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宣贯 王渭云 公 安 部 四 川 消 防 研 究 所 规 范 技 术 研 究 室 高 规管 理 组 Tel:028-87123799 8712295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局部修订条文2005.10.01 实施,1 总 则,修 订 疏 漏: 本次修订忘记修改 1.0.3条,应将 1.0.3.1条中的“首 层”二字去掉,敬请谅解。,修订疏漏:本次修订忘记修改1.0.3条, 应将1.0.3.1条中的“首 层” 二字去掉,敬请
2、谅解。,2 术 语,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新增条文),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 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2.0.17 条文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商业服务网点在原规范中没有 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 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掌握以下原则:1).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
3、、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2). 地上一层和二层均可为上述 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若地上二 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 地上一层也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 服务用房。,3). 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 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 过300m2。,4). 采用耐火极限大于 1.50 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 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 用房完全分隔。,5). 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与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问 1 :一、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 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是指:
4、1): 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2): 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中每间铺面 内1层和2层面积之和。1) or 2) ? (各地来电询问最多),问 2 : 商业服务网点内是 否要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答:由于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居住 建筑范畴,下述条件下应设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 建筑。,修 订 疏 漏: 本次修订忘记修改 1.0.3条,应将 1.0.3.1条中的“首 层”二字去掉,敬请谅解。,第2章术 语之修订疏漏:本次修订应删除2.0.11条 “高级 住宅Highgrade residence”及其 解释 “建筑装修标准高
5、和设有空气 调节系统的住宅”。,3.建筑分类 和耐火等级,原条文: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l的规定。,现条文: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l的规定。,(原 表:) 建 筑 分 类 表3.0.1,(新表) 建 筑 分 类 表3.0.1,新旧表对比1 :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表内一类建筑中 “高级住宅”的概念 。,新旧表对比2:,原表: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 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 财贸金融楼(可以理解为:只有一层未超过
6、,就不应算一类)新表: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 1000m2 的商业楼、展览楼、 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原表: 4. 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新表: 4.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 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 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新旧表对比3 :,3.0.1条文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表3.0.1)原条文规定的“每层”建筑面 积在执行过程中不明确,为便于理解和执 行,将“每层”建筑面积改为“24m以上 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相应规 定值时,该建筑即划分为一类高层
7、建筑。,3.0.2 本条正文无改动,仅修订了表3.0.2中墙体部分,增加了:住 宅 分 户 墙燃烧性能: 不燃烧体耐火极限: 2.00h,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分户墙的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为避免将户与户之间的隔墙按照房间隔墙确定的误解,故补充规定分户墙与住宅单元之间的墙同等对待。,3.0.2条文说明:,原条文: 3.0.8 玻璃幕墙的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新条文: 3.0.8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原条文: 3.0.8.1 窗间墙、窗槛墙的填 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其外墙面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 其墙内填充材
8、料可采用难燃材料;新条文: 3.0.8.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 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时, 其 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原条文:3.0.8.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 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 极限不低于l.00h、高度不低于 0.80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新条文: 3.0.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 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 应在每层楼 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l.00h、高 度不低于 0.80m 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 火玻璃裙墙。,原条文: 3.0.8.3 玻璃幕墙与每层楼 板、隔墙处的缝隙, 应采用不燃烧材 料严密填实。
9、新条文: 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 隔墙处的缝隙, 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 堵。,3.0.8 条文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有无窗间墙不是影响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因素,对于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的要求不明确,不燃烧体裙墙的表述不准确, 故修改。此处防火玻璃裙墙不低于 l.00h 耐火极限的要求应按墙体构件耐火极限的测试方法进行 测试。,第3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之修订疏漏:表3.0.1取消了“高级住宅”,但 忘记修改 3.0.1条的条文说明。 应将3.0.1 条文说明中的“高级住 宅”去掉,并补加说明。,4. 总平面布局和 平 面 布 置,
10、4. 1 一 般 规 定,原条文: 4.1.2 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紧接下页),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 当 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 建筑或群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 不应超过6.00t/h, 且单台锅炉蒸发 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 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 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4.1.2.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 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并采用无门窗 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
11、必须 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 应布 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 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 口部位的上方, 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 不燃烧体的防火挑 檐。,4.1.2.3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 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 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 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2.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新条文: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 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 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 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 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 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
12、防火墙与高层 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紧接下页),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 高层建筑中时,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 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紧接下页),4.1.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
13、宽度不小于 1.0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 的窗槛墙;,4.1.2.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4.1.2.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 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 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 当必 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 应设置甲级防 火门;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 配电室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 多油开关室
14、、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4.1.2 条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
