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吉 林 大 学 珠 海 学 院互 联 网 +创 新 创 业 计 划 书珠 海 市 青 少 年 高 尔 夫 微 店 培 训 营系 别 : 旅 游 管 理 系专 业 名 称 : 旅 游 管 理学 生 姓 名 :学 号 :课 程 名 称 : 旅 游 电 子 商 务完 成 日 期 : 2016 年 6 月 15 日II“ 互 联 网 +” 创 新 创 业 商 业 计 划 书参 赛 领 域 : 互 联 网 + 商 务 服 务参 赛 组 别 : 创 意 组珠 海 市 青 少 年 高 尔 夫 微 店 培 训 营商 业 计 划 书项 目 团 队 珠 海 市 高 尔 夫 球 青 少 年 培 训 营 公 司地
2、址 吉 林 大 学 珠 海 学 院联 系 人电 话电 子 邮 箱提 供 日 期 2016 年 06 月 15 日III目 录一 、 企 业 概 况 ( 1)二 、 市 场 评 估 ( 1)1、 计 划 提 要 ( 1)2、 目 标 顾 客 描 述 ( 2)3、 市 场 形 势 ( 2)4、 竞 争 状 况 ( 2)5、 机 会 与 挑 战 分 析 ( 3)三 、 市 场 营 销 计 划 ( 4)1、 目 标 市 场 ( 4)2、 产 品 ( 4)3、 价 格 ( 4)4、 地 点 ( 4)5、 推 广 ( 5)6、 促 销 ( 5)四 、 企 业 组 织 结 构 ( 6)五 、 流 动 资 金
3、 ( 7)六 、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7)第 一 章 总 则 ( 7)第 二 章 员 工 日 常 行 为 规 范 ( 7)第 三 章 作 息 与 考 勤 制 度 ( 9)IV第 四 章 请 假 制 度 ( 9)第 五 章 奖 惩 制 度 ( 10)第 六 章 岗 位 管 理 制 度 ( 12)第 七 章 卫 生 与 安 全 制 度 ( 13)1一 、 企 业 概 况珠 海 市 高 尔 夫 球 青 少 年 训 练 营 , 集 青 少 年 高 尔 夫 运 动 培 训 、 高 尔 夫 休 闲 娱 乐 、 高 尔 夫 规 则 礼 仪 学 习 、提 高 青 少 年 综 合 素 质 为 一 体 。
4、 本 公 司 致 力 于 高 尔 夫 球 运 动 的 , 推 广 和 普 及 , 通 过 “ 青 少 年 高 尔 夫 免费 体 验 ” “ 金 鹰 培 训 计 划 ” 等 活 动 , 体 验 和 学 习 睿 智 、 谦 虚 、 优 雅 高 尔 夫 球 的 本 质 , 将 高 尔 夫 球 文化 和 精 神 理 念 进 行 融 合 , 让 更 多 的 青 少 年 参 与 了 解 和 喜 爱 这 项 运 动 。 从 青 少 年 的 启 蒙 阶 段 到 青 少 年的 提 高 阶 段 都 设 专 职 教 练 给 予 专 业 指 导 , 为 您 的 孩 子 打 造 一 个 高 尔 夫 球 生 活 地 图
5、。 本 公 司 拥 有 专 业及 优 秀 的 教 练 团 队 和 专 业 的 培 训 课 程 以 及 一 流 的 训 练 场 地 , 我 们 还 有 高 尔 夫 球 杆 的 品 牌 供 应 商 , 为您 提 供 更 优 质 的 打 球 体 验 。主 要 经 营 范 围 : 开 通 微 店 , 设 立 两 部 分 的 链 接 。 一 部 分 是 高 尔 夫 培 训 班 报 名 链 接 , 一 部 分 是 高 尔 夫球 杆 等 用 具 的 销 售 链 接主 要 针 对 珠 海 市 青 少 年 进 行 的 基 础 高 尔 夫 教 育 , 并 出 售 对 应 的 高 尔 夫 用 具 。企 业 类 型
6、:生 产 制 造 零 售 批 发 服 务 农 业 新 型 产 业 传 统 产 业 其 他 ( 教 育 )二 、 市 场 评 估1、 计 划 提 要本 微 店 训 练 营 推 广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把 本 企 业 的 品 牌 打 入 市 场 。第 一 阶 段 : 要 在 广 大 的 消 费 群 体 中 建 立 良 好 健 康 的 企 业 文 化 , 让 青 少 年 感 受 到 高 尔 夫 球 带 来 的 新 的享 受 。第 二 阶 段 : 在 青 少 年 有 一 定 打 球 基 础 的 前 提 下 , 从 而 让 课 堂 讲 师 提 高 青 少 年 的 高 尔 夫 理 论 水 平 , 技术
