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3,2Z201012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P1),建造师的执业范围,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
2、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4,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5,2Z201013 建造师的执业要求(P2),建造师的执业要求,建造师执业前提,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建造师执业分类,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
3、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建造师执业划分:一级为14个专业,二级为10个专业。建造师应在相应的岗位上执业。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6,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滿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7,2Z201O20 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基本知识,2Z201021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Z201022 工程建设法律关
4、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2Z20102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2Z201024 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2Z201025 财产权的基本内容 2Z201026 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8,2Z201021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法人,自然人,表现为财的客体,表现为物的客体,表现为行为的客体,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权利,义务,企业法人,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注4: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
5、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注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民事活动,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注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其他组织,注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非企业法人,9,2Z201022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P5),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告产生。,10,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6、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增加或减少。,11,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民事法
7、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12,法律事实,事件,行为,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同样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也由一定情况决定的。这种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积极的作为,消极的不作为,13,2Z201023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P6),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
8、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行为主体只有取得了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后作出的民事行为法律才能认可,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14,2Z201024 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代理,代理关系,代理种类,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
9、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15,委托代理,形式,应注意的问题,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注意: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16,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
10、用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 实施法律行为,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17,代理权的终止,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18,2Z201025 财产权的基本内容(P8),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
11、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主体的不同,内容的不同,客体的不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概念,19,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
12、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1.得利人财产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2.得利人应支付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财产而没有增加。,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判断,注意,20,债的消灭,债因履行而消灭,债因抵销而消灭,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因混同而消灭,债因免除而消灭,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抵销,是指同类已
13、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
14、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终止。,注意,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21,物权(P9),物权的种类,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
15、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属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质押权、留置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使用权,22,物权的保护,请求确认物权,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损失赔偿,物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当他人的行
16、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排除妨碍的请求所有人、用益物权人都可行使,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使之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请求所有人、合法使用人都可以行使,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的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23,知识产权(P10),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
17、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24,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25,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三法”,26,著作权的主体,作者与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著作权人,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它属于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法律性质和特征既不同于作为普通
18、财产权的物权和债权,也和作为知识产权的另一部分的工业产权有区别。,27,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 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表现形式,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 艺术作品,归类记忆:一类文学、艺术作品, 另一类技术作品,28,著作权的保护,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犯著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
19、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著作权的行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9,专利权,专利法,专利制度,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承人在 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就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创造的利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概念,概念,概念,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客体,发明人或设计人,社会组织,合法受让人,外国人与外国组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法的相关内容,30,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专利侵权行为的确定,专利纠纷的解决,请求
20、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31,使用商标的目的,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概念,商标法的相关内容,商标权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一般自然人,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标,商标的表达形式,32,商标侵权行为,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侵权所负的法律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 法院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其实
21、施细则的规定处理,33,2Z201026 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P12),时效,取得时效,消灭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普通诉讼时效期 间通常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特殊诉讼时效 ,法律是另有规定的,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
22、依照法律规定。,(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我国只承认消灭时效制度,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消灭时效就是我们所说的诉讼时效。,34,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诉讼时效的效力,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35,诉讼时效的中止,在时效进行中
23、,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99.1.1,00.1.1,假定为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00.12.31,最后六个月,中止事由发生,感染“非典”住院50天(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50天,届滿时间延长50天,正常情况的普通诉讼时效,特殊情况的(累计)诉讼时效,.,.,.,.,.,.,.,注: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正
24、常的情况下00.12.31为届滿日,36,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注: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现继续以前面的例子为例:,原诉讼时效的起算日,99.1.1,00.12.31,原届滿日,某时点,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造成原诉讼时效中断),新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主张权利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最长不能超过20年,37,2Z2O1O3O掌握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2
25、Z201031 施工许可制度 2Z201032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2Z201033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38,2Z201031 施工许可制度(P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工程发包,注解: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手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
26、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9,建筑法关于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科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Z201032 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4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基
27、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已经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通 过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前一点的具体化,第三条紧后有所说明,第六条、第八条的说明要引起注意,41,2Z201033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在收到
28、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注: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42,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43,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后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
29、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或工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44,2Z201034 未领取施工许
30、可证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违反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所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45,2Z201040 掌握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2Z201041 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2Z201042 分包的有关规定 2Z201043 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责任,46,2Z201041 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P15),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
31、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7,联合体承包的有关问题,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48,2Z201042 分包的有关规定(P15),国家允许合法地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
32、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分包都要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也就是说主体结构不能分包),49,工程总、分包的责任分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50,工程总、分包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
33、包的工程再分包,51,2Z201043 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责任的规定,发包单位工程发包有问题,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承包单位资质有问题,承包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级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2,建筑施工企业把资质证书给他人使用,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
34、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分包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3,在工程承发包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
35、贿、受贿、行贿,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 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54,2Z2O1O5O 掌握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2Z201051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和内容 2Z201052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限制性规定 2Z201053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55,2Z201051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和内容(P1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承发包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代表甲方监督,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
36、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2、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3、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 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的基本规定,56,监理的内容,监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有关工程建设文件,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建筑工程合同,监理人员的权力,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
37、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三控制”(施工质量、投资、建设工期的控制),“两管理”(合同、信息管理),“一协调”(工作关系协调),安全管理,57,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Z201052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限制性规定(P17),58,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
38、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Z201053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也可理解为:“罚则”),单位 违反规定 给予处罚,59,2Z2O1O6O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2Z201061 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2Z201062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2Z201063招标程序 2Z201064招标人的法律责任,60,2Z201061 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39、P18),公开原则,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61,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劫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可供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信息。另外,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决定是否投标前的公开资料,“过程”的公开资料,所有对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感兴趣的并有可能参加投标的人,但是,信息的公开也是相对的,对于一些需要保密的事项是不可以
40、公开的。例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确定中标结果之前就不可以公开。,62,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公正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
41、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没有上下级关系、没有强弱之分,63,公正的原则与公平的原则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其共同之处在于创造一个公平合理、平等竞争的投标机会。其不同之处在于二者的着眼点不同,公平原则更侧重于从投标者的角度出发,考察是不是所有的投标人都处于同一个起跑线上。而公正原则更侧重于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角度出发,考察是不是对每一个投标人都给予了公正的待遇。,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
42、背信的行为。例如,在投标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假借别的企业的资质,弄虚作假来投标即违反了这一原则。由于招标投标的活动是处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给对方造成了实际的损失,责任方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概念见下一页)。,正常情况下,价低者得,谁平就买谁的,由于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4,缔约过失责任(这页内容不用记忆,只是用来帮助理解),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行为,致使预期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
43、求相对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实际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概念,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合同已成立,而没有履行,属违约,因过失合同不能成立,所要负的责任,65,2Z201062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P1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66,注解: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1)施工单
44、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干以上的,67,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
45、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 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68,招标程序,成立招标组织,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签收投标文件,69,2Z201064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P23),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法律责任,必须
46、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0,招标人法律责任,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
47、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71,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8、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72,2Z2O1O7O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2Z201071 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2Z201072 联合体投标 2Z201073 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2Z201074 投标人的法律责任,73,2Z201071 投标的要求和程序(P23),投标的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组织投标机构 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程序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74,组织投标机构,投标人应建立一个精干高效的投标工作机构。投标工作机构在平时要注意投标信息资料的收集与分析,研究投标策略。当有招标项目时,则承担起选择投标对象,研究招标文件和勘查现场,确定投标报价,编制投标文件等工作,中标后负责或参与合同谈判、合同条款的起草及合同的签订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