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 庆 大 学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转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体 现 以 人 为 本 的 教 学 管 理 理 念 , 尊 重 和 鼓 励 学 生 个 性 和 特 长 发 展 需 要 , 充 分 调 动 学 生 的 学 习 积 极 性 、 主 动 性 与 创 造 性 , 确 保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 规 范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 转 专 业 管 理 工 作 ,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重 庆 大 学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结
2、合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校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转 专 业 的 管 理 工 作 。 本 办 法 所 称 转 专 业 , 是 指 学 生 从 原 所 学 专 业 或 者 专 业 类 别 转 到 适 合 本 人 学 习 的 专 业 或 者 专 业 类 别 , 包 括 跨 学 院 转 专 业 和 学 院 内 部 转 专 业 。 第 三 条 转 专 业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原 则 , 严 格 遵 守 转 专 业 条 件 、 规 则 与 程 序 ; 实 行 学 生 和 学 院 双 向 选 择 ,
3、学 院 择 优 录 取 。 第 四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专 业 完 成 学 业 , 因 各 种 原 因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 符 合 申 请 、 转 专 业 条 件 的 , 经 过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 允 许 转 专 业 。 第 五 条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 只 能 转 一 次 专 业 。 参 加 创 新 班 、 卓 越 班 、 实 验 班 、 大 类 分 流 等 教 学 改 革 选 拔 的 学 生 不 计 入 转 专 业 次 数 。 第 六 条 转 专 业 时 间 为 春 季 学 期 开 学 初 前 三 周 ( 建 筑 城 规 学 院 、
4、博 雅 学 院 转 专 业 时 间 为 秋 季 学 期 开 学 初 前 三 周 ) 。第 二 章 管 理 机 构 与 职 责 第 七 条 学 校 成 立 由 学 校 领 导 、 相 关 部 处 、 师 生 代 表 组 成 的 转 专 业 领 导 小 组 , 指 导 和 督 查 全 校 转 专 业 工 作 , 审 核 学 院 制 定 的 学 生 转 专 业 实 施 细 则 。 教 务 处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第 八 条 学 院 设 立 转 专 业 工 作 小 组 , 负 责 制 定 本 学 院 转 专 业 实 施 细 则 并 组 织 执 行 。 工 作 小 组 组 长 由 学 院
5、 院 长 担 任 , 成 员 由 学 院 自 行 确 定 , 但 其 成 员 总 数 不 得 少 于 5 人 , 须 有 一 线 教 师 和 学 生 代 表 参 与 。 第 九 条 接 收 学 院 拟 接 收 名 额 应 结 合 学 院 师 资 和 教 学 条 件 进 行 确 定 ,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本 学 院 一 年 级 学 生 总 人 数 的 8 % 。 第 十 条 转 出 学 院 不 设 学 分 绩 点 和 转 出 比 例 的 限 制 。 第 十 一 条 接 收 学 院 根 据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确 定 拟 接 收 名 额 , 制 订 学 院 转 专 业 实 施 细 则 ,
6、 细 则 内 容 应 包 括 : 学 院 ( 专 业 ) 接 收 的 名 额 、 转 专 业 选 拔 条 件 、 考 核 方 式 、 评 分 标 准 及 各 项 考 核 指 标 的 权 重 。 重 点 考 核 学 生 专 业 兴 趣 、 潜 质 、 综 合 素 质 等 。 第 三 章 申 请 与 转 专 业 条 件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必 须 是 具 有 本 校 学 籍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一 年 级 学 生 , 且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 一 )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品 行 端 正 , 身 心 健 康 ; ( 二 ) 在
7、 校 期 间 未 受 过 任 何 处 分 ; ( 三 ) 在 校 期 间 未 转 过 专 业 ; ( 四 ) 身 体 条 件 符 合 拟 转 入 专 业 要 求 ;( 五 ) 学 习 时 间 超 过 一 学 期 ; ( 六 ) 招 生 简 章 中 未 限 定 不 得 转 专 业 的 。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只 允 许 申 请 填 报 一 个 专 业 。 第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申 请 转 专 业 : ( 一 ) 入 学 后 发 现 某 种 疾 病 或 者 生 理 缺 陷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 确 认 其 不 能 在 原
8、专 业 学 习 , 但 尚 能 在 本 校 其 他 专 业 学 习 的 ; ( 二 ) 对 所 申 请 转 入 的 专 业 有 一 定 的 特 长 和 志 向 的 ( 含 退 役 复 学 和 创 业 复 学 的 学 生 ) ; ( 三 ) 参 加 学 校 与 国 ( 境 ) 外 高 水 平 大 学 联 合 培 养 学 位 项 目 , 因 国 内 外 专 业 设 置 差 异 , 原 就 读 专 业 与 国 ( 境 ) 外 大 学 专 业 在 同 一 学 科 大 类 而 具 体 专 业 不 符 的 学 生 ; ( 四 ) 确 有 某 种 特 殊 困 难 或 非 本 人 原 因 , 不 转 专 业
9、则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的 ; ( 五 ) 其 他 原 因 应 当 转 专 业 的 。 第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不 允 许 转 专 业 : ( 一 ) 入 学 时 单 列 录 取 标 准 并 按 特 殊 方 式 招 收 和 培 养 的 学 生 (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 国 防 生 等 ) ; ( 二 ) 未 参 加 统 一 高 考 的 单 独 招 生 学 生 ( 外 语 保 送 生 、 一 级 运 动 员 等 ) ; ( 三 )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 保 留 学 籍 或 者 休 学 期 间 的 学 生 ; ( 四 ) 因 违 纪 而 受 处 分 的
