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来自资料搜索网() 海量资料下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
2、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
3、、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
4、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
5、书幅1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幅1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
6、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订
7、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 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他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
8、经营,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
9、,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他标签内容。,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
10、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消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凡有
11、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他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定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
12、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日起实施,其他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第六章 附 则,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年7月18日卫生部发布),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口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
13、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
14、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第四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
15、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第五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的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的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
16、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第六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本办法附件: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其标示方式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 凡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或标示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者,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保健食品评审技术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为使保健食品的怦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技术规程。 第二
17、条 本技术规程旨在规范保健食品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并使保健食品的研制、申报和评审有章可循。有关“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和“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技术要求,须依据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执行。,第二章 保健食品审批工作程序,第三条 国内保健食品审批工作程序 (一)国内保健食品申请者,必须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填写保健食品申请表,并报送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申报资料及样品。 (二)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省级食品卫生评审委员会初审,初审通过后上报卫生部。 (三)申报资料及样品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送至卫生部卫生
18、监督司,逾期上报的产品将列入下一季度评审。 (四)卫生部卫生监督司负责受理上报的申报资料,并组织召开卫生部食品卫生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产品进行评审。,第二章 保健食品审批工作程序,第四条 进口保健食品审批工作程序 (一)进口保健食品申请者,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填写“进口保健食品申请表,除提交。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出产国(地区)官方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文件等资料,代理商还应提交生产企业提供的委托书。 (二)卫生部卫生监督司负责受理进口保健食品的申请并组织召开卫生部食品卫生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产品进行评审。 (三)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逾期申
