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海关进阶安全法规申报管理规定-“10 + 2“Importer Security Filing (ISF)申报规则、 背景美国海关在 80 年代设置 ABI(Automated Broker Interface)系统将报关申报流程自动化, 经过几年的磨合才成 为強制实施的系統, 进 入 90 年代美国海关更导入了船公司自动化舱单系統 (AMS),经过十年的努力才 导入 50 家船公司,然而2001 年 911 事件发生了。美国“9.11“ 事件发生之后 , 在 2001 年 10 月举行的国际海事组织(IMO)第 83 届会议上,美国官员表示拟在当年年底前准备出台一份打击恐怖主义的意见书,
2、首次提出关于始发港集装箱运输货物资料申报事宜的问题。 2002 年 10 月 31 日,美国海关根据“集装箱安全倡议”(CSI)计划,提出了有关装船前 24 小时与申报货物舱单的法案。基于该项已于 12 月 2 日开始生效的新规定, 对所有挂靠美国港口的集装箱船舶,美国海关单方面强制要求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人于在境外港口装船前 24 小时,必须向美国海关的“ 自动舱单系统”(AMS) 预先申报有集装箱内所装载货物的舱单资料。从新规定生效60 天后的 2003 年 2 月 1 日起,相关承运人在集装箱装船前的 24 小时,将准确而完整的舱单资料,预先用电子方式传送到美国海关的 AMS,否
3、则将面临首次违反规例罚款 5000 美元、第二次违规罚款 10000 美元,以及货物不许在美国港口卸驳的严重后果。根据美国海关有关货物装船前 24 小时舱单预申报的规定,对于每一票美国航线的货物,承运人都必须以 EDI 的方式向美国海关的 AMS 系统提供四大类 14 项的舱单信息。提前 24 小时舱单制度实行近五年来,美国对进出口及过境货物的反恐安全管制不断强化, 2008 年 1 月 2 日,美国海关公布了酝酿已久的进口商安全申报及对承运人额外要求的管理规定初稿(简称管理规定,并向公众征求意见。因管理规定中要求美国进口商向美国海关申报 10 项内容,要求船公司提供 2 项内容,亦被美国业内
4、人士称 为“10+2” 规定。美国海关在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称:鉴于目前在美国港口卸下的集装箱中货物的信息主要来自船公司和无船承运人的申报, 为了能更有效和更有力地 对货物风险进行评估,需要有关方提供更多的货物资料;在提前 24 小时舱单申报的基础上,提供更多的货物资料能够帮助美国海关提高对高风险货载的识别能力,对防止走私、防止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偷运到美国和保证货物安全都是合理和必要的,“10+2”是一个额外的发送,并不会取代现行的 AMS 法 规。二、“10+2”规定的内容与要求根据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对于从其他国家运往美国的货物,美国进口商或其代理须至少在货物装船之前 24 小时提供下列内容
5、,如随后出现变动,则需在装运船舶抵达美国港口之前向美国海关提出更改申报的要求。1、制造商或供货商的名称和地址,即商品的最终制造者、 组装者、生产者或种植者的名称和地址,或是出口国成品供货商的名称和地址。2、 卖方的名称和地址,即最新所知的 销售商或同意销售该商品的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如货物以非购买的方式进入美国,则必须提供货物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3、 买方的名称和地址,即最新所知的 购买方或同意购买该商品的购买商的名称和地址。如货物以非购买的方式进入美国,必须提供货物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4、接受 货物方的名称和地址,即货物由美国海关放行后,计划接受货物实物交付、也就是第一个接受货物人的名称和地
6、址。5、货物的装箱地,即货物在实际上装入集装箱之具体地点的名称和地址。 6、装箱人的名称和地址,即将货物装入集装箱的人或安排货物装箱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是大宗散货,则提供货物所在的准备发运地的地址和名称 7、进口商编号美国IRS 号码, EIN 号码或 CBP 号码公司范围 IRS, EIN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个人 SSN (Social Security Number)。8、收货人编号: 最终货物收取方的 IRS, EIN, SSN 或 CBP 号码。9、原 产地国。10 、美国协调关税税则中六位数字的商品编号, 品名号前 6 位是必须要的,也可
