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法 International Trade Law,南开大学法学院 唐颖侠,第一编 国际贸易 实务与法律,第一章 国际贸易实务,第一节 国际贸易及其理论,一、什么是国际贸易,国际贸易的含义及基本形式 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换活动; 商品的广义化: 硬商品(货物) 软商品(技术、服务) 硬+软商品(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国际贸易:商品在全球范围内有偿有序流动,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而合理的享用。国际贸易的基本形式 货物贸易 技术贸易 服务贸易 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 对外贸易额及贸易差额 对外贸易商品结构 国际货物贸易额,二、国际货物贸易的基本分类,货物移动方向:出口贸易、进口贸易、过境贸易 (复出口、
2、复进口;净出口,净进口) 划分进出口的标准:总贸易、专门贸易 有无第三者参加:直接贸易、间接贸易、转口贸易 清偿工具:自由结汇的贸易和易货贸易 地理和政治区域:边境贸易、区域性贸易 运输货物的方式:海路贸易、空运贸易、陆路贸易,三、为什么要进行国际贸易,差异与梯度: 各国资源差异 经济与科技发展水平差异 封闭战略的弊端: 欠发达国家远离高科技产品; 不同气候商品不能实现交换; 自然资源不能实现跨国界互补; 世界资源不能被全人类充分而合理地享用。 国际贸易与民族工业发展的辩证法 出口贸易与民族工业发展的影响 进口贸易与民族工业发展的影响,四、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一)“绝对成本论”亚当斯密:国际
3、贸易的产生,在于地域、自然条件不同而形成的商品成本的绝对差异。如果外国产品比本国生产的产品便宜(生产成本绝对低),那么就用本国在有利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去交换外国的另一种产品,而不要自己去生产。斯密的国际贸易理论被称为“地域分工论”或“绝对成本论”。 (二)“比较成本论”李嘉图:任何一个国家,不论其经济实力强弱,都具有他国相对优势的产品;安排生产相对优势的产品并用以交换,将使贸易双方都可以用同样的劳动耗费,交换到比分工前所能得到的更多的产品。 李嘉图理论问世以来,一直被奉为西方国际贸易理论的经典。此后的国际贸易经济理论,均在李嘉图比较成本理论基础上补充或发展而来的。 (三)“资源禀赋论”赫克歇
4、尔、俄林:商品价格的国际绝对差异是国际贸易产生的直接原因。商品价格的国际绝对差异。当两国价格差异大于各项运输费用时,商品从价格较低的国家输往价格较高的国家就能带来利益,国际贸易因而得以发生。,四、 各国对国际贸易的两大政策,贸易自由政策(有利于出口国家) 贸易保护政策(有利于进口国家)贸易保护具体措施 关税壁垒:征收进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 非关税壁垒:通过一系列措施,如进口数量限制、进口许可证、进口产品的技术指标、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进口产品的卫生检疫等,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两种贸易政策的转换 经济繁荣时:提倡贸易自由 经济衰退时:提倡贸易保护 国际贸易政策的发展趋势消除贸易壁垒
5、实现贸易自由化,第二节 国际货物贸易流程,一、贸易合同的磋商交易磋商主要包括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合同成立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合同法律: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二、我国货物出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货物出口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和制单结汇等多种环节。其中又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单(制单结汇)4个环节最为重要。由于商人信用不如银行信用,国际贸易的付款大多数采用信用高的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愿意承担付款责任,通常都通过开出银行信用证来表示。信用证是银行表示在一定条件下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
6、。 三、我国货物进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进口方履行合同的主要环节包括: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和催装、保险、审单和付汇、报关和接货、验收和拨交、进口索赔。思考: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损货差,应向谁索赔?,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述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作用 简化交易程序,方便当事人贸易谈判 作为贸易惯例,推动国际贸易统一法进程,消除贸易障碍 对合同、法律和公约有一定的补充作用如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如CISG第9条: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
7、们之间确定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经默示同意对他们合同或合同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经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国际贸易术语的成文化解释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及不同版本 Incoterms不同版本:1935,1953,1967,1976,1980,1990,2000。,二、 Incoterms2000的13个术语,三、 Incoterms2000 13术语涉及主要问题,排列
8、顺序 交货地点(卖方国家、买方国家) 合同性质(装运合同、到达合同) 运输方式(水上运输、各种运输) 风险转移(交货时转移) 术语后地点的含义(交货地点、费用地点、交货和费用地点) 出口进口报关(卖方出口、买方进口、例外情况),四、 Incoterms2000双方责任,五、 Incoterms2000的主要修改,实质性修改 进出口报关 原则:各自办理各自国家的报关手续 例外:EXW,DDP两个术语例外 Incoterms1990 四个术语例外(FAS, DEQ) FCA的装载和卸载费用:卖方“只装载一次”原则 FCA(卖方工厂):卖方有装载义务 FCA(非卖方工厂):卖方没有卸载义务 Inco
