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商委托外国设计单位应注意的问题法律部 杨颖财随着我国入世步伐的加快,我国建筑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越来越大,外国设计企业承接我国建筑设计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外国设计师的独特的设计理念、设计思想深刻地影响着我国设计人对建筑设计的理解,建设部为了规范中外合作设计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设计质量,亦对外国设计企业承接中国建筑设计业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我国企业在委托外国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注意些什么问题呢?先来看如下案例:笔者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有关设计纠纷的案子,设计费用高达五百多万。我方当事人为国内开发商,为兴建高级温泉度假村委托一家国外设计公司进行设计,在未咨询律师亦未了解
2、国内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直接跟该国外公司签订了委托设计合同,设计分两期,一期为方案报批和商业模式,一期为深化设计和建筑方面的各项技术指导。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陆续给了几期设计款,对方亦陆续进行了设计,但该外国公司将最有设计特点的图纸保留,未按合同约定给予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遂向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定合同无效,返还设计款,并要求外国设计公司赔偿损失。此案虽有给认定为无效的可能,但我方当事人本想利用国外设计师独特的设计理念来兴建度假村的想法已无法实现,不但延误了设计时机,而且还造成了实际损失,真是得不偿失。鉴于目前我司针对太古城商业项目打算与国外设计公司那郭达刘建筑师事务所(L
3、AGUARDA.LOW ARCHITECTS.LLC)签订太古城商业中心项目建筑外立面及室内设计服务合同,笔者对从上述代理过的案件中总结了几个委托国外设计企业设计应注意的问题,以兹参考。第一、应清楚外国设计单位是无法取得我国国内设计资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设计单位要从事国内设计业务,必须遵照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如没
4、有资质,直接与国外设计企业签订设计合同将违反我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的无效。我国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早生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宣布会上的讲话精神表明,我国的国内设计行业对国外的开放程度只是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享受同等国民待遇的原则,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既适用内资企业,也适应外资、合资企业。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受 2002 年 12 月 1 日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颁布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调整。所以,我国鼓励外国设计企业在我国投资建立国内设计公司,取得国内设计资质后,承揽国内设计业务。如果建设单位直
5、接与外国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依据一般的行业习惯,建设单位没理由不知道承揽工程设计需设计资质问题,如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也将承担过错责任。第二、如需委托国外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我国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第五条:“合作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设计的中方设计企业或
6、者中外双方设计企业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设计合同应为中文文本”。所以,国内企业如需委托国外设计企业进行设计,与国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合作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在国外企业找到国内合作企业的同时,必须以国内企业的名义或国内外三家共同签订设计合同,不能直接与国外设计企业签订合同。第三、合同版本的采用问题。委托国外设计公司设计,免不了会签订中文及英文,甚至其他文字版本的合同。在版本的效力问题的约定上,我国企业应约定以中文版本为主,如遇纠纷,将采用中文版本的约定,采用中国法律裁决,这样才能避免因误解英文版或其他文字版本的合同导致违约。第四、签订中英对照翻译合同文本时,应注意对
7、中英文的对照翻译。在签订这种合同时,应请英文及设计专业的人员进行翻译,不能直接地对英文生硬的翻译过来,应将其翻译为中文的设计专业术语。笔者在上述代理的案件中,其中在合同中有这样一个单词:the proposed buildings,合同里将其翻译为建议的建筑,这是个明显的错误,应该被翻译为拟建的楼宇。所以,找专业性的人员进行翻译将避免双方对合同不同的理解而产生的错误,建设单位亦可在合同范围内规避风险。第五、注意国外设计企业对我国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计的理解。笔者代理的上述案件中,该外国企业将提供的服务定位为方案报批和商业模式、深化设计和建筑方面的各项技术指导,我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
