定的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他承袭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对刑律体例加以调整,对法律内容作了重新修订。因此,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起到重要作用。15 唐六典:我国现存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传至后世称其为大唐六典,其出现不仅反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以及古代行政立法的突出发展,而
5、且使以往法典形式为之一变,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既相分离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16 保辜制度:在被害人伤情未定情况下,予一定期限,令加害者为伤者治疗,期满之日根据被害人伤之情况确定加害人刑事责任,目的是在一定时期内确认伤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关系,促使加害者尽力为伤者医治,减轻自身罪责。17 理雪制:定案后由囚犯或家人审诉另审而理冤雪诬制度,有规定时效制度。18 洗冤集录:宋慈洗冤集录我国古代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总结办案经验,汇集多方面知识,指导古代司法实践,产生世界影响,法医学的经典。19 翻异别勘制:被告犯人推翻原来口供,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重审制度。是宋朝慎刑精神体现20 编敕,21 折
6、杖法:折杖法是指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并载于宋刑统的一种代用刑方法,是将流、徙、杖、笞刑分别折成杖刑以减轻刑罚的法律规定。22 宣政院:本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由于职掌的特殊性,自成系统23 元典章: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是由地方官吏抄集的法律文书的分类汇编,分两集。收录了当时原始法律令及判例文献,其史料价值高。24 明大诰: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是严刑峻法惩治吏民犯罪的法令,有初编、续编和大诰武臣,包括典型刑事案例,严酷刑罚、重刑法令、训导法令方面。用刑严酷随意,恢复肉刑。25 九卿圆审:凡特别重大的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的诏令,可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
7、都,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审核批准的制度。26 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27 领事裁判权:28 会审公廨:清政府在租借内设立的特殊司法审判机关,主管租借内的中外诉讼案件,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最早设立于上海,属于上海道下辖的机构。这一机构主要是中国司法官员和外国领事进行“会审”的机构。29 马锡五调解方式: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的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工作方式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其特点是,在巡回审判中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贯彻群众
8、路线,诉讼方便、审理公正、手续简便等。这套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 的审判工作经验,曾在各抗日根据地加以推广,使人民司法工作有了进一步发展,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问答题1,何为礼、刑?西周礼的礼刑有什么关系?礼源于原始社会祭祀活动,改造为调整奴隶制社会关系的规范。周礼是周代政典,以宗法等级制度为基础的典章制度和礼仪形式,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关系:1“礼之所去,刑之所取”,2“出礼则入刑 3 礼刑并用。4.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统治工具、礼具有预防犯罪作用,积极规范,正面提出要求、指导 5.重在教化。刑对违礼的处罚,惩恶的制裁。6 二者互相联系,互为表里。构成西周完整的法律体系。2 春秋时期成
9、文法公布的背景、内容与意义成文法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第一次公布),晋国范宣子铸刑鼎,楚国作仆区法茆门法意义:打破旧“礼仪”传统,否定旧“礼治”,申明新兴地主“法治”精神。破除贵族垄断法律特权,打破奴隶主“临事制刑”原则,确立“事断于法”原则从家本位、判例法向国本位、成文法转变,促进封建生产关系发展,促进封建法制的萌发。3 简评汉代“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及影响严格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关系规定儒家化的刑罚原则和司法制度汉律尊儒术,在法律精神制度上有浓厚儒家色彩,对于后世封建立法与中华法系特色形成,具有深远的影响。4 论述汉代文景时期刑罚改革内容与意义改革内容:汉文帝废除肉刑:起因缇萦救父以劳
10、役刑、笞刑、死刑取代黥刑、劓刑、斩趾对正服刑的犯人减刑处理。本意宽减刑罚,实际办法加重刑罚,以死刑代替斩右趾,景帝进一步改革汉景帝改革笞刑改革意义:改革正式废除肉刑,使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步入文明阶段,较为人道,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与社会历史进步。刑制改革规范劳役刑与笞刑,为确立笞、杖、徙、流、死的封建五刑奠定基础,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五刑过渡的标志5 简述魏晋时期律学的发展对古代法制的影响律学始于汉代,以儒经注释律典,有董仲舒,东汉马融、郑玄等。晋代律学全面发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产生律学家王朗、杜预、张斐等人,为晋律做注释,对法律体例、法律术语、刑名等经典解释,影响很大律典编篡技术逐步成熟完善律典注
11、释成就空前,晋律注对刑法总则有明确认识,罪名概念清楚了解,规定刑罚适用的变通原则。罪刑原则与刑事理论取得一定进步,对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科学定罪量刑有深入的总结。6 论述唐律的特点及其地位影响特点:一准乎礼、礼法合一,规范翔备、科条简约,中典治国、用刑持平,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以礼指导法律制订,内容上使儒家三纲法律化,贵贱有别,良贱异法,体现封建等级,礼典入律,礼的规范法律化,司法实践中以礼为出入,原情执法,循礼折狱。完备性:调整对象全面,法律体系完备,立法技术发达。思想性:充分体现儒家伦理思想,成为唐律的灵魂。地位:1、是中国古代法学的结晶,更是中国封建社会进入繁盛时期的反映 2、在中国法制史上
12、,唐律集封建法律之集大成者 3、它是世界封建社会中最辉煌的一部法律。影响:我国封建立法楷模,承前启后,集历代立法成果大成,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法典,对唐代的封建治世产生重要影响,直接影响中国封建法制,是后世封建立法的楷模。(宋刑统、大明律)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形成了中华法系,以其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唐朝为亚洲中心,世界先进地位,唐律对亚洲国家封建立法具有示范性作用,成
13、为“东方法制史枢轴”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以唐律为蓝本,越南刑书吸收唐律。唐律成为中华法系典范。 7 简述唐律关于化外人原则的规定的意义化外人,指蕃夷之国的人,及外国人,按照唐朝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唐代按照唐律处理。这种将刑法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巧妙结合,在当时世界各国还是罕见的。这不紧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的解决了外国侨民的犯罪问题。8 简述宋代关于盗贼重法的法律制度具体规定及作用重法地是宋仁宗开始划分的对盗贼等犯罪从重判刑的地区,初限于京城开封及属县,后不断发展,重法地的设立反映宋朝社会矛盾的加剧与对人民的镇压加强。盗贼重
