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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银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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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八章 银行法,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职能、法律地位、组织体系、金融监管、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的性质。,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1)实行行长负责制。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2)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3)关于分

2、支机构的规定。 (4)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持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企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

3、他职责。,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一)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内容 1.为执行货币政策而经营的业务 (1)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 (2)中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一般规定 我国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3)货币政策工具的法律规定 存款准备金制度。基准利率。再贴现制度。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公开市场业务。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2.对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提供服务而经营的业务 (1)经理国库业务 (2)代理政府债券业务 (3)提供资金清算业务,3.人民币业务 (1)人民币的法定地位 (2)人民币的发行权 (3)人民币的发行过程 (4)人民币的保护,(二)中国人民银行

4、的业务限制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五、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1.直接的检查监督 2.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 3.信息监督管理 4.系统内部的稽核、检查制度,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

5、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七、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行为 (1)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2)买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3)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4)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6)中国人民银行有违反有关业务规定行为的;(7)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8)中国人民银行

6、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9)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1)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违反本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2)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0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节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经

7、营的法律规范,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商业银行的性质及经营范围,(一)商业银行的性质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二)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8、准的其他业务。,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1.达到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 2.有具备专业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和其他设施,(二)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 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商业银行章程草案;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商业银行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持有商业银行注册资本10以上

9、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和计划;商业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资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商业银行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后,还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业银行从核准之日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指商业银行根据业务的需要在境内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与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基本相同。,(四)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商业

10、银行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2.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3)监事会或监事。,3.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三、对存款人的保护,(一)对个人存款人的保护 1.建立储蓄合同关系

11、,保护储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对储蓄存款必须遵循储蓄存款业务原则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3.对储蓄存单、存折的遗失可依规定挂失止付,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4.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二)对单位存款的保护 1.建立单位存款合同关系,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2.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单位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四、商业银行的业务,(一)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1.贷款业务 2.投资业务 3.票据贴现业务,(二)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借以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通过

12、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可以筹集资金,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贷款业务等。,(三)商业银行的中介业务 (1)办理国内外结算;(2)办理票据承兑;(3)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4)代理收、付款业务;(5)代理保险业务;(6)提供保险箱服务。,五、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六、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一)商业银行的自律管理 1.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保卫制度。 2.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稽核、检查制度;

13、对存款、贷款和结算等各项业务活动,加强核查,保证合法经营。,(二)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3.审计机关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七、商业银行的变更、接管与终止,(一)商业银行的变更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事项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的5%以上的股东(商业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修改

14、章程;()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如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事项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二)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概念及特征 接管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因经营不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成立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帮助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的临时性措施。 2.接管决定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3.接管终止 有下

15、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1)接管决定规定的接管期限届满或者接管延期届满;(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三)商业银行的终止 .因解散而终止 .因撤销而终止 .因破产而终止,八、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 1.商业银行的民事责任 2.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 3.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行政责任 1.商业银行法中行政责任的分类 行政责任按照行使行政处罚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的方式不同可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行政罚款

16、、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取缔等;按照责任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对商业银行的处罚、对个人的处罚及处分。 2.具体规定 3.对行政责任的救济,第三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立法概况,(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与监管目标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调整范围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含其在境外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此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17、机构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监管的原则 1.保护公平竞争的原则2.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原则3.独立监管原则4.国内外协同监管的原则,二、监督管理机构 (一)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 (二)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三、监督管理职责 (一)相关规章、规则的制定与发布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 1

18、.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的批准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的审查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任职资格的审查,(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常性监督管理 1.非现场的监督管理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3.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价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

19、告,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出资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4.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2)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3)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四、监督管理措施,(一)要求报送及责令披露有关信息 (二)基于审慎监管的措施 .现场检查 .责令限期改正 (

20、三)监管谈话 (四)接管或重组 (五)撤销,(六)对相关人员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五、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责任类型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中行政处罚包括取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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