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 岁以上人群首诊测量血压规定根据郑卫疾控【2013】21 号关于印发郑州市 35 岁以上人群首诊测量血压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做好来院就诊人群高血压的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期给予健康指南和合理治疗,降低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和死亡,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凡在我院就诊的 35 岁以上首诊患者必须测量血压,测量血压率95% 。二、并由首诊医生在“门诊日志”上详细记录首诊患者血压测量情况。三、在“门诊病历”首页上注明血压值及测量日期,对既往确认高血压患者和初诊高血压的人群进行高血压防控知识教育和指导。四、门诊登记本项目要填写齐全、清晰。 “年龄”要具体到岁,不能只写“成年” ;“初诊”患者在初诊
2、栏中打“” , “复诊”患者在复诊栏中打“” 。五、每月由专人负责对本院 35 岁以上门诊首诊测血压情况进行统计上报。六、医院把本项工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与科室质控挂钩,对工作做得好的在全院院周会上给予表彰,对不重视该项工作,缺乏规范的原始记录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根据情节轻重,扣罚科室质控分及个人绩效工资。具体扣罚如下:1、填写项目不齐全或不规范(特别是年龄未具体到岁或写成成年,或未填写年龄;未填写初诊或复诊)的,每漏填或不规范的一项扣 1 分,扣分结果纳入我院医疗质量管理中。2、对于测量血压率低于 90%的,扣分结果纳入我院医疗质量管理中;扣罚当月 100 元工资;低于 90%且在后三名的加扣 50 元工资。3、对拒绝提供门诊登记本的扣分结果纳入我院医疗质量管理中;扣罚当月 200 元工资。七、本规定自发放之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自行作废。20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