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第 459期 理 论 界2011 第 12 期 理 论 界理 论 界理 论 界理 论 界理 论 界袁嘉健论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思想公民作为政治概念,涉及的是人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问题 。作为古希腊重要的政治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 政治学 中论述了其公民思想,涉及公民的定义 、公民的资格和公民的特质等问题 。一 、公民的定义亚氏所定义的公民是与政体和城邦密切相关的 。亚氏认为,要研究政体 、考察各种政体的实际意义及其属性,就应该首先确定城邦的所是 。他指出: “城邦的成为一个组合物就好像许多 部分 的结成为一个 全体 ,我们如果要阐明城邦是什么,还得先行研究 公民 的本质,因为城邦正是若干公民的
2、组合 。”1亚氏在这里所采用的是这样一种研究方法:要研究大的东西,就首先从构成它的小的东西的研究入手 。小的东西是通过一定的结构来构成大的东西的 。由于城邦是由许多公民以一定的结构有机组成的,所以要研究城邦是什么,首先就要明确公民的定义 。根据亚氏的观点,公民是城邦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公民要参与到城邦的共同关系中去,所以亚氏认为 “全称的公民是 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 ”。2也就是说,全称的公民一是能够参与司法权 (审判),二是能够参与治权 (做官),这里的治权即统治权 (希腊城邦一般是议行合一的) 。根据任期是否有时限,亚氏把统治机构的职务分为两类: “一类是有定期的,同一人不能连续
3、担任这种职务,或只能在过了某一时期后,再行担任这种职务 。另一类却没有时限,例如公众法庭的审判员和公民大会的会员 。”3亚氏把公众法庭的审判员和公民大会的会员统称为 “无定期的职司 ”,因此,公民就是 “参加这些职司的人们 ”。接下来亚氏进一步根据 “底层 ”来考察公民的定义 。“底层 ”是亚氏的一个重要概念,英语译为 subject,即主体 。底层是一个实体,追究到底即是本体 。一些性质是依附在底层上的 。政体有不同层次,公民的身份要依据政体的层次来确定 。亚氏指出: “相应于不同的政体,公民也就必然有别 。这样,我们公民定义,对于民主政体,最为合适;生活在其他政体中的公民虽然也可能同它相符
4、,但不一定完全切合 。”4各类政体的差别并不在同一层次上 。坏的东西是依据好的东西而坏的 。没有理想政体的话就没有比它差一些的各种政体 。一个事物要被认识为事物,首先要有这个事物的概念 。这是形而上学的一种探讨事物的方式 。随后亚氏得出结论: “从上述这些分析,公民的普遍性质业已阐明,这里可以作成这样的结论: (一) 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二) 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 。”5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与作为权力政治的近代政治不同,古希腊政治是共同参与的政治,即共同体政治 。城邦是公民集团,而不是地域 。二 、公民的
5、资格在明确了公民的定义后,亚氏继续考察公民的资格,即一个人需要具备什么外在条件才能够成为一个城邦的公民 。首先,公民不能是儿童或老人 。儿童和老人都不是全称公民: “像未及登籍年龄的儿童和已过免疫年龄的老人那样,作为一个公民,可说是不够充分资格的 。以偏称名义把老少当作公民固然未尝不可,但他们总不是全称的公民,或者说儿童是未长成的公民,或者说老人是超龄的公民 。”6其次,公民必须享有治权,参与城邦的治理,参与到城(复旦大学 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433)摘要:公民作为政治概念,涉及的是人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问题 。亚里士多德在 政治学 中论述其公民思想,涉及公民的定义 、公民的资格
6、和公民的特质等问题 。亚氏所定义的公民是与政体和城邦密切相关的,公民是城邦共同体的组成部分 。公民的资格是指公民必须享有治权,参与城邦的治理,参与到城邦的共同关系中,居住地 、参与司法活动和血统等都不是成为一个全称公民的充分条件;公民还必须拥有一定的财产,公民登籍的财产资格应当订定适当数额 。公民的特质包括既能统治也能服从统治 、拥有闲暇以及具有激情与理智等自然品质 。即使公民概念已经随着历史发展而发生巨大变化,亚氏的公民思想对于我们理解公民概念的基本内涵及其发展变迁的脉络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 ;公民思想中图分类号 B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547
7、( 2011) 12006202收稿日期 20110629作者简介 袁嘉健 ( 1986),广东广州人,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2009级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发展政治学 。【哲学百家 】062总第 459期 理 论 界 2011 第 12 期理 论 界理 论 界理 论 界理 论 界理 论 界邦的共同关系中,居住地 、参与司法活动和血统等都不是成为一个全称公民的充分条件 。就居住地而言,公民并非由于他的居住地而成为当地的公民,因为侨民和奴隶的居住地也和他一样 。就参与司法活动而言,一些侨民也拥有诉讼和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他们由此也能参与一些司法活动,因此,能否参与司法活动