15、明一”增加说明如下,其余均保留。),本条对布置在高层建筑及其裙房中 的锅炉及锅炉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 。对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 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保留 了原条文的规定。,一、我国目前生产的快装锅炉,其工作 压力一般为0.101.30MPa, 其蒸发量为 130t/h。如果产品质量差、 安全保护设 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 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 生爆炸事故,故不宜在高层建筑内安装使 用,但考虑目前建筑用地日趋紧张,尤其 旧城区改造, 脱开高层建筑单独设置锅炉,房困难较大,目前国产锅炉本体材料、 生产质量与国外不相上下,有差距之处 是控制设备,根据热水
16、锅炉安全技术 监督规定的要求,并参考了国外的一 些做法,本条对锅炉房的设置部位作了 规定。即如受条件限制,锅炉房不能与 高层建筑脱开布置时,允许将其布置在 高层建筑内,但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对于常压类型热水锅炉设置问题, 通过大量的调查,热水锅炉的危险性远比蒸汽锅炉低。目前作为一些双回程的热水锅炉(即锅炉为常压高温水,热交换器为承压设备),可以适当放宽该机房的设置位置, 即设在地下一层或地下二层。同时,对所用燃料及机房的防火要求作了规定。,对于负压类型的锅炉如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有别于蒸汽锅炉,它在制冷、供热以及提供卫生热水三种工况运行时,机组本身处于真空负压状态,所以是相对安全可靠
17、的,可设于建筑物内。但考虑到溴化锂直燃机组用油用气,机房一旦失火,扑救难度较大等问题,对溴化锂直燃机组在高层建筑内的位置和机房的防火要求作出了规定。,对于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设置在屋顶问题, 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对常(负)压燃气锅炉房实际运行情况的考察, 在燃料供给等有相应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可设置在屋顶, 但锅炉房的门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大于6.0m。另外, 锅炉房的设置还须符合本条相应条款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原条文:4.1.3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 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
18、位隔开。,4.1.3.2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 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 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 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1.3.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新条文 4.1.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3.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 其总 储存量不应超过8.00
19、h的需要量. 且储 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 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和 除卤代烷1211、 1301以外的 自动 灭火系统。,4.1.3 条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说 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据调查,柴油发电机房与常(负)压锅炉房在燃料防火安全方面有类似之处,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但不应低于地下二层,且应满足本条的有关规定。卤代烷对环境有较大影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动灭火系统的选用作了适当修改。,原条文: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 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汽车库设计
20、防火规范的规定。,新条文: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的规定。,4.1.8条文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原条文说明二修改如下:),二、汽车库的出口应与建筑物的其它出口分开布置,以避免发生火灾时造成混乱,影响疏散和扑救。,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库,其防火设计, 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 修车 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 关规定。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已作修改, 修改为现名称,故改其一致。,新增条文: 4.1.12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 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 管道应符合下列
21、规定:,4.1.12.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 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12.3 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4.1.12 条文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防止储油间内油箱火灾,有效切断燃料供给,控制油品流散和油气扩散,本条对燃料供给管道及储油间内油箱的防火措施作出了规定。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在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已有明确要求,从其规定。,原条文:4.2.2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当较高一
22、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 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2 防 火 间 距,新条文: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原条文:4.2.3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但不宜小于4.00m。,新条文:4.2.3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
23、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原条文: 4.2.4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但不宜小于4.00m。,新条文: 4.2.4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 , 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4.2.24.2.4 条
24、文说明: 4.2.24.2.4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 明保留,新增条文说明如下: 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 本条明确了高 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多层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原条文 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 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 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新条文: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新表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 (m) 表4.2.7,原 表 4.2.7 见“高规”P1213:,4.2.7条文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说明保留,新增说
25、明如下)将原表中高层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柜) 、 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 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纳 入新增的4.2.8条。,新增条文4.2.8: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 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 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 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4.2.8条文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新增说明如下) 由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对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 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 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已经作了明 确规定,经协调,高层建筑与上述部位 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
26、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4.3 消 防 车 道,原条文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 应 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 困难时, 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 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 长度超过l50m 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 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 筑的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 的人行通道, 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 超过80m。,新条文: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 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l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 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 沿街
27、时, 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 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 离不宜超过80m。(注:其 指通道之间的距离)宣讲人加,原文无此注,4.3.1条文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和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l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都要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本次修订对原条文作了调整:对于 设有环形车道的高层建筑,可以不设置 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对于无法设置环 形消防车道,仅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 车道的高层建筑, 当其沿街长度超过 l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 要求在适 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安全疏散和 消防电梯 6
28、.1 一 般 规 定,原条文: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 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 每层 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 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 塔式住宅。,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 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 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 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 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 规范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 的1.4倍的公共建筑。,新条文: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 区的安全
