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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特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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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 义 务 教 育 法 修 改 的 主 要 特 点这 次 义 务 教 育 法 的 修 订 , 首 先 决 策 过 程 十 分 民 主 化 , 社 会 各 界 广 泛 参 与 : 全 国 人 大、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 教 育 部 组 织 的 相 关 研 讨 会 , 广 泛 听 取 社 会 各 界 意 见 。其 次 , 新 法 比 较 强 调 教 育 公 平 、 教 育 均 衡 的 理 念 , 弱 势 群 体 的 受 教 育 问 题 受 到 了 关注 , 包 括 流 动 人 口 子 女 、 残 疾 儿 童 、 未 成 年 犯 的 教 育 问 题 。 自 始 至 终 , 新 法 中 教 育

2、公 平的 理 念 非 常 彰 显 明 确 。再 者 , 新 法 还 提 出 具 体 措 施 来 实 现 教 育 的 均 衡 化 。 比 如 第 53 条 规 定 , 对 于 将 学校 分 为 重 点 学 校 和 非 重 点 学 校 、 改 变 或 者 变 相 改 变 公 办 学 校 性 质 的 做 法 都 要 给 予 相 应 处罚 。最 后 , 政 府 的 问 责 机 制 很 清 晰 明 确 , 尤 其 是 在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方 面 , 对 于 哪一 级 政 府 应 该 负 什 么 责 任 都 有 非 常 明 确 的 规 定 。 新 义 务 教 育 法 三 项 特 征

3、 六 大 亮 点新 义 务 教 育 法 的 颁 布 和 施 行 , 对 于 保 障 少 年 儿 童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权 利 , 提 高全 民 族 的 素 质 ,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 人 才 强 国 的 战 略 , 对 于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 推 进 社 会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建 设 , 实 现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的 目 标 , 具 有 重 大 的 现 实 意 义 和 深 远 的 历 史意 义 。教 育 能 决 定 和 改 变 一 个 国 家 未 来 的 发 展 前 景 , 教 育 也 能 够 决 定 和 改 变 一 个 人 未 来 的命 运 。

4、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6 月 29 日 通 过 了 新 修 订 的 义 务 教 育 法 。这 是 义 务 教 育 法 颁 布 以 来 的 一 次 重 大 修 改 , 它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义 务 教 育 的 公 益 性 、 统 一 性和 义 务 性 。20 多 年 前 义 务 教 育 法 的 出 台 标 志 着 我 国 义 务 教 育 走 上 了 法 治 化 轨 道 。 20 多年 来 , 我 国 在 普 及 义 务 教 育 方 面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就 。 然 而 , 由 于 社 会 转 型 等 诸 多 因 素 , 义务 教 育 推 行

5、 过 程 中 也 出 现 了 一 些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 这 是 此 次 义 务 教 育 法 修 订 的 时 代 背 景。新 义 务 教 育 法 的 涵 义 和 精 神 , 是 对 义 务 教 育 中 的 “义 务 ”二 字 有 了 一 个 正 确 而深 刻 的 诠 释 。比 如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教 育 乱 收 费 、 上 学 贵 问 题 , 其 中 固 然 有 部 分 学 校 片 面 逐 利 等 原因 , 但 财 政 投 入 不 足 以 及 政 府 部 门 监 管 不 力 也 是 具 有 普 遍 性 的 原 因 。 修 订 后 的 义 务 教 育法 明 确 规 定 ,

6、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投 入 实 行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职 责 共 同 负 担 , 并要 求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在 财 政 预 算 中 将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单 列 , “哪 个 部 门 违 反 了 义 务 教育 法 关 于 经 费 的 规 定 , 就 应 当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 ”再 比 如 群 众 普 遍 不 满 的 教 育 资 源 分 配 不 均 衡 、 上 学 难 问 题 , 其 中 可 能 有 地 区 发 展 不平 衡 等 原 因 , 但 确 保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成 果 由 全 体 公 民 共 享 却 是