7、以申办完整的 10 位品名号,如果是用来在美国海关清关,必须申报 10 位完整的品名号。以上 10 个数据 7 个来自出口港,而且大多属于商业机密。对船公司的额外要求管理规定中要求船公司提供船舶的积载图和集装箱状态通知。 积载图须在船舶离开最后一个外国港口后 48 小时内通过美国海关认可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提供给美国海关,包括船名(含国际海事组织编号)、船舶经营人和航次编号,以及集装箱经营人、箱号、箱子尺寸及 类型、装载位置、联合国危规编号、装货港和卸货 港等。 对于运往美国的集装箱货物,船公司在自己的设备追踪系统中出现下列情况后 24 小时内,须向美国海关提供集装箱状态通知:确认接受订舱、进入
8、堆场大 门、 进出码头、堆场和其他 场地、装上或从各种运输工具上卸下、装运船舶离开或抵达某一港口、在码头 堆场之内的移动、通知装箱或拆箱、装箱或拆箱完毕、进厂做重大修理等。通知中须包括:状态标准代码、箱号、状态发 生的日期和时间 、空重箱状 态、状态发 生地点、与此有关的船舶名称等。三、谁能发送 “10+2”及可能的罚金“10+2”必须由“进口商”或“授权代理”发送。 “授权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 须在美国海关(ABI)或 AMS 得到批准 2、必须在美国海关那里有购买保险(bond)3、必须得到进口商的许可。所传输信息必须是真实可信的;如果实际数据发生了更改,所申报的数据也需做相应更
9、改;如果 10+2 已经申报,但货物退关了,必须把原先申报的内容取消,并附上一个理由。发送方会从海关那收到电子报告,确认已经收到 10+2 申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有关罚金的具体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预测可能是:1、如果你既没在海关注册也没发送 10+2,罚金为整个集装箱的货值 2、如果你注册了,但忘了发送 10+2,罚金为$5000 美金。四、对贸易和供应链的影响在管理规定出台之前,美国海关曾经与各有关的团体、协会等进行过探讨,他们都就此提出过一些意见和看法。有关各方一致认为,美国海关推出这一管理规定,将大幅度增加费 用支出,减 缓供应链的运 转。主要原因是需要从外国供货商处获取相关的信息,其中的
10、一些信息很难及时得到,特别是在管理规定实施的初始阶段。对于那些最后一分钟的交易来说, 获 得这些信息更是难上加难。由于集装箱内所装货物可能来自不同的生产线,加之货物可能要在海上运输途中才能卖掉,在货物装船时还 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因此美国进口商在装船之前 24小时对于装箱地点、装箱人、原产地国和协调关税税 则中六位数字的商品编号等很可能是全然不知。为给进 口商以足够的时间获取这些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完整被美国海关拒绝装船,装箱人可能会将收货截止时间提前。此举还可能会导致美国进口商库存的增加,而增加 库存将是一笔大的费用支出。除此之外,因目前的系统无法将美国海关所需的数据输入进去,贸易公司还要支出费
11、用,以建立新的系统或对现有系统进行修改。对于那些通过代理向海关申报的公司,则须向报关行或货运代理人支付更多的服务费用。五、应对策略和前期准备跨国NVOCC、货运公司和报关行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AUTO AMS 平台和渠道,积极关注美国海关政策 进展,与 现有的AMS专业服务商在同一个平台协同合作,利用货运公司在启运港的架构和地方优势让美国报关行及时完成10+2申报。为此文件准备流程必須改变, 报关行和货代公司必须调整他们的流程,要和出口港紧密合作,需开发新技术连 接起出口港和目的地,需建立新的流程以配合此法规。为此 强烈建议相关资料 传输商尽快完成认证并进一步关注认证的程序和要求细则,通知客户关
12、于流程的改变,把新的 栏位加入 现在的AMS表格中 ,考虑和客户签定合约保证他们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10+2” 规则作为一个全球合作方案将预计在2008年3月提出书面意见后12个月内逐步实施。长期来看,随着该规则的实施和完善,船到前 货物即可完成清关, 这样就可以省去不必要的费用和延误,让供应链运送时间更容易掌握;途中库存可让所有参与者查询;卖方/发货人可以更轻易地对采购单追踪和产生文件;买方/进口商可以更 轻易地对采购单追踪;买卖双方现在有机会可以在下单过程中直接协同合作。同时,美国的收货人/进口商必须实行注册或委托其授权代理注册发送“10+2” ,“10+2”中7项来自发货港,保证 通关速度,及时给客户提供提前报关的一揽 子服务将成为美国线货运供应链的新内容。跨国NVOCC及货运代理须利用现有的AMS 申报系统及时跟进,发挥自动申报的功能。届时 ,国内 NVOCC-目的港代理-CUSTOMS BROKER- 收货人必须重新整合,规模化、高效率将使“卖方” 对“ 买方” 的影响力加大,推动美国航线货运及供应链更上一层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