29、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 每层 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 , 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 塔式住宅。,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 每个单 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 单元 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 单元之间的楼 梯能通过屋顶连通、 且户门为甲级防 火门, 窗间墙宽度、 窗槛墙高度为大于 1.2m的实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 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 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 通(屋顶可以不连通), 十八层及十 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 火墙,
30、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 窗间墙 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 1.2m 且为不 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修 订 疏 漏: 本次修订忘记修改 1.0.3条,应将 1.0.3.1条中的“首 层”二字去掉,敬请谅解。,6.1.1条修订疏漏:关于本条条文说明最后三行中 “每个 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从第 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之间都要设置连通 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设置一个安全 出口, 是符合本规范要求的。” 因为条 文中无正文, “说明” 中突然冒出这句无 依托的解释, 并与本条条文说明开头相 悖 ,应以取消为宜。,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 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 且相邻两
31、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 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表6.1.1,注:上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的规定。,6.1.1条文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二、三删除,新条文说明如下),二、原条文要求单元式住宅从 第十层起, 每层相邻单元之间都 要设置连通阳台或凹廊, 在工程 实践中难以执行。为此, 本次修 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调整。,三、在允许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情 况下,公共建筑内(地下室除外)的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 火门连通时,即使设置有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其最大允许建
32、筑面积(即相 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也 不允许扩大。,原条文: 6.1.2 塔式高层建筑, 两 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 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 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实体墙分隔。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 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 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新条文: 6.1.2 塔式高层建筑, 两 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 当确有困 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 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6.1.2.2 剪刀
33、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 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 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 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6.1.2条文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原条文“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 的实体墙分隔”的表述不准确,故本次修订予以明确。,原条文: 6.1.8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 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m2时, 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0.90m;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 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 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新条文: 6.1.8 公共
34、建筑中位于两个 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 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 门的 净宽不应小于0.90m; 公共建筑中位 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 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 门的净 宽不应小于1.40m。,6.1.8条文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 说明如下) 明确此规定只是对公共建筑中房 间疏散门数量的要求。,原条文: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 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 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 等应符合下列规定:,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 应按通过人数每l00人不小于0.80m 计算, 且不宜小于1.00m; 边走道的 最
35、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 走道的总宽度, 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 过人数每l00人不小于0.65m计算, 阶 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 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 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 门外 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 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6.1.11.4 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 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 纵 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 ; 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 0.90m 时, 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 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6.1.11.5 观
36、众厅每个疏散出口 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6.1.11.6 观众厅的疏散外门,宜 采用推闩式外开门。,新条文: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 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 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 符合下列规定:,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 应按通过人数每l00人不小于0.80m 计算, 且不宜小于 1.00m; 边走道的 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 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 l00 人不小于0.65m计算, 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 疏散出口 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 不应小
37、于1.40m。,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 门 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 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6.1.11.4 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 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 纵走道 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 22个; 当 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 0.90m 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 ; 只一侧 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6.1.11.5 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 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6.1.11.6 厅的疏散门,应采用 推闩式外开门。,6.1.11条文说明: (条文说明保留,新增条文说明如下) 推闩式外开门具有便于开启和及时疏散的特点,有利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疏散,故将原条
38、文的 宜 改成 应 。,原条文: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 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且不 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自 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新条文: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 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 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 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 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 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 位置设置使用提示。,6.1.16 条文说明: (条文说明保留,新增条文说明如下)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安全出口的 门等疏散用门,具有不需使用钥匙等任 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功能,是火灾状 态下人员安全疏散最基本的安全要求。,火灾案
39、例表明,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多是 由于业主使用普通门锁等人为锁闭疏散 用门,致使人员不能安全顺利逃生,造 成大量人员伤亡。故本次修订对疏散用 门提出了相应要求。,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 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原条文: 7.3.5 高层建筑群可共 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水 池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 一幢高层建筑计算。,新条文:7.3.5 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 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 可共用消防水 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 消防 水池、 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 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 高 位消防水箱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 且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的一
