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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8161523 上传时间:2019-06-1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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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提高初步设计审批效率和工程设计质量,依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以下简称“规模水厂” )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进行建设,供水规模 1000m3/d 以上或覆盖人口 10000 人以上,工程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下的村镇供水工程。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凡新建、改建或扩建达到规模水厂标准的供水工程,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第三条 省

2、水利厅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批和管理工作;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受省水利厅委托,负责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第二章 审批程序第四条 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批程序为审批申请、组织审查和设计批复。第五条 规模水厂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县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向省水利厅提出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21、申请审批文件;2、初步设计文本(送审稿)及附件。第六条 省水利厅在接收申请材料后进行合规性预审,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具备审查条件。若不具备审查条件,省水利厅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若具备审查条件,则委托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组织审查。第七条 省农村饮水管

3、理总站接受委托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应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对审查结果不合格的,设计单位应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第八条 县级水利部门应督促设计单位按专家审查意见,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设计报告修改完善,并形成报批稿报送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报批稿中应附具针对专家审查意见而进行修改的说明。第九条 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报批稿初审后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在 15 个工作日内正式批复。第十条 经审批后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 (皖水基2011332)执行。第三章 设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 承担初步设计编

4、制任务的单位,对于-型供水工程,应具有水利行业(或相关专项)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乙级以上设计资质;对于-型供水工程,应具有水利行业(或相关专项)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丙级以上设计资质。3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成立项目设计组,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及各专业责任人,合理配备设计人员;按时向委托单位提交设计成果。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应达到以下要求:1、符合经批准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规划;2、设计内容应当完整,对于跨年度实施项目,按“整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一次性设计到位,不得为控制投资额,减少或缺失配水管网等相关内容;3、设计深度及格式符合安徽省农村

5、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以下简称编制指南 )规定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SL310-2004)等技术规程;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审查实行专家评分制。评审专家对照评分标准(见附件) ,结合设计文本编制质量,对报告进行评分。审查结果分优秀(90 分以上) 、良好(8090 分) 、合格(6080 分)和不合格(60 分以下)四个等级。第十五条 为提高设计质量,采取设计费用与设计质量挂钩的方式,对质量好的,其设计费费率取较大值;反之取较小值。对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报告累计有两次评定为不合格的,自第二次评审为不合格之日起,该设计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承接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业务。第十六条

6、 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应督促设计单位按专家意见修改到位。在初审时,应复核工程受益人口及规划内不安全人口,对水源选择、工程布置及设计方案等提出明确意见,并提出工程概算审核表,对工程概算合理性负责。 第十七条 审查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不得利用4审查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能够按要求参加并完成审查任务。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应建立审查专家库,对审查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审查资格。第十八条 县级水利部门应根据专项规划,及早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做好相关项目储备;按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编制任务;除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而适当降低设计费外,建设单位不得扣除设计单位设计费用。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 “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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