14、法是宋神宗制定的从重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维护统治秩序和财产人身安全,严刑峻法打击民众反抗。凡犯有盗贼重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重惩处。其实只是为了维护统治阶层的人身财产和利益,以严刑峻法打击民众的反抗。后果: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贼盗犯罪,但激化了社会矛盾。9 简述清代末年的司法会审制度及其作用清朝会审制度有:(1)秋审。是清朝时于每年秋天由中央各主要机关的官员对地方判决的死刑案件的进行复审的制度(2 分)。审理结果通常有:情实、缓决、可矜与留养承祀。(2 分)(2)朝审。除审理案件对象为京师地区监候案件外,其他内容与秋审同。(1 分)(3)三司会审。对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刑
15、部、大理寺与都察院共同审理。(2)(4)九卿会审。遇有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会同通政使共同审理。作用: 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致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法律制度与实际执法日益脱节,加速了王朝整个政体的腐朽。10 论述清代末年的改革修律成果与影响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转变成在形式和内容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
16、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变法修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形成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制观念。(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解体。使中国近代法走上半殖民地半封建道路。(2)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3)清末修律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17、4)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教育制度近代化。11 论述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发展进程及影响一、西汉法律儒家化的发端1 儒家注释法律,儒家对法律产生如此浓厚的兴趣决非偶然,儒家重视法律,是由于他们认识到了法律在政治上的重要作用,有著突出的现实意义。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改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2 依据经义决狱,儒家思想作为最高司法原则,并以此为准绳,来判决是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2、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发展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发展阶段,有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意义。从西汉的“纳礼入律”到这时期的“礼律并重”,古代
18、法律的儒家化已经走过了 500 多年的历程。儒家的思想体系和道德观念从影响司法实践到全面融入律法当中,对中华法系的形成有着巨大的作用。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主要表现在:1、“五服制罪”入律。儒家伦理观念在刑罚上的体现2、“重罪十条”的确立。3、八议、官当制度的确立。3、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完成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集其大成。隋朝尽管是个短命的王朝,但在隋文帝“使生人从化,以德代刑”立法思想指导下所制定的开皇律,却充分体现了儒家法律观。作为中国封建法典楷模的唐律,则更是依礼制律,礼法合一的集大成者。唐律的“礼法合一”是两汉以来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的必然结果,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唐以
19、后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均以“一准乎礼”为指导原则和核心思想,只是侧重点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有所不同。唐律的儒家化不仅影响了中国社会,而且影响了东亚及东南亚各国的法律思想和文化,尤其是日本、朝鲜、越南等国。4、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极为深远。其中,既具积极作用,也有负面影响。1 儒家化的法律极端重视礼 2、儒家化的法律作用在于刑罚 3、儒家化的法律目的在于维护君权、父权和夫权。4、儒家化的法律极端重视人们的身份地位。5、儒家化的法律日趋繁琐具体。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使“礼”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制定法律的依据。在中国封建社会,国
20、家的各项法律制度都是依据礼的原则制定的。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使“德治”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法律的正统。12 论述中国古代慎刑思想及制度,谈谈对于法制建设的设计1.早在公元前 1000 余年的西周初年,执政者周公等就提出了“明德慎罚”、“慎刑恤罚”的主张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在推行“仁政”的过程中,也提出了“以德服人”、“宽则得众”、“省刑罚”的主张。2.汉代以后,经历了贾谊的“省刑恤罚”、曹操的“慎刑”、诸葛亮的“执法公允”,西晋杜预、刘颂、张斐等人的“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理直而刑正”,3.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民命尤重”、“惟刑之恤”等等的主张。至唐代,“慎刑恤罚”的思想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21、并成为唐初君臣的共识4.中国自汉代以后,就用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判处徒刑以上案件的严格审理程序和上诉纠错程序,如“乞鞫”和“录囚”等5.在汉代,这种程序称为“上具狱”。至唐代,这种程序获得了更好的发展,并在统治阶级“慎刑”思想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了“三复奏”制度。6.死刑复核复奏制度萌芽于汉代,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是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制度,是慎刑思想在立法与司法上的体现。这一制度对现今司法改革仍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它能够有效的减少冤假错案,使中国刑法更加科学化、人道化,促进我国人权状况的进一步完善。7.清代在此基础上,还创造了“秋审”制度中国古人关于“慎刑恤罚”的思想,以及为了实现这一思想而作出的制度设计,对我们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关注民生,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人权,仍然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当代的死刑制度沿袭着古代“慎刑恤罚”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