8、也不是公民和非公民的根本区别 。就血统而言,亚氏指出: “父母双方都是公民,则其子也是公民 这样的话,没法应用到一个城邦的初期居民或创始的人们 。”7因此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分也并非完全由于血统 。再次,公民不能是俗匠和桡手等 。即使俗匠和桡手等为城邦所需,但城邦所需的人不一定是公民 。亚氏认为: “实际上,我们不能把维持城邦生存的所有人们,全都列入公民名籍 。”8俗匠和桡手等是比较低俗的,他们靠出卖体力来谋生,他们没有闲暇,因此他们不能成为好公民 。亚氏指出,在俗匠和桡手等容许入籍的城邦中,就不可能使每一位公民都具备既能统治也能被统治的良好德性,仅仅一部分不需承担必然性劳动的人们才具备好公民的德
9、性 。最后,公民必须拥有一定的财产,公民登籍的财产资格应当订定适当数额 。根据亚氏的观点,只有拥有财产的人才能当公民, “我们这个城邦中的公民必须家有财产,这个城邦只有他们才能成为公民 ”。9亚氏以 “共和政体 ”即混合城邦为例,认为公民团体应当限于具备重武装的 、具有一定财产资格的人们 。这种财产资格如何确定呢?亚氏认为:“关于这项资格,要想制订一个适用于一切城邦的财产数额是不可能的 。我们必须考查各邦的实际情况,然后分别订定一个最高数额,这个数额应该不多不少而符合于这样的原则:一邦大多数的人户都尽够合乎这一资格而可以取得政治权利,被这项资格所限制而摒弃于公民团体以外者则仅属少数 。”10三
10、 、公民的特质在考察了公民的资格后,亚氏继续探讨公民的特质,即一个城邦的公民应当具备什么内在的素质 。第一,公民必须既能统治也能服从统治 。政治家根据知识 ( science) 来治理城邦,依照这种知识, “全邦人民轮番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 ”,11所以公民必须既能够统治,也能够服从统治 。亚氏以非君主统治的平等的政体 共和政体为例: “在一般共和政体中,公民们轮番执政,也就是轮番做统治者;在一个共和国内大家认为所有公民完全平等,没有任何差别 。”12亚氏认为: “我们应该选取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更番迭代的政体;这种体制确是切合时宜,具有多方面的理由 。在同类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中,大家就应享有平等的
11、权利;凡不合乎正义的政体一定难以久长 。”13具体的执政顺序是根据自然的安排: “我们拟议把全体种属相同的一个公民集团分为两个年龄高低的编组,自然所作青壮和老人的分别恰正符合政体中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分别 这样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当时而言,固然是编组不同的人们,但就先后而言,两者将是同组的人们 。”14第二,公民须有闲暇 。亚氏认为: “在一个政治修明的城邦中,必须大家都有 闲暇 ,不要因为日常生活所需而终身忙碌不已,但要怎样安排才能使大众获得这样的闲暇,却是一个难题 。”15在古希腊城邦,使公民获取闲暇的最好方式是实行奴隶制,但如何管理奴隶也是一个问题 。亚氏还指出: “立法者应该注意到保证国内
12、才德优胜的人们获有闲暇 无论他们在职或不在职时 不使他们从事于不称其才德的贱业 。”16也就是说,应该让有能力统治的人有充分的闲暇来统治城邦,而无需再为自己的衣食操劳 。第三,公民须具有激情 、理智等自然品质 。根据亚氏的观点,寒冷地区的人民 (如欧罗巴各族) 一般富有激情,但大都绌于技巧而缺少思想 。比如说日耳曼人比较酷爱自由,但不容易合作 、不容易形成政治实体 。而温暖地区的人民(如亚细亚各族) 多擅长机巧,长于思想,但缺乏激情 。比如说波斯人常常屈从于他人而成为臣民,甚至沦为奴隶 。希腊在地理位置上处于两大陆之间,因而希腊人兼有上述二者的自然品质 。希腊人既有激情,也有理智;他们的精神健
13、旺,所以能永远保持自由,对于政治也得到高度的发展 。亚氏认为,统治和自由都源于灵魂中的激情部分,而参与政治的公民的基础和自然品格正是激情 。但亚氏也指出: “人们对于谁都不应该摆出暴戾的态度;实际上,凡胸襟豁达 、神志高爽的人,其性情必不致流于残暴 。”17也就是说,亚氏认为公民对待朋友要爱,对待陌生人则没有必要恨 。四 、结语在亚氏生活的时代,虽然希腊各城邦中持续存在着奴隶主与奴隶 、富人与自由贫民之间的激烈斗争,但亚氏仍然相信城邦是为了追求最高而最广的善而结成的政治共同体 。他认为 “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 ”,18人存在的最根本的意义就在于参与城邦共同体的政治生活,所以城邦的公民
14、是能够参与城邦的共同关系的人,公民的德性是为了更好地维系政治共同体 、化解政治共同体内部的矛盾和冲突 。即使公民概念已经随着历史发展而发生巨大变化,亚氏的公民思想对于我们理解公民概念的基本内涵及其发展变迁的脉络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不理解亚氏所凝练和升华的古希腊公民思想,我们就无法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现代意义的公民概念 。在这个意义上, “古希腊远未过去,我们尚需要在那里逗留更久,并常常去追忆他们 ”。19参考文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 政治学 吴寿彭,译 商务印书馆, 1965: 112113、114、114115、116、116117、114、118、129、373374、216、4、37、392、392、83、103、368、7 19 洪涛著 逻各斯与空间 古代希腊政治哲学研究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8: 338责任编辑:江海洋【哲学百家 】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