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干部、人事)部门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通过考试、民主测评和考察等程序,选拔党政机关或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第三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第四条 竞争上岗
2、适用于下列人员:(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机关或者工作部门(包括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机构等,下同)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二)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第一、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分院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三)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第五条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
3、人员参加。事业单位人员竞争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第六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第七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任前公示;(七)办理任职手续。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面试与民主测评可结合起来进行。第八条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
4、、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市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实施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政府工作部门同时报市人事局备案。第十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事业单位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具体由组织竞争上岗的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报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第十一条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对报名人员的职位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
5、。但竞争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 1 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在本级职位任满 4 年;不得越两级报名。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以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但一般不超过两个。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所报职位人数与该职位的比例一般不少于 21,对报名达不到 21 比例,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第十三条 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第十四条 竞争上岗应当进行
6、笔试、面试。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试题应从市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题库中提取。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区县(自治县、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可由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命制。笔试、面试分别按 100 分制量化计分。第十五条 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可由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职位,可加试专业科目。专业科目笔试由组
7、织(干部、人事)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命题。专业科目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笔试成绩,具体比例应根据竞争职位的不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第十六条 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测评方式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公文筐测验、角色扮演、演讲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第十七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 7 人,其中外单位人员应不少于 1 人。面试小组成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
8、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面试由面试小组成员当场打分,总评分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作为竞争者的面试得分。第十八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民主测评一般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必要时,可请下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单位规模较大、竞争者所在内设机构人员较多的,可在该内设机构中进行。具体范围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 80%以上。单位人数在 20 人及其以下的,应全部参加。民主测评时,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应当给参加测评人员发放测评对象的简历材料。第十九条 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
9、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民主测评可按单位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一般职工分层次计分,其权重一般按 424 计算。第二十条 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当告知应试者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第二十一条 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采用综合遴选的方式,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一般按照 343 的比例计算总分。依据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最低分数不得低于60 分。参加竞争人数较多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采用逐轮遴选方式,笔试、面试和
10、民主测评均从高分到低分遴选参加下一轮测试人选,每轮应当公布遴选入围名单及最低分数,最低分数不得低于 60 分。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 3 年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第二十二条 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入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后的,可与组织考察结合进行。第二十三条 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多于竞争职位数。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由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
11、度。第二十五条 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第二十六条 属破格或越级提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市委组织部或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同意。第二十七条 对拟任人选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7 至 15 天。公示结果不影响其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12、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第二十九条 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二)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四)组织和参与考试、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对竞争上岗中的违纪行为,按
13、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党委及其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者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署真实姓名的,应将核实处理情况反馈本人。第三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及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商重庆市人事局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