7、政 府 义 不 容 辞 的 责 任 , 特 别是 像 义 务 教 育 这 样 的 公 益 事 业 , 更 当 如 此 。 新 修 订 的 义 务 教 育 法 明 确 要 求 各 级 政 府 合 理配 置 教 育 资 源 , 提 出 要 缩 小 学 校 之 间 的 办 学 差 距 , 要 加 强 对 薄 弱 学 校 的 改 造 , 并 且 提 出在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 不 分 重 点 学 校 和 非 重 点 学 校 , 还 对 农 民 工 子 女 , 以 及 进 城 的 务 工 人 员的 子 女 提 供 平 等 的 教 育 条 件 提 出 了 明 确 的 要 求 , 这 些 都 直 指

8、义 务 教 育 的 均 衡 发 展 , 更 是对 “义 务 ”二 字 的 延 伸 解 读 。受 教 育 权 是 现 代 社 会 每 一 个 公 民 的 一 项 基 本 权 利 。 这 一 基 本 权 利 所 对 应 的 正 是 国家 和 政 府 的 基 本 义 务 。 制 定 义 务 教 育 法 ,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法 , 正 是 国 家 和 政 府 履 行 这 种 义务 、 落 实 公 民 权 利 的 必 由 之 路 。 对 于 广 大 公 民 而 言 , 义 务 教 育 并 不 仅 仅 意 味 着 适 龄 儿 童家 长 及 监 护 人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义 务 教 育 首

9、 先 是 国 家 和 政 府 的 义 务 。 采 取 各 种 有 效 措 施 确保 每 一 个 适 龄 儿 童 入 学 接 受 规 定 年 限 的 学 校 教 育 , 是 现 代 政 府 不 容 推 辞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制 定 并 实 施 新 的 义 务 教 育 法 , 也 是 切 实 提 高 国 民 文 化 素 质 的 客 观 需 要 。 在 现 代 社 会, 通 过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 普 遍 提 高 公 民 文 化 素 质 已 经 成 为 各 国 政 府 的 共 识 。 据 联 合 国 教 科文 组 织 统 计 , 全 世 界 有 170 多 个 国 家 宣 布 实 施

10、 义 务 教 育 制 度 。 多 方 面 研 究 表 明 , 国 民的 高 水 平 教 育 对 于 个 人 和 整 个 社 会 都 具 有 可 观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 教 育 能 够 决 定 和改 变 一 个 人 未 来 的 命 运 , 教 育 也 能 决 定 和 改 变 一 个 国 家 未 来 的 发 展 前 景 。 实 施 科 教 兴 国战 略 , 推 进 自 主 创 新 , 要 变 人 口 大 国 优 势 为 人 力 资 源 大 国 优 势 , 我 们 就 必 须 确 保 九 年 制义 务 教 育 的 贯 彻 落 实 。 在 这 个 事 关 国 计 民 生 的 问

11、 题 上 , 政 府 责 无 旁 贷 。正 是 因 为 准 确 把 握 了 义 务 教 育 中 “义 务 ”二 字 的 科 学 内 涵 , 此 次 的 新 义 务 教 育 法 才能 亮 点 频 现 ; 同 样 , 也 只 有 正 确 理 解 这 “义 务 ”二 字 的 涵 义 , 新 修 订 的 义 务 教 育 法 在 实践 中 才 能 确 保 真 正 的 贯 彻 落 实 到 位 。 新 法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我 国 义 务 教 育 的 公 益 性 、 统 一 性和 义 务 性 。 这 是 义 务 教 育 的 三 个 基 本 性 质 。公 益 性 所 谓 公 益 性 , 就 是 明 确

12、规 定 “不 收 学 费 、 杂 费 ”。 公 益 性 和 免 费 性 是 联 系 在 一 起 的, 孙 霄 兵 说 , 对 农 村 而 言 , 从 今 年 到 明 年 要 全 部 免 除 学 费 、 杂 费 , 但 是 对 城 市 而 言 , 这还 需 要 一 个 过 程 。 实 际 上 , 要 免 除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的 杂 费 , 就 涉 及 到 很 大 的 财 政 问 题 。 现在 国 家 就 是 要 下 决 心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如 修 订 的 义 务 教 育 第 二 条 规 定 ,国 家 实 行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制 度 。 义 务 教 育 是 国 家 统 一