8、候将第一期的服务理解为我国设计通常所认为的初步设计,认为第二期是施工图纸设计,就草草签订了合同。后来经过设计院专业人士认定,第一期的设计其实为方案设计,并非为初步设计。根据我国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2 款:“提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之前的方案设计不适用本规定”,这样就给我方当事人与国外设计公司单独签订的合同的效力认定上增加了难度。所以,在与国外设计企业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知道我们购买的是他的什么服务,避免对不同惯例的误解。第六、注意对设计版权的归属约定。国外设计企业对自身设计的图纸以及智力成果的归属是比较注重的。所以,一旦建
9、设单位在合同中未争取到设计版权的归属将限制建设单位运用设计方案。特别是在建设单位经营方针调整时,如果合同约定版权归国外设计企业,而且该设计只用于具体那个地方的那个建筑上,那么建设单位的调整将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建设单位还得征得国外设计企业的同意后方能用于其他用途,一旦发生纠纷,合作关系破裂,建设单位将面临两难的境地。面对上述应注意的问题,如果建设单位已与国外设计企业单独签订了设计合同将如何解决呢?笔者认为,如果建设单位已与国外设计企业单独签订了设计合同,应该从上述形式上、实质上完善合同的效力。从形式上完善。首先,应督促国外设计企业与我国国内设计企业签订合作设计意向书,然后再由国内设计企业或国内
10、外设计企业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从国内设计企业的设计资质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从而避免因不具备设计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的结果。其次,我国企业在委托国外设计企业进行工程设计时应对国外设计企业是否具备设计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具体审查的资料有:1、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2、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3、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4、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5、国际机构颁发的 ISO9000 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6、与中国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执业注册证明;7
11、、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的意向书。对国外设计企业的资格审查是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其有无承接过国内的设计项目将直接影响项目的设计。再次,督促国外设计企业与我国国内设计企业签订合作设计意向书时,应注意国内设计企业的设计资质是否符合建设单位项目要求。我国对国内的设计资格设立了严格的取得要求,不同的建设工程需要具备不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如果国外设计企业在与国内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合作时,纯粹是图方便,随便找一家国内设计企业进行合作,而建设单位又未注意到这点,设计出来的图纸将可能面临不能通过审批的结果,所以,建设单位不能单独认为找合作设计是国外设计企业单独搞掂的事情。从实质上完善。从实质上完善应该
12、从约定的合同内容上去解决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应约定清楚设计范围以及设计方式。在约定设计范围时,应该以我国国内的设计概念来约定设计范围,不能凭空理解国外的概念设计或者设计理念与我国的基本相同。对于约定的设计是设计方案、或是初步设计还是施工图纸设计一定要约定清楚,因为我国为了兑现入世后的承诺,没将初步设计前的方案设计列入部门规章调整的范围,而是放宽了对方案设计的限制,所以,单独就方案设计签订合同将可能不受资质条件的限制。其次,设计交付时间与付款时间的衔接约定。国外设计企业是很注重按时履约的,一旦建设单位因资金紧张而导致付款困难时,对方就会停止其工作,或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等情况,如像
13、笔者所代理的案件,设计费用高达五百多万,约定每周付款一百多万,国外设计企业倒是把自身设计时间预留足够了,但建设单位最后却出现付款困难的情形,所以,在约定设计交付时间时不能与付款时间衔接的太密,应该根据自身实力确定付款时间,而且应该约定每一期付款时间,国外设计企业都应当将当期的设计图纸交予建设单位。再次,方案报批或设计报批不能的责任需约定明确。到行政部门报批通常是建设单位的责任,但是方案设计或初步、施工图设计能否通过报批那就是设计单位的责任。如果约定不明确,这种报批不能责任虽能直接找设计单位的责任,但违约赔偿数额将很难确定。如果建设单位提实际损失,那么实际损失如何计算也是件难事,因为设计前的投入,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土地平整费用、人工、机械、再次寻找另外一家设计单位的费用等都难以统计或者举证,起诉时法院能够支持多少将成为一个未知数,所以,违约责任的明确非常重要。综上所述,建设单位运用国外设计企业的设计理念,设计概念来设计国内的建筑无疑是件好事,但是如果草率地签订设计合同,没有在形式上以及实质上去认定合同的作用,将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在与国外设计公司签订合同前,除应对国外设计企业是否具备设计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外,还应完善合同条款,将法律风险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