7、 教 练 来 提 高 青 少 年 的 球 技 水 平 , 使 青 少 年 具 备 初 步 下 场 打 球 的 水 平 。22、 目 标 顾 客 描 述 :( 1) 、 针 对 想 学 习 高 尔 夫 的 青 少 年( 2) 、 需 求 高 尔 夫 用 具 的 青 少 年 人 群3、 市 场 形 势高 尔 夫 运 动 已 经 发 展 成 为 世 界 三 大 运 动 之 一 , 随 着 中 国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 人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得 到 极 大 地提 高 , 不 断 追 求 高 品 质 的 生 活 方 式 , 并 逐 渐 融 入 广 大 民 众 的 日 常 生 活 之 中 。
8、但 是 国 内 青 少 年 高 尔 夫运 动 发 展 还 处 于 未 普 及 阶 段 , 18 岁 以 下 青 少 年 高 尔 夫 参 与 者 比 例 未 到 4%, 估 计 数 量 约 2 万 人 而已 , 与 美 国 青 少 年 (5 11 岁 )相 比 , 高 尔 夫 参 与 人 数 多 达 280 万 , 而 青 少 年 (12 17 岁 )有 330万 , 简 直 小 巫 见 大 巫 。 如 今 世 界 各 个 高 尔 夫 发 达 地 方 皆 积 极 培 养 青 少 年 打 高 尔 夫 球 , 随 着 2009 年10 月 国 际 奥 委 会 将 高 尔 夫 列 入 2016 年 和
9、 2020 年 夏 季 奥 运 会 正 式 比 赛 项 目 , 2010 年 3 月 初 , 国 家 体育 总 局 将 高 尔 夫 列 入 2013 年 第 12 届 全 运 会 的 正 式 比 赛 项 目 , 高 尔 夫 运 动 在 中 国 更 是 掀 起 了 一 股 浪潮 。 现 在 , 很 多 家 长 为 孩 子 们 沉 迷 于 网 络 游 戏 等 不 良 爱 好 而 头 疼 , 而 高 尔 夫 让 孩 子 们 有 了 一 项 可 以“ 沉 迷 ” 的 健 康 运 动 。 经 过 调 查 , 一 旦 孩 子 们 接 触 到 高 尔 夫 , 往 往 爱 不 释 手 , 再 加 上 家 长
10、以 及 教 练的 正 确 引 导 , 可 以 让 这 一 项 时 尚 优 雅 的 运 动 成 为 孩 子 一 生 的 “ 伙 伴 ” , 从 而 摒 弃 不 良 爱 好 。 高 尔 夫运 动 最 大 的 特 点 是 在 没 有 裁 判 监 督 的 情 形 下 进 行 , 如 果 孩 子 们 从 小 就 在 球 场 上 遵 守 规 则 和 礼 仪 , 长大 后 一 定 会 遵 守 社 会 规 则 和 准 则 。 让 他 们 从 小 了 解 、 掌 握 高 尔 夫 , 培 养 优 雅 的 举 止 、 气 质 以 及 良 好的 身 体 与 心 理 素 质 , 让 孩 子 们 在 激 烈 的 社 会
11、竞 争 中 更 加 健 康 地 成 长 。4、 竞 争 状 况在 广 州 , 不 仅 有 每 年 暑 假 的 青 少 年 高 尔 夫 球 夏 令 营 免 费 面 向 对 高 尔 夫 球 感 兴 趣 的 青 少 年 , 还 有 我 国著 名 高 尔 夫 球 员 冯 珊 珊 的 冯 珊 珊 青 少 年 工 作 室 支 持 高 尔 夫 球 在 青 少 年 层 面 的 推 广 普 及 。 在 深 圳 同 样有 在 寒 假 举 办 的 US kids 青 少 年 高 尔 夫 冬 令 营 供 青 少 年 参 与 。 而 珠 海 市 , 虽 说 是 主 打 高 尔 夫 旅 游 ,但 是 却 并 没 有 做
12、好 青 少 年 高 尔 夫 的 普 及 工 作 , 至 今 仍 未 一 家 球 场 或 者 机 构 开 设 青 少 年 高 尔 夫 培 训 班 ,使 得 珠 海 市 青 少 年 缺 少 平 台 和 教 练 人 员 , 更 没 有 高 尔 夫 培 训 营 的 微 店 。 因 此 , 我 们 认 为 在 珠 海 市 开设 青 少 年 高 尔 夫 培 训 营 的 微 店 是 有 市 场 需 求 的 , 更 重 要 的 是 这 将 促 进 高 尔 夫 球 运 动 在 珠 海 市 的 普3及 , 为 珠 海 市 高 尔 夫 球 梯 队 建 设 出 一 份 力 , 向 珠 海 市 输 送 后 备 人 才