9、terms1990 根据7种运输条件进行分别规定,烦琐而不易操作 形式上的变化:买卖双方责任的排列方式 Incoterms2000 :A1B1A2B2-A10B10 Incoterms1990 :A1A2-A10B1B2-B10,第二节 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一、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有关货物责任、费用、风险以装船越过船舷为界; 船舷不明显以FCA代替;风险含义、转移前提及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合同当事人责任外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失,由风险承担者承担 风险转移的前提:货物被特定化 IncotermsB5: 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10、CISG第67条:在货物上以加标志、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 风险转移时间对买卖双方利益的影响 买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实务中常常被称为离岸价格 靠岸装卸 锚地装卸:驳船的费用,FOB的变形问题(装船费用) 货物的分类:件杂货;大宗货;不同货物需要不同的船舶运输 船舶经营方式:班轮;租船;不同方式对装卸船安排不同 班轮:件杂货,船方统一安排装船和卸船(Liner Terms); 航次租船:大宗货,双方协商装船卸船:Liner Terms ,FI0,FIOST等; FOB常见变形: 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FOB S
11、towed(理舱费在内) 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等 注意问题: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的衔接,如: 买卖合同规定“FOB Liner Terms”,运输合同规定FIOST; 买卖合同规定“FOB Stowed”,运输合同规定“Liner Terms”; 买卖合同规定“FOB Trimmed”,运输合同规定“FIOT”;FOB术语应注意问题 船货衔接 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的衔接 代办租船订舱 与南北美洲的FOB交易: Incoterms2000: FOB DALIAN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FOB Vessel DALIAN,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
12、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仅适用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买卖双方十项责任: A1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A2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
13、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A3 无义务 B3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A4 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B4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A5 除B5规定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及 因买方未按照B7通知卖方,或其指定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
14、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A6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6 买方必须支付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由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
15、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A7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B7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A8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交易所或多式联运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B8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A9
16、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B9 买方必须支付装运前检验费用,但出口国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A10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B10 买方必
17、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案例 :我国的某一外贸公司以“FOB大连”出口200包纺织品,装船时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装船后,我方外贸公司在第3天向国外的买方发出了装船通知,但是载运的船舶在起航后10个小时左右遭遇了恶劣天气,致使200包纺织品全部被海水浸湿。买方因为在第3天接到通知,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无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于是要求我外贸公司承担责任。我方认为,货物被海水浸湿,这是风险造成的损失,不是我方责任造成的,风险在越过船舷时就已经转移,损失理应由买方自己承担。双方为此发生了争议。,二
18、、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FR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运费和费用。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CFR术语下,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仅适用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双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CFR的变形问题(卸船费用) 船舶经营方式 班轮下: Liner Terms; 航次租船下:协商卸船费用( Liner Terms 或FO) CFR主要变形: CFR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CFR Landed(卸至岸上) CFR EX Ships Hold(舱底交接)