13、实 施 的 所 有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必 须 接 受 的 教 育 , 是 国 家 必 须 予 以 保 障 的 公 益 性 事 业 。 实 施义 务 教 育 , 不 收 学 费 、 杂 费 。 国 家 建 立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 保 证 义 务 教 育 制 度 实施 。 统 一 性统 一 性 是 贯 穿 始 终 的 一 个 理 念 。 孙 霄 兵 说 , 在 新 法 中 , 从 始 至 终 强 调 在 全 国 范 围 内实 行 统 一 的 义 务 教 育 , 这 个 统 一 包 括 要 制 定 统 一 的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教 科 书 设 置 标 准 、

14、教 学标 准 、 经 费 标 准 、 建 设 标 准 、 学 生 公 用 经 费 的 标 准 等 等 。 这 些 与 统 一 相 关 的 内 容 以 不 同的 形 式 反 映 到 法 律 的 修 改 中 来 。 如 修 订 的 义 务 教 育 第 四 条 规 定 ,凡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 不分 性 别 、 民 族 、 种 族 、 家 庭 财 产 状 况 、 宗 教 信 仰 等 , 依 法 享 有 平 等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权 利, 并 履 行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义 务 。义 务 性义 务 性强 制 性 又 叫 义

15、务 性 。 孙 霄 兵 说 , 让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是 学 校 、 家 长 和 社会 的 义 务 。 谁 违 反 这 个 义 务 , 谁 就 要 受 到 法 律 的 规 范 。 家 长 不 送 学 生 上 学 , 家 长 要 承 担责 任 ; 学 校 不 接 受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上 学 , 学 校 要 承 担 责 任 ; 学 校 不 提 供 相 应 的 条 件 , 也要 受 到 法 律 的 规 范 。 如 修 订 的 义 务 教 育 第 七 条 规 定 ,义 务 教 育 实 行 国 务 院 领 导 ,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16、 府 统 筹 规 划 实 施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为 主 管 理 的 体 制 。首 次 明 确 义 务 教 育 免 收 学 杂 费 年 颁 布 的 义 务 教 育 法 规 定 : “国 家 对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学 生 免 收 学 费 ”。 小学 生 、 初 中 生 仍 需 缴 纳 一 定 的 杂 费 ; 修 订 后 的 义 务 教 育 法 规 定 ,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不 收学 费 、 杂 费 。 ” 2006 年 春 季 开 学 时 , 西 部 地 区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万 学 生 的 学杂 费 已 经 免 除 ; 07 年 春 季 开 学 时 ,

17、免 费 义 务 教 育 将 推 广 到 中 部 和 东 部 地 区 , 惠 及 全 国农 村 所 有 的 孩 子 。 在 城 市 ,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免 除 杂 费 还 需 要 一 个 过 程 。 据 了 解 , 有 关 部门 正 在 进 行 调 研 , 加 快 工 作 步 骤 , 积 极 推 动 、 组 织 地 方 政 府 做 好 各 项 准 备 , 力 争 尽 早 实现 全 国 所 有 城 市 义 务 教 育 不 收 杂 费 的 目 标 。 义 务 教 育 法 附 则 中 提 出 : 对 接 受 义 务 教育 的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不 收 杂 费 的 实 施 步 骤 ,

18、由 国 务 院 规 定 。 以 法 律 形 式 保 障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投 入 07 年 春 季 开 始 实 施 的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新 机 制 , 此 次 以 法 律 形 式 固 定 下 来 。 法 律 规 定 : 国 家 将 义 务 教 育 全 面 纳 入 财 政 保 障 范 围 ;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将 义 务教 育 经 费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 及 时 足 额 拨 付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用 于实 施 义 务 教 育 财 政 拨 款 的 增 长 比 例 应 当 高 于 财

19、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的 增 长 比 例 , 保 证 按 照 在 校学 生 人 数 平 均 的 义 务 教 育 费 用 逐 步 增 长 , 保 证 教 职 工 工 资 和 学 生 人 均 公 用 经 费 逐 步 增 长。 法 律 还 规 定 :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投 入 实 行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职 责 共 同 负 担,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统 筹 落 实 的 体 制 。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所 需 经 费 , 由 各 级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分 项 目 、 按 比 例 分 担

20、 。 法 律 规 定 促 进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不 得 将 学 校 分 为 重 点 学 校 和 非 重 点 学 校 ”“学 校 不 得 分 设 重 点 班 和 非 重 点 班 ”针 对 近 年 来 义 务 教 育 发 展 中 出 现 的 “择 校 热 ”等 新 问 题 , 义 务 教 育 法 将 促 进 义 务 教 育 均衡 发 展 作 为 方 向 性 要 求 确 定 下 来 。 法 律 规 定 ,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合 理 配 置 教 育 资 源 , 促 进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 改 善 薄 弱 学 校 的 办 学 条