40、 幢 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7.3.5条文说明: (本条原条文说明删除,新条文说明如下)为节约用地、节省投资,同一时 间内只考虑1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均可共用, 共用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按用水 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计算确定。,工程实践证明, 高层建筑群可以共 用高位消防水箱。当共用高位消防 水箱时,要进行水力计算,除应满 足7.4.7条的相关规定外, 而且还要 设置在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 最高处,并采取措施保证其他建筑 初期火灾的消防供水。,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 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原条文:7.4.2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 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 柱
41、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 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紧接下页),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 每层不超过 8 户、 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 的塔式 住宅 ,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 可 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 型消火栓。,新条文: 7.4.2 消防竖管的布置, 应保 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 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 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紧接下页),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 时,可设一根竖管, 但必须采用双阀双 出口型消火栓: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
42、住宅;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 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7.4.2 条文说明:(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三如下) (见下页),三、单元式住宅的每个单元每层建筑面 积不大, 且各单元之间的墙采用了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其 火灾危险性与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 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 的塔 式住宅基本一样。因此设置两条消防竖管,确有困难,同样允许只设一条竖管, 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且 应保证消火栓的充实水柱到达最远 点。,原条文:7.4.6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
43、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新条文:7.4.6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原) 7.4.6.1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 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 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 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新) 7.4.6.1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 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 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 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原) 7.4.6.2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 通过水力计算确定, 且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 建筑高 度超过l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新) 7.4.
44、6.2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 通过水力计算确定, 且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 度超过l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原) 7.4.6.3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 定, 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 裙房不 应大于50m。(新) 7.4.6.3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 定, 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 裙房不 应大于50m。,(原) 7.4.6.4 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 为l.10m, 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 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新) 7.4.6.4 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 为l.10m, 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 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原) 7
45、.4.6.5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 大于0.80MPa,当大于0.80MPa时, 应采 取分区给水系统。 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 大于0.50MPa时, 消火栓处应设减压装置。(新) 7.4.6.5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 大于1.00MPa,当大于1.00MPa时, 应采 取分区给水系统。 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 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原) 7.4.6.6 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 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 水带 长度不应超过25m, 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 于19mm。(新) 7.4.6.6 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 水带长度不应超
46、过25m, 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原) 7.4.6.7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 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新) 7.4.6.7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 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原) 7.4.6.8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 消火栓。(新) 7.4.6.8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 消火栓。,(原) 7.4.6.9 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 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 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新) 7.4.6.9 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 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 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
47、或水箱间内。,7.4.6 条文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条文说明三修改如下)三、消火栓栓口压力。火场实践说明,水枪的水压太大,一人难以握紧使用。同时,水枪的流量超过5L/s,水箱内的消防用水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被用完,对扑救初期火灾极为不利。所以规定栓口的出水压力不大于0.50MPa。当超过0.50MPa时,要采取减压措施。,随着我国供水管道产品质量和承压能力的提高,本此修订将消火栓的静水压力由0.80MPa调整为1.00MPa(日本规定不超过0.70MPa,原苏联规定不超过0.90MPa)。同时,为便于工程设计和施工,将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控制在1.00MPa,当超过1.00MP
48、a时才要求采用分区给水。,7.6 灭火设备原条文: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除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 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 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新条文: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 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除游泳池、溜冰 场、建筑面积小于 5.00m2 的卫生间 、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 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 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原条文: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2.1 公共活动用房。 7.
49、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2.3 可燃物品库房。 7.6.2.4 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7.6.2.5 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新条文: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除游泳池、 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 的卫生 间、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 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 均应设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7.6.1、7.6.2 条文说明: (7.6.1、7.6.2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条文说明如下)据调查,游泳池、溜冰场尚无火灾实例,住宅火灾蔓延到相邻户及相邻单元的案例也不多见,故取消原条文7.6.2.17.6.2.5款的规定。本条所指游泳池、溜冰场不包括其辅助的服务用房和旱冰场,以下同。,原条文:7.6.3 二类高层建筑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m2 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新条文: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1 公共活动用房;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7.6.3.3 自动扶梯底部;7.6.3.4 可燃物品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