10、学 生 。 第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转 专 业 申 请 受 限 : ( 一 ) 招 生 为 文 科 类 专 业 不 能 转 入 理 工 科 类 专 业 ; ( 二 ) 艺 术 类 专 业 与 非 艺 术 类 专 业 不 能 互 转 ;( 三 ) 艺 术 类 、 体 育 专 业 只 能 在 同 类 专 业 中 互 转 ; ( 四 ) 自 主 招 生 转 专 业 , 在 自 主 招 生 大 类 转 专 业 。 第 十 七 条 因 学 校 专 业 调 整 , 学 生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专 业 学 习 的 , 经 学 生 同 意 ,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11、 安 排 转 入 相 近 专 业 进 行 学 习 。 第 十 八 条 休 学 创 业 或 者 退 役 后 复 学 的 学 生 , 因 自 身 情 况 需 要 转 专 业 的 ,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 应 当 优 先 考 虑 。 第 四 章 工 作 程 序 第 十 九 条 转 专 业 工 作 的 具 体 日 程 由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 第 二 十 条 学 院 根 据 教 学 条 件 、 师 资 队 伍 以 及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 等 , 拟 定 各 专 业 接 收 学 生 名 额 , 按 规 定 在 学 院 网 站 上 公 布 接 收 学 生 名 额 、 学 院 转 专 业
12、 实 施 细 则 、 投 拆 电 话 和 邮 箱 。 第 二 十 一 条 教 务 处 汇 总 学 院 接 收 转 专 业 名 额 、 学 院 转 专 业 实 施 细 则 , 报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后 , 向 全 校 公 布 。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申 请 须 由 本 人 提 出 。 需 在 教 学 网 上 提 交 申 请 书 , 并 将 纸 质 的 重 庆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转 专 业 审 批 表 及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 成 绩 单 及 其 他 支 撑 材 料 ) 交 到 拟 转 入 学 院 教 务 办 公 室 。 第 二 十 三 条 拟 转 入 学 院
13、 对 拟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进 行 选 拔 考 核 , 确 定 拟 接 收 转 专 业 学 生 名 单 并 报 教 务 处 。 第 二 十 四 条 拟 转 专 业 学 生 名 单 由 教 务 处 汇 总 后 向 全 校 公 示 , 公 示 期 不 得 少 于 3 日 。 公 示 期 届 满 , 无 异 议 的 , 报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 有 异 议 的 , 由 教 务 处 复 核 后 报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 第 二 十 五 条 经 公 示 审 批 后 , 由 学 校 发 文 公 布 转 专 业 学 生 名 单 并进 行 学 籍 异 动 ,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第
14、五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经 批 准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 需 到 转 入 学 院 教 务 办 公 室 进 行 报 到 、 学 分 认 证 , 需 按 转 入 专 业 、 年 级 的 培 养 方 案 进 行 选 课 和 学 习 。 逾 期 未 报 到 的 ,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转 专 业 。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后 , 应 执 行 转 入 专 业 的 培 养 方 案 。 原 专 业 已 修 读 的 课 程 及 学 分 , 符 合 转 入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的 , 经 转 入 学 院 核 准 后 予 以 承 认 ; 不 符 合 转
15、入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的 , 经 转 入 学 院 核 准 后 可 作 为 任 意 选 修 课 程 学 分 记 载 , 该 类 课 程 学 分 不 计 入 毕 业 审 查 学 分 。 第 二 十 八 条 获 准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应 按 转 入 专 业 和 年 级 缴 纳 专 业 注 册 费 和 学 分 学 费 。 第 二 十 九 条 被 批 准 转 专 业 并 已 办 理 手 续 者 , 不 得 再 回 原 专 业 。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批 准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 教 务 处 按 照 教 育 部 学 年 电 子 注 册 的 要 求 进 行 学 籍 异 动 处
16、理 , 同 时 书 面 报 重 庆 市 教 委 审 核 备 案 。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二 年 级 及 以 上 的 学 生 确 需 转 专 业 的 , 参 照 本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学 校 可 根 据 学 生 修 读 课 程 、 学 习 成 绩 、 高 考 成 绩 、 学 业 年 限 等 情 况 , 确 定 是 否 转 专 业 。 ( 一 ) 此 类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应 当 降 级 学 习 。 ( 二 ) 该 类 学 生 高 考 分 数 一 般 应 高 于 申 请 转 入 专 业 当 年 当 地 高 考 录 取 分 数 线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经 学 校 授 权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 0 1 6 级 学 生 开 始 实 施 。 学 校 原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 重 庆 大 学 2 0 1 7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