21、 件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及 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促 进 学 校 均 衡 发 展 , 缩 小 学 校 之 间 办 学 条 件 的 差 距 ; 县 级 人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均 衡 配 置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学 校 师 资 力 量 , 组 织 校 长 、 教 师 的 培 训和 流 动 , 加 强 对 薄 弱 学 校 的 建 设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编 制 预 算 , 除 向 农 村 地 区 学 校 和 薄 弱 学校 倾 斜 外 , 应 当 均 衡 安 排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 国 家 组 织 和 鼓 励 经 济 发 达 地

22、 区 支 援 经 济 欠 发 达地 区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 学 校 乱 收 费 主 管 人 员 将 受 罚 教 育 乱 收 费 被 人 民 群 众 深 恶 痛 绝 。 新 修 订 的 义 务 教 育 法 明 确 规 定 , 学 校 不 得 违 反 国家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 不 得 以 向 学 生 推 销 或 者 变 相 推 销 商 品 、 服 务 等 方 式 谋 取 利 益 ; 任 何 组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向 学 校 非 法 收 取 或 者 摊 派 费 用 。 教 育 乱 收 费 将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法 律 规定 , 学 校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收 取 费

23、 用 的 ,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还 所 收 费 用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学 校 以 向 学 生 推 销 或 者 变 相推 销 商 品 、 服 务 等 方 式 谋 取 利 益 的 ,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有 违法 所 得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立 法 明 确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新 修

24、订 的 义 务 教 育 法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义 务 教 育 的 方 针 和 目 标 。 法 律 规 定 , 义 务 教 育 必须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使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在 品 德 、 智力 、 体 质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 为 培 养 有 理 想 、 有 道 德 、 有 文 化 、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者和 接 班 人 奠 定 基 础 。 法 律 规 定 ,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应 当 符 合 教 育 规 律 和 学 生 身 心 发 展 特 点, 面 向 全 体

25、学 生 , 教 书 育 人 , 将 德 育 、 智 育 、 体 育 、 美 育 等 有 机 统 一 在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中,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独 立 思 考 能 力 、 创 新 能 力 和 实 践 能 力 ,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 法 律 同时 明 确 ,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身 心 发 展 的 状 况 和 实 际 情 况 , 确 定 教学 制 度 、 教 育 教 学 内 容 和 课 程 设 置 , 改 革 考 试 制 度 , 并 改 进 高 级 中 等 学 校 招 生 办 法 , 推进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26、。 学 校 应 当 保 证 学 生 的 课 外 活 动 时 间 , 组 织 开 展 文 化 娱 乐 等 课 外 活 动 。社 会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应 当 为 学 校 开 展 课 外 活 动 提 供 便 利 。 保 障 校 园 安 全 写 进 法 律 学 校 安 全 事 故 时 有 发 生 , 新 修 订 的 义 务 教 育 法 将 保 障 校 园 安 全 写 进 法 律 。 法 律规 定 , 学 校 建 设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选 址 要 求 和 建 设 标 准 , 确 保 学 生 和 教 职 工 安 全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 健 全 安 全 制 度

27、 和 应 急 机 制 , 对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 加 强 管 理 , 及 时 消 除隐 患 , 预 防 发 生 事 故 ; 学 校 不 得 聘 用 曾 经 因 故 意 犯 罪 被 依 法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或 者 其 他 不 适合 从 事 义 务 教 育 工 作 的 人 担 任 工 作 人 员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定 期 对 学 校 校 舍 安 全 进行 检 查 , 对 需 要 维 修 、 改 造 的 , 及 时 予 以 维 修 、 改 造 。 选 择 是 难 , 更 何 况 是 心 灵 选 择 。 高 渐 离 为 了 荆 轲 , 他 选 择 了 死 ; 马 本 斋 母 亲 为 了 革 命 , 她 选 择 了 牺 牲 ; 祝 英 台 为 了 真 挚 爱 情 , 她 选 择 了 化 蝶 。 在 这 友 情 、亲 情 与 爱 情 之 间 选 择 , 他 们 是 这 样 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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