19、 注意问题: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的衔接,如: 买卖合同规定“CFR Terms”,航次租船合同规定FIOST; 买卖合同规定“CFR Landed”,航次租船合同规定“Liner Terms”; 买卖合同规定“CFR EX Ships Hold ”,航次租船合同规定“FIOT”;,买卖双方的十项责任(除A3、A6、A8外,其他同FOB)A3a)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运输至指定的目的港。 B3买方无责任。A6 卖方必须支付: 按照A3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装船费和根据运
20、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 B6 除A3a)规划外,买方必须支付:货物运输途中直至目的港一切费用,除非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 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A8 卖方必须: 自付费用,立即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日期应在约定装运期内;除另有约定,应使买方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 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B8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3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三、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21、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运费和费用,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及因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必须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买方应注意,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险别,需与卖方明确达成协议,或自行作出额外保险安排。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仅适用海运和内河运输。若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CIF常常在实务中被称为“到岸价格”:费用到岸 卖方只承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费用,但不保证货物运到目的港 货物能否到岸,由
22、买方承担风险,季节性货物:CIF合同中关于“不迟于*年*月*日运到”的规定两种观点:该条款无效,因为与装运合同性质相违背 该条款有效,将该术语的装运合同性质变更 建议:CIF 术语中避免此条款,改用D组术语买卖双方的十项责任(除A3b)外,其他方面卖方责任与CFR相同)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B5和B4规定。应买方要求、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加投战争、罢工等险,若能投保的话。
23、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四、三种常见术语的比较及选择,共同点: 运输方式相同 都以船舷为界,船舷不明显时都可以用其他术语替代 都属于装运合同 进出口报关相同 不同点 价格构成不同 运输责任不同 保险责任同 变形所涉及的费用不同 三种贸易术语的选择 为增加外汇的出口贸易 为节省外汇的进口贸易 为防止欺诈的进口贸易 为及时收到季节性货物的进口贸易 思考:进口货物使用FOB术语有哪些好处?,杨良宜先生的话(来自国际货物买卖杨良宜著,P24-34),1、绝大部分假提单的诈骗是出自CIF或CFR买卖。国内买方通过银行结汇取得一套文件或单证,内有一份假提单
24、,印上船名,这船舶是真是假也不知道。往往是,买方等上二三个月,仍是毫无消息才去追查假提单上的船舶。届时才发现根本没有这条船舶,或是有这个船舶但根本与这个航次没有关系,只是船名被盗用,或是船只是500吨的小船,不可能去装运2万吨的货物。2、如果买方以FOB条件,他去负责租船派船,这样的情况会发生吗?3、如果对卖方有怀疑,买方也可以用FOB成交来试探卖方,如果卖方是骗子,就很可能因为买方的这一条件而知难而退。4、假提单问题不是“大假”,也会是“小假”,如倒签提单、不清洁提单、舱内货物装在甲板上等等。在FOB条件下,卖方想在任何方面的欺骗都难以得逞。5、即使卖方不欺骗,买方的头疼也不会少。卖方只会关
25、心船舶运费高低,不关心租船的好坏。6、如果卖方租船的船东半途倒闭,船舶被扣被卖。不但航次不能完成(新船东无责任去完成以前尚无完成的航次),而且,如果买方不在合理时间内从船上取回货物,新船东在法院允许下有权把货物处理掉。买方的损失能否去怪罪卖方呢?应是不能。如果买方自己控制航运,以FOB买货,他会大大减少这种损失的。,第三节 其他的国际贸易术语,一、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也不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该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术语。 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若双方希
26、望卖方负责装货并承担装货费用和风险,则须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时,不应使用该术语,而应使用FCA,如果卖方同意装载货物并承担费用和风险的话。 A2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在需办理海关手续时卖方须给予买方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为货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二、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卖方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即完成交货。 不同交货地点影响卖方装货和卸货义务。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负责装货;其他任何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时,当卖方将货
27、物交给此人即视为已履行交货。,三、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 买方必须承担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这一点与以前版本的内容相反。 希望买方办理出口手续时需销售合同明确注明。 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四、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的任何人。 若使用接运承运人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则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转