19、请的产品将列入下一季度评审。 第五条 通过卫生部食品卫生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产品,报经卫生部批准后,由卫生部颁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工作任务及制度,第六条 省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进行初审。 (一)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全面审查申请者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无缺、漏项,各种评价、检验报告的出具单位的资格是否符合、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重点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省级评审委员会必须对初审的产品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上报卫生部。 第七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进口保健食品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上报的产品进行终审,重点审查保健功能及说明书、标签内
20、容的真实性,为卫生部审批保健食品提供技术评审意见。,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工作任务及制度,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召开四次会议,会议时间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第九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无特殊原因,评审委员应出席评审会议。 第十条 评审会议必须在有23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召开,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认为评审通过。 第十一条 被评审产品如涉及某评审委员,评审时若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该回避。 第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评审委员应将全部评审资料交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并必须对被评审产品的配方和工艺保密。,第四章 保健食品的评审,第十三条 保健食品名称的审查 产品命名应符合办
21、法第二十二条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申报资料中应包括命名说明。 第十四条 保健食品申请表的审查 申报者应采用卫生部统一印发的保健食品申请表、或进口保健食品申请表,按“填表说明”填写,不得将需填写的内容复印后粘贴到表上。,第四章 保健食品的评审,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配方的审查 (一)产品所用原料应满足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要求。 (二)产品配方应满足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要求。 (三)配方含量必须真实,并提供配方依据。 (四)以菌类经人工发酵制得的茵丝体或菌丝体与发酵产物的混合物为原料的,必须提供所用菌株的鉴定报告及稳定性资料。 (五)以微生态类为原料的,必须提供菌株鉴定报告及菌株的稳定性试验报
22、告,同时应提供菌株是否含有耐药因子等有关问题的资料。 (六)以藻类、动物及动物材料等为原料的,必须提供品种鉴定报告。 (七)以从动植物中提取的单一有效物质或生物、化学合成物为原料的,需提供该物质的理化性质、毒理学试验报告及在产品中的稳定性试验报告等资料,并尽可能地提供该物质的化学结构式。 (八)产品所用加工助剂及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九)对具有抗疲劳作用、改善性功能作用、促进生长发育等作用的产品,需提交有关兴奋剂和激素水平的检测报告。,第四章 保健食品的评审,第十六条 生产工艺审查 (一)生产工艺应合理,必须符合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生产工艺应包括各组份的制备、成品加工
23、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 第十七条 质量标准审查 (一)产品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原则。 (二)所有能反映产品内在质量的指标均应列入标准。 (三)质量标准应对产品的原料、原料来源、品质等作出规定。 (口)质量指标中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 (五)原则上应制订特异功效成分指标,并附定性、定量检测方法。 (六)制订编制说明,说明质量标准中各项指标制订的意义及依据。,第四章 保健食品的评审,第十八条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报告的审查 (一)产品必须完成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这是评审产品安全性的必要条件。 (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
24、B15193.1评价试验),这是评审产品安全性的必要条件。 (三)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151931151931 1994)的规定执行。 (四)保健食品原则上必须完成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规定的第一、二阶段的毒理学试验,必要时仍需进行进一步的毒理学试验。 (五)对以单一营养素为原料的产品,在理化测定的基础上,若用量在安全剂量范围内,一般不要求做毒理学试验。但对以多种单一营养素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仍需进行安全性评价。 (六)对以生物提取物及化学合成物为原料的产品,若国内外已有大量的安全性评价资料证明该物质是安全的,在证明产品所用该物质的理化
25、性质和纯度与文献报道一致的前提下,一般不要求做毒理学试验。 (七)以普通食品原料和或药食两用名单之列的物质为原料的产品,一般不要求做毒理学试验。 (八)卫生部已批准生产和试生产的新资源食品,在申报保健食品时,一般不再要求做毒理学试验。,第四章 保健食品的评审,第十九条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报告的审查 (一)审查产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性评价试验,以评价产品是否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产品的功能学评价试验必须在卫生部认定的机构进行,并应严格按照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进行。 (三)进口保健食品的功能学评价试验或验证工作,须在卫生部指定的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检测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技术中
26、心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进行。 (四)对以单一营养素为原料的产品,在理化测定的基础上,若用量在安全剂量范围内,且达到有效剂量,一般不要求做功能学评价试验。但对以多种单一营养素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仍需进行功能学评价试验。 (五)对营养强化食品,或宣传其功能,应按保健食品申报。 (六)未列入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的功能学评价项目,在申请者提供方法的基础上,经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或卫生部认定的其他功能学检验机构进行功能学评价试验,如试验结果肯定,该产品可申报保健食品,但必须提交具体试验方法及有关参考文献。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结果的可靠性,由卫生部食品卫生评审委员会会同有关专家评定。,