13、, 反 哺 珠 海 市 的 高 尔 夫 旅 游 经 济 。竞 争 对 手 的 主 要 优 势 :1.教 学 内 容 相 对 比 较 专 业 , 教 学 经 验 丰 富2.场 地 更 加 专 业竞 争 对 手 的 主 要 劣 势 :1.场 地 成 本 较 高 , 利 润 相 对 较 少2.家 长 对 对 手 企 业 信 任 度 较 低本 企 业 相 对 于 竞 争 对 手 的 主 要 优 势 :1.场 地 成 本 低 , 利 润 较 高2.师 资 雄 厚 , 培 训 费 用 远 远 低 于 市 场 平 均 价 格 , 性 价 比 高 , 属 于 珠 海 市 为 数 不 多 的 青 少 年 高 尔
14、 夫 培训 中 心 。本 企 业 相 对 于 竞 争 对 手 的 主 要 劣 势 :1.设 备 相 对 于 对 手 企 业 较 为 简 化2. 公 司 任 职 人 员 为 在 校 学 生 , 教 学 经 验 不 足 , 市 场 较 小 。5、 机 会 与 挑 战 分 析机 会 : 高 尔 夫 成 为 奥 运 项 目 , 并 且 越 来 越 成 为 进 入 上 层 社 会 的 重 要 工 具 , 家 长 愈 发 重 视 孩 子 的 课 外技 能 培 训 , 发 展 潜 力 巨 大 。挑 战 : 目 前 我 国 的 青 少 年 高 尔 夫 培 训 水 平 较 低 , 高 尔 夫 的 普 及 度 低
15、 , 招 生 难 度 较 大 。4三 、 市 场 营 销 计 划1、 目 标 市 场珠 海 市 高 尔 夫 球 青 少 年 训 练 营 把 初 中 以 下 的 学 生 及 其 家 长 作 为 目 标 市 场 , 因 为 中 国 的 青 少 年 学 高 尔夫 的 起 步 晚 , 基 础 差 , 缺 少 好 的 学 校 和 老 师 , 青 少 年 教 练 数 量 少 , 水 平 低 , 培 养 模 式 比 较 单 一 。 另外 , 高 尔 夫 的 发 展 不 够 平 民 化 , 普 及 力 度 不 够 , 政 府 对 高 尔 夫 的 发 展 支 持 力 度 也 不 够 。 中 国 的 家 长送 孩
16、 子 学 习 打 高 尔 夫 球 , 也 遇 到 很 多 的 困 难 和 麻 烦 , 青 少 年 学 打 高 尔 夫 球 主 要 是 父 母 带 孩 子 去 学 ,父 母 的 意 识 占 主 体 。2 产 品教 学 课 程 以 及 教 学 用 具3、 价 格月 季 课 : 雏 鹰 启 蒙 班 /小 鹰 入 门 班 /雄 鹰 成 长 班 /金 鹰 养 成 班1000 元 /1500 元 /1800 元 /2100 元学 期 课 : 雏 鹰 启 蒙 班 /小 鹰 入 门 班 /雄 鹰 成 长 班 /金 鹰 养 成 班3600 元 / 5400 元 /6900 元 /8100 元教 学 用 具 根
17、据 需 求 不 同 价 格 不 同 。 ( 如 一 套 完 整 高 尔 夫 球 杆 3000 元 ) 单 买 另 计4、 地 点( 1) 选 址 细 节 :地 址 面 积 ( 平 方 米 ) 租 金 或 建 筑 成 本吉 林 大 学 珠 海 学 院 高 尔夫 教 学 中 心 10 万( 2) 选 择 该 地 址 的 主 要 原 因 : 因 为 练 习 场 成 本 较 低 ; 位 于 校 内 提 高 安 全 度 ; 拥 有 学 校 师 资 力 量 ; 获得 学 校 支 持 ; 靠 近 校 区 顾 客 资 源 较 多 。55、 推 广( 1) 推 广 方 式1 设 计 宣 传 单 , 设 立 微
18、店2 选 择 目 标 市 场 进 行 摆 摊 宣 传 , 一 部 分 员 工 负 责 派 传 单 , 一 部 分 员 工 负 责 摊 位 报 名 项 目 , 在摆 摊 现 场 体 验 推 杆 游 戏 吸 引 消 费 者 。3 通 过 微 店 设 置 两 个 大 的 链 接 , 一 个 是 培 训 营 报 名 , 家 长 通 过 微 信 了 解 到 本 企 业 的 训 练 营 后 ,可 以 在 微 店 进 行 线 上 报 名 ; 一 个 是 高 尔 夫 用 具 ( 球 杆 ) 销 售 , 与 高 尔 夫 用 具 品 牌 公 司 合 作 , 提 高 本企 业 的 知 名 度 。4 通 过 建 立
