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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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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 年 6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6 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根据 2011 年 10 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

2、章 申领和发放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

3、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

4、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

5、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

6、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 常住户口登

7、记项目变更;(二) 兵役登记;(三) 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 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 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 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 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

8、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 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

9、没收违法所得:(一)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 的;(二)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10、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二) 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三) 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四) 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

11、法权益的;(五) 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第二十二条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

12、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又作三项修改 加大公民权益保护力度新华网北京月日电(记者崔清新、霍小光)记者从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获悉,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

13、稿拟交付日举行的闭幕会表决。与日提交初审的修正案草案相比,“建议表决稿”又作出项重要修改,内容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新证换领和指纹信息登记等,充分体现对公民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为了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修正案草案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日下午,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过程中提出,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无论是否有违法所得,均应并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

14、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连日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进行沟通,经认真研究后,对上述意见表示赞成,并建议对草案规定作相应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认为,此规定若获通过,意味着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民事责任,处罚力度明显加重,对公民个人信息将会起到多重保护作用。记者发现,与修正案草案初审稿相比,“建议表决稿”还作了项重要修改。第一是修正案草案初审稿将原来法律规定的“公民姓名变更”应当申请换领新证,修改为“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应当申请换领新证,经慎重研究,“建议表决稿”又将这一规定改了回去。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我国目前人口流

15、动量大、住址变动频繁,如果按照修正案草案规定,包括住址在内的身份证登记项目信息发生变化都要换领新证的话,可能给群众造成不便,也增加管理机关的工作负担,还是原来的规定比较妥当。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第二处重要修改是,明确了没有登记指纹信息的二代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这次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身份证登记项目中增加指纹信息。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为真正落实指纹信息登记的自愿原则,防止出现有的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只为登记指纹信息的持证人提供相应服务,而对没有登记指纹信息的持证人不提供服务的情况,换句话说,就是为了防止“倒逼”持证人办理指纹信息登记,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没有登记指纹信息的二代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表决稿”中增加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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