27、第四章 保健食品的评审,第二十条 功效成分资料的审查 (一)原则上申报资料应提供产品功效成分含量测定报告。 (二)单一功效成分的应提供该成分含量测定报告。 (三)多组分产品,原则上应提供主要功效成分含量测定报告。 (四)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原料名单及含量。,第四章 保健食品的评审,第二十一条 产品稳定性资料的审查 (一)产品的稳定性是其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是核定产品保质期的主要依据。 (二)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申请者须提交产品的稳定性资料。 (三)稳定性试验是将定型包装的产品置于温度3740C和相对湿度75的条
28、件下,选择能代表产占内在质量的指标,每月检测一次,连续3个月,如指标稳定,则相当于样品可保存两年。有条件的申请者,还可选择常温条件下进行稳定性试验,周期一年半,此法较前者更可靠。 (四)产品和稳定性试验,至少应对三批样品进行观察,所有代表产品内在质量的指标均应监测,并应注意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对产品稳定性的影响。 (五)有明确功效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供功效成分的稳定性资料。 (六)稳定性试验报送的资料,应包括试验方法、数据、结论等有关资料。,第四章 保健食品的评审,第二十二条 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的审查、 (一)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 (二)进口保健食品的卫生学检验报
29、告须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出具。 (三)应提供近期三批有代表性样品的检测报告。 (四)所检指标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产品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标签及说明书(送审佯)审查 按办法第四章及保健食品标识规定要求进行。,第四章 保健食品的评审,第二十四条 国内外有关资料审查 应尽可能地提供国内外同类产品的研究利用情况及有关文献资料。 第二十五条 对申报资料及样品数的要求 (一)经初审合格后报卫生部的申报资料,至少一式20份。 (二)保健食品申请表或进口保健食品申请表要求有3份原件,其余可用复印件。 (三)上报卫生部的所有检测报告必须有一份原件,其余可用复印件。 (四)上报卫生
30、部的所有鉴定证书、委托书等必须有一份是原件,其余可用复印件。 (五)上报卫生部的样品需最小包装10件(不包括检验样品),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 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1 保健食品名称,1.1 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称作为专用名称时,该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 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能表明该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当有多项保健作用时,可同时采用多个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也可采用能综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应是词组或短语。 1.3 在采用表明保健
31、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新创名称” “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 ,还可同时使用按1.2规定所采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1 保健食品名称,1.4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1.5 不得使用国家已规定使用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 1.6 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当同时使用按1.1、1.2和1.3规定所采用的专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和其它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平行排列,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2 保健食品标
32、志与保健食品 批准文号,2.1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2.2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卫食健字( )第 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2.3 由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3.1 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食品的净含量: 液态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升,或ml、L; 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为:克、千克,或g、Kg;3.2 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销售包装中所有固形物的总
33、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3.3 同一销售包装中的保健食品分装于各容器或以相互独立的形态包装时,应在最小容器的包装上标示该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净含量。同时,销售包装的保健食品净含量应标示力最小容器的数量乘以()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净含量,或独立形态的保健食品数量乘以()单一形态的保健食品净含量; 3.4 净含量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应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4 配料,4.1 各种配料必须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列于后。 4.2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以上的其它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标示该复合配料时,应在其名称后的括号内按使用量依递减顺序列出
