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关系。 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2、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条件: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
3、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条件: 1.采购现成的并非按采购实体的特定规格特别
4、制造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 2.采购合同的估计价值低于采购条例规定的数额。 6、竞争性磋商 作为首个“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分方法的差别是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最大的区别。综合评分法的优势在于可以考虑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等非价格因素。据权威部门解释,这样的设计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 条件: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内: 政府集中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 部门集中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部分医疗耗材(全省卫生系统)、教学仪器设备(全省教育系统,不含高教仪器设备)、消防部队技术装备全省(武警消防部队区域)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含工程投资总额,下同)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各采购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