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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 T 1267-2008 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oc

上传人:开阔眼界 文档编号:821903 上传时间:2018-04-27 格式:DOC 页数:42 大小:71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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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2008-10-30 发布 2008-12-30 实施ICS 93.010P 55备案号:23674-2008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DB32/T 1267200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Specifications on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for hydraulic engineeringDB32/T107220072江 苏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32/T 12672008前 言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统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制定本规程。本规程按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

2、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 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编写。本规程附录 A、B、C、D、E、F、G、H、I、J、K 为规范性附录。本规程由江苏省水利厅提出。本规程起草单位: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黄海田、蒋建云、顾文菊、樊志远、肖志远、赵立华、王朝俊、张利昕、刘华南。本规程由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DB32/T 126720081目 次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质量监督基本规定.25 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36 项目划分确认.47 质量监督检查.48 质量缺

3、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59 质量核备与核定.610 质量举报调查处理.711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7附录 A(规范性附录)质量监督申报表 .8附录 B(规范性附录)质量监督检查意见表 .14附录 C(规范性附录)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 .15附录 D(规范性附录)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 .18附录 E(规范性附录)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19附录 F(规范性附录)外观质量评定与核定表 .20附录 G(规范性附 录)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23附录 H(规范性附录)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26附录 I(规范性附录)质量核定申报书 .27附录 J(规范性附录)质量评

4、价意见 .30附录 K(规范性附录)质量监督报告 .33DB32/T 12672008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术语和定义、质量监督基本规定、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质量核备与核定、质量举报调查处理、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

5、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SL 17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JTG F80/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288 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水利工程质量 quality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工程满足国家、水利行业和省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SL176。3.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supervising for quality of hydrauli

6、c engineering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3.3 质量检验 quality inspection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SL176。3.4 质量评定 quality assessment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SL176。3.5 工程项目 project指独立立项的、能整体发挥综合效益的工程。DB32/T 1267200823.6 单位工程 unit project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SL

7、176。3.7 分部工程 separated part project在一个建筑物内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为主要分部工程SL176。3.8 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SL176。3.9 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单位工程 main structure & main unit project 主要建筑物,指其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SL176。3.10 关键部

8、位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of critical position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SL176。3.11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of crucial concealment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SL176。3.12 中间产品 intermediate product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SL176。3.13 见证取样送检 evidential te

9、sting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3.14 外观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SL176。3.15 质量事故 accident due to poor quality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SL176。3.16 质量缺陷 defect of constructional quality对工

10、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SL176。4 质量监督基本规定DB32/T 1267200834.1 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4.1.1 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4.1.2 国家和水利及交通、房屋建筑等相关行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4.1.3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4.2 质量监督的基本程序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检查、质量核备与核定。4.3 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4.3.1 监督检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单位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格)及其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4.3.2 监督检查项目

11、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勘测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4.3.3 审查确认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4.3.4 监督检查参建单位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4.3.6 监督检查现场施工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情况。4.4 质量监督期质量监督期为质量监督机构从发出质量监督批复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4.5 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一般工程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不少于 2人。对规模较大的工程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站,项目站成员应不少于 4人。4.6 质量监督的工作方式质量监督工作一般采用

12、巡查监督方式。对重要、技术复杂、规模大的项目,应采用派驻项目站的监督方式。4.7 质量监督员的基本条件4.7.1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责任心强。4.7.2 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等工作的经历。4.7.3 熟悉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4.7.4 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4.8 现场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质量监督员须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现场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时,质量监督员应不少于2人。4.9 质量监督员的主要监督措施4.9.1

13、检查工程有关文件和资料。4.9.2 进入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检查。4.9.3 调查了解工程建设有关情况。4.9.4 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5 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5.1 质量监督申请5.1.1 申请条件a) 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并列入年度实施计划。DB32/T 126720084b) 工程项目法人已成立。c) 主要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已确定。5.1.2 申请方式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以文件形式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申请,监督申请应附质量监督申报表(附录 A) 。同时提交以下材料:a) 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b) 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c

14、) 必要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监理规划。d) 项目法人工程质量委托检测计划。5.2 质量监督批复5.2.1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的质量监督申请后,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质量监督受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在 14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批复项目法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5.2.2 质量监督批复中应明确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式和质量监督要点。5.2.3 对大型或重点中型工程,应制订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计划在首次质量监督活动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发送项目法人。6 项目划分确认6.1 确认的程序6.1.1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以文件形式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6.1.2 质

15、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文件后,应在 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查,并将确认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法人。6.1.3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确认。6.2 确认的主要依据6.2.1 水利工程按 SL176的规定执行。6.2.2 房屋工程按 GB50300的规定执行。6.2.3 公路、桥梁工程按 JTG F80/1的规定执行。非公路工程的道路桥梁可参照执行。6.2.4 船闸工程按 JTJ288的规定执行。6.3 确认的主要事项6.3.1 单位工程的名称、数量及主要单位工程。6.3.2 各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的数量及主要分部工程。6.3.3 单元工程划分原则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7 质量监督检查7.1 一般规定7.1.1 质量监督检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7.1.2 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参建单位履行其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a) 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b) 项目法人履行设计变更手续、组织施工图审查、委托检测情况。c) 施工单位三检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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