34、构成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名称。 4.3 配料、复合配料、原始配料的名称必须使用能表明该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国家、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必须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营养强化剂名称必须使用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 4.4 配料应标于“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侧,标题为“配料表”。,5 功效成分,5.1 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计算其实际含量,实际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范围表示。实测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 5.2 能量 5.2.1 凡通
35、过调整食品中的能量产生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须标示食品中的能量含量。 5.2.2 能量以KJ(Kcal)表示。,5 功效成分,5.3 营养素 5.3.1 已列入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营养素,其名称应使用该标准规定的名称。 5.3.2 各营养素的单位如下所到: 蛋白质、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以克为单位; 脂肪及脂类物质以克或毫克为单位; 总碳水化合物以及分类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应以百分比标示其中的蔗糖含量; 膳食纤维以克为单位; 维生素以毫克、微克或国际单位为单位; 矿物质以克、毫克、微克为单位。 其它功效成分依不同物质以克、毫克、微克或其它单位标示。微生态产品需标示在保质期内所含
36、每种活性生物体的数量。,5.5 功效成分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配料表”之后,标题为“功效成分表”。5.6 “功效成分表”应以表格形式排列,各功效成分以产生保健作用的大小 依递减顺序排列(见附件功效成分表的标识方法),5 功效成分,6 保健作用,6.1 保健作用应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同。 6.2 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它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6.3 保健作用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功效成分表”之后,标题为“保健作用”。 6.4 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示保健作用声明短
37、语,短语的字体不能大于保健食品名称的最大部分。,7 适宜人群,7.1 适宜人群的分类与表示应明确。7.2 当保健食品不适宜于某类人群时,应在“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7.3 适宜人群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保健作用”之后,标题为“适宜人群”,8 食用方法,8.1 应准确标示每日食用量和/或每次食用量。食用量可以质量或体积数表示如克,毫升。也可以每份量表示,如只、瓶、袋、匙。 8.2 如销售包装中有小包装时,食用量应与小包装的净含量有对应关系。如小包装的净含量为10毫升,食用量可标示为每次10毫升。 8.3 如不同的适宜人群应接不同食用量摄入时,
38、食用量应按适宜人群分类标示。如儿童每日食用量:10克,成人每日食用量:20克。 8.4 应标示保健食品食用前的调制、勾兑、加工等方法,可用图形或符号辅以说明。 8.5 当保健食品的食用量过大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或不适宜于发挥保健作用时,应在食用方法后,标示不适宜的食用量,其字体应略大于“食用量”的内容。 8.6 必要时,应标示食用保健食品时的食物禁忌或其它注意事项。 食用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量”之后,标题为“食用方法”。,9 日期标示,9.1 保质期的标示可采用下列方式: A 保质期个月 B 保质期至 C 在之前食(饮)用 D 之前食(饮)用 9.2 日期的标示为年-月-日,如19
39、96-08-12。9.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方法”之后,标题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10 贮藏方法,如保健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方法有关,应标示其贮藏条件与贮藏方式。 保健食品的贮藏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贮藏方法”,11 执行标准,必须标示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编号。执行标准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执行标准”,12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12.1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依法登记注册的相一致。 12.2 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
40、名称。 12.3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进口保健食品的制造企业及其原产国(地区)的名称可标于“主要展示版面”,也可标于“信息版面”在“主要展示版面”时,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下方,并与底线相平行。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企业的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的理者的地址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执行标准”后。,13 特殊标识内容,13.1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必须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 13.2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 13.3 应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的明显位置
