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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混砂浆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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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干混砂浆政策介绍,2010年7月28日,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北京等124个城市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商改发(2003)341号,2003.10.16,积极鼓励发展预拌砂浆,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严格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行政措施,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商改发(2003)341号,关于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 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 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的通知,2004.2.28,商务部、公安部、

2、建设部、交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商改发(2007)205号,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商商贸发(2009)3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各“禁现”城市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 (二)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当参照政府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三)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利单位应当要求其整改。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预拌编制预拌砂浆相关标准规范,要加强建筑设计、项目招标、工程验收等环节的

4、监管。,(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禁现”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公示。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六)各“禁现”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对“禁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地要建立“禁现”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各“禁现”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按期填报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表,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确保“禁现”工作落到实处。,2009.7.20,自2006年4月1日起,本市四环路内的建筑工程要全部使用预拌砂浆。,京政发(2

5、006)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 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摘要),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自2006年4月1日起,本市四环路以内新开工的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四环路以外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奥运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在家庭装修和其他工程中提倡使用预拌砂浆。建设、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要求,确保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京建材(2006)223号,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明确提出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

6、并将使用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将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档案。设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进行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中使用预拌浆。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位改正。市建委对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全额返退其所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006.4.17,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一)从2007年9月1日起中心城区、市经济开发区新开工的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

7、浆。中心城区的范围为原规划市区范围(东至定福庄、北至清河、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并增加回龙观和北苑地区。,京建材(2007)897号,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 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工程以及其他地区内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工程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上述工程已经设计采用现场搅拌砂浆但尚未进行施工的,应进行设计变更。(二)2007年9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作为市建设系统进行文明安全工地评比和工程质量评优的一项考核内容。(三)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京造定20074号)相关规定,将预拌砂浆增加费用计入

8、投标报价。,2007.8.21,(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本市中心城区(包括规划市区、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城关镇地区和其它区域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京建材(2009)831号,关于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二)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禁现”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中5.1.8条“施工现场应当采用预拌砂浆”的强制性条文。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

9、计单位设计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预拌砂浆施工方案,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须复试合格方可使用的规定,保证使用合格的预拌砂浆。(三)加强对预拌砂浆供应单位的监督管理。向本市供应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办理备案手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和备案管理有关条件的,予以备案。,(四)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禁现”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在现场搅拌砂浆的,责令改正,给予全市通报,纳入市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内容,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不予返退,该工地也不得评为“绿色文明工地”。设计单位未按建筑构造通用图集(08BJ1-1)进行设计的,将设计单位违规情况移交市规划委处理。(五)本市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对违反“禁现”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举报,各区县建委应公布举报电话,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报电话:63958635 63953505,2009.11.18,本市政策制定及发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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