28、移。 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五、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卖方必须办理货物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买方应注意,CIP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险别,需要与卖方明确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若使用接运承运人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则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转移。 CIP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六、DAF 边境交
29、货(指定地点) 当卖方在边境指定地点、邻国海关边界前,将处于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 “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故用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来准确界定所指边境,这是极为重要的。 如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责从交货运输工具上卸货并承担卸货风险和费用,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注明。 该术语可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当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七、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卖方在指定目的港,将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清关,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卸货前的一
30、切风险和费用。 如果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担卸货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EQ术语。 当货物经由海运或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在目的港船上交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 八、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卖方在指定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买方办理进口清关并支付一切海关手续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这和以前版本相反,以前版本要求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货物进口全部或部分费用,应在销售合同中注明。 当货物经由海运、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在目的港码头卸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 如果当事方希望卖
31、方负担货物从码头运至港口以内或以外的其他点(仓库、终点站、运输站等)义务时,则应使用DDU或DDP术语。,九、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将货物从交货运输工具上卸下,即完成交货。 卖方应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买方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如果双方希望实方办理海关手续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和风险,以及在货物进口时应支付的一些费用,则应在销
32、售合同中明确注明。 适用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十、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办理完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 卖方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进口“税费”(包括办理一切海关手续、交纳海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的责任和风险)。 EXW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小责任,DDP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大责任。 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此术语。 A2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文件,并
33、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以及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应卖方要求,并由其负担风险和费用,买方必须给予卖方一切协助,帮助卖方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取得货物进口所需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如当事方希望将任何进口所要支付的一些费用(如增值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注明。 若当事方希望买方承担进口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DU术语。 用于所有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第四节 Incoterms2000的适用,一、适用 Incoterms2000应注意问题 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不适用于运输合同: 在货物、技术与服务多元
34、化贸易形式中,仅适用于货物贸易。 在货物贸易中,仅规定与当事人交付货物有关的权利义务,不涉及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如所有权、违约责任等。 可适用于国内货物贸易。 买卖合同适用Incoterms2000的两种方式: FOB TIANJIN Incoterms2000(成为合同条款) 被视为当事人默示采用Incoterms2000的情况: 当事人先前的交易适用了Incoterms2000 当事人来往函件中援引了Incoterms2000 当事人采用ICC的国际买卖示范合同 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Incoterms2000 Incoterms2000适用应注意问题 不能与合同明示条款冲突 不能