41、标示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警示性标识内容”。,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 程序和检验方法,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统一程序和检验方法。本程序和检验方法适用于评价食品的免疫调节、延缓衰老、改善记忆、促进生长发育、抗疲劳、减肥、耐缺氧、抗辐射、抗突变、抑制肿瘤、调节血脂、改善性功能等作用。本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人体试食试验规程。,2 进行食品保健作用评价的 基本要求,2.1 对受试物的要求 2.1.1 提供受试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等有关资料。 2.1.2 受试物必须是规格化的产品,即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
42、配方及质量标准。 2.1.3 提供受试物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资料,受试物必须是已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确认为安全的物质。,2 进行食品保健作用评价的 基本要求,2.2 对实验动物的要求 2.2.1 根据各种试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常用大鼠和小鼠,品系不限,推荐使用近交系动物。 2.2.2 动物的性别不限,可根据试验 要进行选择。动物的数量的要求为小鼠每组至少10只(单一性别),大鼠每组至少8只(单一性别)。动物的年龄可根据具体试验 要而定。 2.2.3 动物应达到二级实验动物的要求。,2 进行食品保健作用评价的 基本要求,2.3 给受试物的剂量及时间 2.3.1 各种试验至少应设3个
43、剂量组,1个对照组,必要时可设阳性对照组。剂量选择应合理,尽可能找出最低有效剂量。在3个剂量组中,其中一个剂量应相当于人推荐摄入量的510倍左右。 2.3.2 给受试物的时间应根据具体试验而定,原则上至少1个月。,3 试验项目、试验原则 及结果判定,3.1 免疫调节作用,3.1.1 试验项目3.1.1.1动物试验 3.1.1.1.1 脏器/体重 比值 胸腺/体重 比值 脾脏/体重 比值 3.1.1.1.2 细胞免疫功能测定 小鼠脾淋巴细胞转化实验 迟发型变态反应 3.1.1.1.3 体液免疫功能测定 抗体生成细胞检测 血清溶血素测定 3.1.1.1.4 单核巨噬细胞功能测定 小鼠碳廓清试验 小
44、鼠腹腔巨噬细胞吞噬鸡红细胞试验 3.1.1.1.5 NK细胞活性测定 3.1.1.2 人体试食试验 3.1.1.2.1 细胞免疫功能测定 外周血淋巴细胞转化试验 3.1.1.2.2 体液免疫功能试验 单向免疫扩散法测定IgG、IgA、IgM 3.1.1.2.3 非特异性免疫功能测定 吞噬与杀菌试验 3.1.1.2.4 NK细胞活性测定,3.1 免疫调节作用,3.1.2 试验原则 要求选择一组能够全面反映免疫系统各方面功能的试验,其中细胞免疫、体液免疫和单核巨噬细胞功能三个方面至少各选择1种试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进行人体试食试验。,3.1 免疫调节作用,3.1.3 结果判定 在一组试验中
45、,受试物对免疫系统某方面的试验具有增强作用而对其他试验无抑制作用,可以判定该受试物具有该方面的免疫调节效应;对任何一项免疫试验具有抑制作用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免疫抑制效应。 在细胞免疫功能、体液免疫功能、单核巨噬细胞功能及NK细胞功能检测中,如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功能检测结果阳性,即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免疫调节作用。,3.2 延缓衰老作用,3.2.1 试验项目 3.2.1.1 动物试验 3.2.1.1.1 生存试验 小鼠生存试验 大鼠生存试验 果蝇生存试验 3.2.1.1.2 过氧化脂质含量测定 血(或组织)中过氧化脂质降解产物丙二醛(MDA)含量测定 组织中脂褐质含量测定 3.2.1.1.3 抗
46、氧化酶活力测定 血(或组织)中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活力测定 血(或组织)中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GSH-PX)活力测定 3.2.1.2 人体试食试验 血中过氧化脂质降解产物丙二醛(MDA)含量测定 血中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活力测定 血中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GSHPX)活力测定,3.2 延缓衰老作用,3.2.2 试验原则 衰老机制比较复杂,迄今尚无一种公认的衰老机制学说,因而无单一、简便、实用的衰老指标可供应用,应采用尽可能多的试验方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可信性。动物试验,除上述生存试验,过氧化脂质含量测定、抗氧化 活力测定3个方面各选一项必做外,可能时应多选择一些指标(如脑、肝组织中单胺氧
47、化 (MAO-B)活力测定等)加以辅助。生存试验是最直观、最可靠的实验方法,果蝇具有自下而上期短,繁殖快,饲养简便等优点,通常多选果蝇作生存试验,但果蝇种系分类地位与人较远,故必须辅助过氧化脂质含量测定及抗氧化 活力测定才能判断是否具有延缓衰老作用。生化指标测定应选用老龄鼠,除设老龄对照外,最好同时增设少龄对照,以比较受试物抗氧化的程度,必要时可将动物试验与人体试食试验相结合综合评价。,3.2.3 结果判定,若大鼠或小鼠生存试验为阳性,即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延缓衰老的作用。 若果蝇生存试验,过氧化脂质和抗氧化酶三项指标均为阳性,即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延缓衰老的作用。 若过氧化脂质和抗氧化酶两项为阳
48、性,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抗氧化作用,并提示可能具有延缓衰老作用。,3.2 延缓衰老作用,3.3 改善记忆作用,3.3.1 试验项目3.3.1.1 动物试验 跳台试验 避暗试验 穿梭箱试验 水迷宫试验3.3.1.2 人体试食试验 韦氏记忆量表 临床记忆量表,3.3 改善记忆作用,3.3.2 试验原则 3.3.2.1 试验应通过训练前、训练后及重测验前3种不同的给予受试物方法观察其对记忆全过程(记忆的获得、记忆巩固、记忆再现)的影响。 3.3.2.2 应采用一组(2个以上)行为学试验方法,以保证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3.3.2.3 人体试食试验为必做项目,并应在动物试验有效的前提下进行。 3.3.2.
49、4 除上述试验项目外,还可以选用嗅觉厌恶试验、味觉厌恶试验、操作式条件反射试验,连续强化程序试验、比率程序试验、间隔程序试验。,3.3.3 结果判定 动物试验2项或2项以上的指标为阳性,且2次或2次以上的重复测试结果一致,可以认为该受试物具有改善该类动物记忆作用; 若人体试食试验结果阳性,则可认为该受试物具有改善人体记忆作用。,3.3 改善记忆作用,3.4 促进生长发育作用,3.4.1 试验项目 3.4.1.1 胎仔情况 活胎数、雄比例、死胎数、分娩胎仔总数。 3.4.1.2 体重及食物利用率 记录出生时及生后4、7、14、21、30、60d幼鼠的体重,计算断乳后幼鼠的食物利用率。 3.4.1.3 生理发育指标 记录耳廓分离、门齿萌出、开眼、长毛时间、阴道开放、睾丸下降时间。 3.4.1.4 神经反射指标 平面翻正、前肢抓力、悬崖回避、嗅觉定位、听觉警戒、负趋地性、回旋运动、视觉发育、空中翻正、游泳发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