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钻 孔 质 量 验 收 标 准一、 地质终孔孔径及岩、矿芯采取率不小于 75mm;使用特殊孔径须经过地质部门同意。岩、矿芯采取率:岩芯大于 70%,矿芯大于 80%,矿层顶、底板为 80%,矿化、破碎地段按矿芯采取率的要求进行采取。二、测斜(钻孔弯曲度校正)测斜:每 100m(50m)测一次,见矿化破碎带要求测斜(如 90m 处见矿测斜,100m 处就不再进行测斜) 。(1) 、孔深超过100米的钻孔,必须进行测斜校正、矿层厚度及水文观测,并作详细记录。(2) 、钻孔倾角允许弯曲每百米垂直孔不得超过2、斜孔不得超过3,随孔深递增计算,每50m测斜一次,终孔时测一次。(3) 、钻孔揭露矿层厚度大
2、于2米,测斜见矿顶板位置;钻孔揭露矿层厚度大于30米的矿层,测斜见矿顶板及穿矿底板位置。(4) 、钻孔方位角允许偏差,一般施工钻孔方位误差不得超过设计正负3度,倾角不得超过设计正负2度,特殊情况以修正的补充施工单为准。三、孔深丈量100m(50m)丈量一次,见矿、破碎带、矿化层要进行丈量,丈量数据必须填写在岩心记录本上。(1) 、每钻进 100m(50m)或在见主要矿体、重要标志层、构造层以及终孔后均需用钢卷尺丈量钻具,验证孔深。(2) 、孔深校正最大允许误差为1,超出允许误差时,要及时消除。(3) 、孔深误差不得超过1 。四、钻孔简易水文地质观测 要按设计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观测,一般在起钻后、
3、下钻前(间隔时间不得小于 5 分钟)测量孔内水位。如停钻时间较长应继续观测。24 小时以内,每 4小时观测一次,超过 24 小时每 8 小时观测一次。(1)、观测项目记录漏水深度,水头高度、涌水量,实测静止水面的深度,记录溶洞位置及高度,并做好记录。对确定的长期水文观测孔,井口管不得拨出,并要求加盖加锁。(2) 、应测水文次数每回(班)次均应观测并记录。总测次数不低于应测次数的 80%,且测点分布均匀。记录钻进中遇到的异常现象出现的深度。(3) 、钻进中遇到钻孔涌水,一般应停钻,在水文地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共同测量钻孔涌水的水头高度、涌水量、水温;如遇漏水、溶洞等现象,应及时记录其孔深。(4)
4、 、绳索取心钻进可在钻杆内测定孔内水位,并应用万用表准确测量。(5) 、采用泥浆钻进的钻孔,不观测孔内水位的变化;若是干孔,不做水文观测,但要统计冲洗液消耗量。(6) 、根据地质设计要求,需要选择部分钻孔观测其终孔静止水位。五、 原始记录要求(1) 、交接班本要求认真填写,当上一班出现填写错误,下一班应及时更改;(2) 、班报表要认真如实的填写。按班报表上要求的各项内容认真规范地填写,并由班组长,机长检查、签字。(3) 、岩心牌用圆珠(碳素)笔填写。内容包括中段、孔号、回次、进尺、采心、日期。六、封孔钻孔终孔后,钻孔质量验收小组(由总工办、综合车间、各坑口地质技术人员)共同对钻孔质量进行全面验收,填写钻孔终孔验收报告,并由钻孔质量验收小组成员分别签字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