35、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对外贸易 不能单独适用,不能替代合同、法律和公约。,二、 Incoterms2000 序言中几个问题,“托运人”(shipper):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人;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人。 交付(Delivery):两种不同意义 用来判断卖方何时完成交货义务,规定在A4条款中。 用于买方收取或接受货物交付的义务,规定在B4条款中。注意:买方接受交付不表明买方接受货物,只表明买方接受卖方交付行为。 货物风险和费用的转移 交货时,风险及与货物有关费用转移给买方承担 为不给买方拖延风险和费用转移的机会,当买方未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未给予卖方能够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通知时,风险和费用提前转移,如FOB四种
36、情况。 提前转移的条件:货物已特定化,或称划拨为合同项下,或注明有关合同。 散装货物且未确定每一买方的数量时,在货物按前述规定特定化前,风险和费用不发生转移。,C组术语的两个地点 费用付到地点:目的地(港),常常被误认为到达合同 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地点:装运地(港),属于装运合同。 “不迟于*日装运”与“不迟于*日到达”的用语。 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权利 C组术语下,已获得货款的卖方无权再向承运人发出处分货物的指示 为确保卖方不再指示承运人,应订立“无处分权”条款 (1990年海运单统一规则卖方的保险责任:CIF和CIP CIF常用于农矿产品,最低责任险即可,买方可要求附加保险 。 CIP常用于
37、制成品,因存在偷盗、不当搬运等风险,最大责任险适宜。 为不造成混乱,Incoterms仍规定CIP最低责任险,买方应特别注意。 贸易术语的变形:如FOB理舱 Incoterms对术语后添加的内容不提供任何指导 建议双方明确:是仅指理舱费用还是包括理舱结束前的风险。,包装义务根据运输需要包装,以合同订立前已知有关运输情况为限。货物检验费用: 买方承担装运前检验费用 卖方国家强制检验的除外 EXW术语装运前检验费用除外提交提单、提单被替代及电子提单 CFR和CIF卖方有义务提供通常运输单据(包括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但买方希望通过转让单据来转让在途货物时,必须提供提单。 对买方和银行来说,确保卖方已
38、提交全套正本提单至关重要; 简化运输单据是发展趋势,近年不可转让单据替代提单做法很多。但买方希望通过转让单据而出售在途货物的情况除外。 双方约定采用电子方式通讯,转让在途货物可通过电子数据密码转让提单。,三、Incoterms2000 与买卖合同公约,公约对买卖合同适用惯例的具体规定CISG第9条 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定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经默示同意对他们合同或合同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经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问题:1、惯例被当事
39、人适用于合同的两种情况2、 惯例被视为当事人默示同意适用于合同时,应具备什么条件?3、对于同类合同当事人广泛知道并经常遵守的惯例,如Incoterms2000 ,当事人可否在合同中协议排除其适用?公约与Incoterms2000的关系 基本一致: Incoterms2000 多处提及公约 相互补充:使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更明确,案例分析,1、申请人中国H公司(卖方)与被申请人S公司(买方)于2002年10月9日订立合同,合同规定:100吨板栗,2450美元/吨,FOB天津。付款条件:合同订立后4日内将信用证开到卖方。11月8日卖方收到买方提供的开证申请书副本,规定装船期为11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
40、至11月30日。卖方认为申请书中的装船期及有效期规定得太短,要求将装船期延至11月20日,有效期延至12月5日。但申请人于11月12日收到的被申请人开出的信用证中仍规定装船期为11月15日,有效期为11月30日。但此后被申请人始终未派船来接货。,争议焦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在10月14日前而是在11月12日才将信用证开到申请人处,已属严重违约。对申请人提出推迟装船期及有效期的要求,被申请人均以市场不好为由既不展证又不派船。在FOB条件下,租船订舱是买方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买方不派船接货属于根本违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包括差价在内的195万的损失。被申请人辨称,被申请人之所
41、以延迟开证是因为申请人没有提供货物已到天津并做好发货准备的通知。另日本银行因中国出口的板栗发现多起质量问题,故不愿开证,经被申请人多方努力才于11月8日得到银行许可。之所以没有延长装运期及有效期是因为银行不同意。关于赔偿损失问题,被申请人称曾与申请人进行过协商,但未得到申请人的配合,后者将板栗转售掉了。根据中日贸易习惯合同条款,买方未按合同开立信用证或未派船,买方仅需承担合同总金额3%的赔偿金额。 问:买方开出信用证后未派船来接货,是否构成根本违约?,2、2003年3月6日,原告厦门某公司作为买方与被告香港某公司以506.5美元/吨CFR厦门的贸易条件订立了一份进口5000吨智利鱼粉的合同。合
42、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卖方所交鱼粉在装船港应不含有任何活昆虫、沙门氏菌和致贺氏菌。交货期限:2003年4月5月3000吨,5月6月2000吨。付款条件:买方应于3月15日以前由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提单日期后35天,卖方须于6月30日以前在香港交单。此外合同还规定由买方按伦敦协会条款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自燃、结块险。议付单据包括全套装船检验单证,买方保留在目的港的复检权。 卖方于5月31日将3150吨鱼粉装“挑战”轮,6月30日在香港提交了全套议付单据,因单据中有个字母打错遭拒付。7月22日船抵厦门港卸货,7月31日买方电告卖方:“鱼粉发现大量活虫
43、”;8月2日卸毕进仓;8月3日传真要求卖方提供假保险单,遭婉拒后以鱼粉生虫为由扣付20%货款,并向卖方索赔105万美元。 问:货物风险责任如何分担?,3、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公司(出口方)签订购买一批日用瓷具合同,价格条件为CIF洛杉矶,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知发生车祸后,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协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
