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IF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存在风险及规避方法,组长:周清凤 发言人:王婷,周清凤 PPT制作:尹诗旭 资料收集:余佳珉 徐飞航 记录: 王颖媛 李亚琪,目录,一 概念 二 注意事项 三 买卖双方的义务责任 四 买卖双方风险及规避方法 五 案例分析,1、CIF的含义是指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但其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均转移给买方。另外,卖方还须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CIF后接目的港 卖方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于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越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
2、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发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2、适用范围海运或内河运输 3、价格主要构成出口总成本+主运费+保险费,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3、,注意事项,买卖双方责任义务的规定,买方:(1)受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 单证 ,支付货款; (2) 负担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及卸货费用;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装运至船上时时起的一切风险; (4)负担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手续。,卖方:(1)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支付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及时向买方发出详尽的通知; (2)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提供出口也可证及各种官方证明文件,支付各种 出口关税 和费用; (3)负担在货物在装运至船上为止的一切风险; (4)负责支付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责提供相应的发票或相应的
4、电子信息,清洁已装提单和保险单。,通过对“2000年 国际贸易 术语 的解释通则” 的了解,我们在使用CIF贸易术语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装卸问题:按CIF术语成交,卸货港(目的港)时合同的要件,因为它关系到进口方的利益,如果出口方违反 了,进口方有权撤销合同。2、关于风险划分的问题:CIF术语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地点是相互分离的(它不同于 FOB 术语, FOB 术语费用和风险的划分都是同一地点。)费用的划分指定的目的港。风险的划分装运港船舷为界。,3、关于保险费问题:CIF术语项下,出口方虽然负责保险,取得保险单,并支付保险费,但是这是属于代办性质 ,就是进口发代办。 因此进口方签订合同是要特
5、别谨慎。4、有关单据的重要性:CIF术语是很重要的项下很重要一条是“凭单交货,凭单收取”,交单和付款是对流条件。单据齐全内容正确,就可以及时的收取货款;反之单据不全,内容有毛病,尽管货物是好的,合格的,也结不了汇 。,买方风险,1存在其他对货物损毁的危险,却没交代卖方购买其他保险2拿到单据以后忘记去提货3合同中约定的与实际客观不符,造成损失 4 卖方租的船运费或其他服务有问题,规避买方风险,1认真仔细考虑多种因素,尤其是客观原因2拿到单据后要及时去提货3不要故意在合同中加一些违反客观地理或者天气的条件 4在与卖方合作钱对其进行充分的了解,卖方风险,1 关于货物的风险(如:品质 包装 有无侵犯专
6、利等) 2 出口清关手续中,能否顺利办理的风险。 3 办理保险中的风险。 4 客户违约风险。,规避方法,1 严格按照合同买卖货物。(如货物包装,质量等) 2卖方应在“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前购买保险。明确保险的类别。正确认识保险利益原则 加投一般附加险,防范陆运风险: 3. 重视出口信用保险,防范贷款回收风险 4. 慎重选择信用证的开证行 5 利用避险工具,防范买方拒收货物的风险,案例1,我国某公司于2006年8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9月10日将货物运到上海码头,9月14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9月15日承
7、运船舶开航,10月2日到达新加坡,10月6日新加坡公司提货。,案例解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术语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其格式应为CIF(新加坡)。根据通则规定,在装运港上海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但是,我国某公司作为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新加坡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还必须办理应由买方承担货物在途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包括订立保险合同和支付保险费。,案例2,国内某公司以CIF纽约价格条件向美国出口某商品,在投保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了战争险和罢工险
8、。在载货船舶尚未抵达纽约港前,船方获悉纽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于是便将货物卸在纽约港附近的一个港口。一个月后,纽约港罢工结束,货物又由该港转运到纽约港,但增加了1500美元的运费.,Why?,争议的最终结果是1500美元的额外运费由买方自己承担,案例解析,对这笔额外运费的负担问题各方之间产生了争议,对保险公司来说,虽然接受了罢工险的投保,但因罢工改港卸货多增加的运费属于间接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而承运人依据提单的免责条款也可以不负责任。卖方在CIF价格条件下负担的是正常运费,在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与费用就都转移出去了,不必再考虑货到目的港前的任何偶然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运费。争议的最终结
9、果是1500美元的额外运费只能由买方自己承担了。由此看来,船舶在没有到岸时,发生的运费仍需买方承担。所以,没有理由称CIF为到岸价。,案例3,某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对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10、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案例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吸取教训,(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2)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