44、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降5%。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出口方还是作出让步,受震荡的降2.5%,其余降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损失共计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据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理由是自己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单证耽误时间;但对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
45、,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个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4、瑞士SKG公司(卖方)与中国W贸易公司(买方)以CIF签订了一笔1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2003年7月20日。W贸易公司及时向SKG公司开出信用证,SKG公司也在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此后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W贸易公司:“装运给贵公司的1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20000吨钢材一起装载一条船上的。”W贸易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SKG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他们的货后再驶往厦门。SKG公司复传真说,该船将先靠黄埔港。不料,该船实
46、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港,并停留近1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在此期间,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变动,W贸易公司需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足够支付采购所需的美元。其结果是W贸易公司不但得不到预期利润8万多美元,还要赔2万多美元,共计损失10万美元。于是W贸易公司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的港黄埔港后,W贸易公司认为对方违反其“先靠黄埔港”的承诺,而且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即使w 公司接受货物也不利可图,于是W公司拒收该货物。,由于W贸易公司的拒收,直接导致SKG公司所派的船不能按时卸货,SKG公司不得不支付滞期费4万美元,
47、并将货物卖与另一买主。SKG公司认为CIF合同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他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并非SKG公司所能控制,系船方所为。因此认为W贸易公司没有理由拒收货物,并要求W贸易公司赔偿其滞期费损失。W贸易公司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拒赔。于是SKG公司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庭经合议,裁决如下: (1)申请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合同货物装上船,并向议付行提交了装运单据。为此,申请人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 (2)已经国际贸易习惯,发货人没有义务、也无法保证载货船舶何时抵达何港或先靠何港。除非发货人作了明确的承诺
48、,它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本案发货人SKG公司告诉收货人W贸易公司载货船舶将先靠黄埔港并不构成发货人的正式承诺。因此,他对载货船舶先靠厦门港这一事实不应承担责任。 (3)被申请人以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率发生变动为由拒绝收货,违反国际贸易习惯。货币兑换率变动的风险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4)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仲裁庭裁定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4万美元滞期费损失和利息,被申请人的反诉相应驳回。 (5)本案仲裁费2000美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律概述,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概述,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国际贸易法含义:调整国际贸易法律关系及与国际贸易法律关系有关的其他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
49、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国际贸易关系及有关的其他关系 国际货物买卖关系 国际技术转让关系 国际服务提供与接受关系 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关系:海关、商检、对外贸易管制等 性质:公法与私法双重性质 主体:国家、组织、法人、自然人等,二、国际贸易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公路运输 铁路运输 海上运输 多式联运 海关法 商品商检法 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法 国际技术转让法 国际服务贸易法 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法 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法,三、 国际贸易统一法,产生背景各国社会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其制定对外贸易法,在形式、具体制度以及法律概念上差异很大,引起法律冲突,形成国际贸易发展障碍。 国际贸易统一法的产生一些国际组织认为,为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有必要制定统一国际贸易法律规范,即国际贸易统一法。是国际贸易法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统一国际贸易法律规范 国际贸易公约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局限性 体系和内容不够完善 现有的统一法还没有涉及包括国际货物贸易的各个领域 所涉及的领域内因有的国家不参加或保留而不能适用 国际贸易法的发展趋势国际贸易统一法,贸易惯例的作用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