19、微 信 公 众 平 台 , 向 广 大 消 费 群 体 发 送 微 信 推 送 , 从 而 为 本 微 店 提 高 宣 传 力 度 和 影响 力 。5 根 据 每 周 学 员 培 训 班 教 学 成 果 , 编 辑 微 信 公 众 号 , 向 消 费 群 体 展 示 教 学 成 果 , 通 过 群 众 传播 提 高 本 微 店 的 知 名 度 。( 2) 选 择 该 推 广 方 式 的 原 因 :通 过 微 店 以 及 公 众 号 进 行 宣 传 与 销 售 。 直 接 面 对 顾 客 本 身 , 减 少 中 间 差 价 。 降 低 宣 传 成 本 , 提 高 客流 量 。6 促 销人 员 促
20、 销 在 各 小 学 发 放 传 单 成 本 预 测 2000 元 左 右广 告 公 众 号 平 台 推 广 成 本 预 测 0公 共 关 系 成 本 预 测营 业 推 广 体 验 课 免 费 成 本 预 测 1 万 以 内6四 、 企 业 组 织 结 构企 业 将 登 记 注 册 成 : 个 体 工 商 户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其 他 合 伙 企 业拟 议 的 企 业 名 称 : 珠 海 市 高 尔 夫 球 青 少 年 培 训 营 公 司企 业 的 员 工 (请 附 企 业 组 织 结 构 图 和 员 工 工 作 描 述 书 ):职 务 月 薪业 主 或 经 理员
21、 工实 操 课 教 练 : 5 分 红 制 , 每 一 个 学 生 分 红 10理 论 讲 师 : 2 2000 元 ( 起 )秘 书 : 2 1800 元 ( 起 )宣 传 : 2 1800 元 ( 起 )企 业 将 获 得 的 营 业 执 照 、 许 可 证 :类 型 预 计 费 用营 业 执 照 600 元企 业 的 法 律 责 任 (保 险 、 纳 税 ):种 类 预 计 费 用员 工 社 会 保 险 3000 元劳 动 合 同 25 元纳 税 2 万7五 、 流 动 资 金1.其 他 经 营 费 用 (不 包 括 折 旧 费 和 贷 款 利 息 )项 目 费 用 (元 ) 备 注业
22、主 的 工 资 分 红雇 员 的 工 资 2000租 金 10 万营 销 费 用 3000公 用 事 业 费 2000保 险 费 3000登 记 注 册 费 600其 他合 计 2 万 6 千六 、 公 司 规 章 制 度第 一 章 总 则本 公 司 为 建 立 制 度 、 健 全 组 织 与 管 理 , 制 定 此 规 章 制 度 。 本 公 司 员 工 的 管 理 , 以 本 规 则 办 理 。第 二 章 员 工 日 常 行 为 规 范第 一 条 员 工 必 须 自 觉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第 二 条 员 工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服 从
23、 上 级 指 挥 , 违 反 者 , 按 有 关规 定 处 罚 。第 三 条 员 工 对 内 应 善 尽 本 份 , 认 真 工 作 , 爱 惜 公 物 , 减 少 浪 费 , 提 升 品 质 ; 对外 应 严 守 职 务 机 密 , 维 护 公 司 形 象 。第 四 条 员 工 应 树 立 主 人 翁 精 神 、 增 强 责 任 感 。第 五 条 员 工 应 树 立 良 好 的 工 作 态 度 , 积 极 上 进 , 培 养 荣 誉 感 。第 六 条 公 司 员 工 应 和 众 共 济 , 通 力 合 作 , 友 爱 相 处 。 不 得 滋 生 事 端 , 扰 乱 秩 序 ,8不 得 有 组
24、 织 派 系 , 搬 弄 是 非 及 争 吵 逗 殴 以 防 碍 公 司 士 气 与 团 结 。第 七 条 员 工 应 时 刻 维 护 公 司 利 益 , 勇 于 制 止 任 何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事 情 。第 八 条 员 工 对 职 务 或 公 事 建 议 或 请 示 , 应 循 级 而 上 , 非 有 紧 急 或 特 殊 事 件 不 得跃 级 呈 报 。第 九 条 公 司 因 业 务 需 要 而 调 派 职 务 时 , 若 为 能 力 所 能 胜 任 者 , 员 工 不 得 拒 绝 。第 十 条 认 真 接 听 、 转 接 公 司 电 话 , 做 好 电 话 留 言 ;第 十 一
25、 条 热 情 接 待 公 司 来 访 人 员 ;第 十 二 条 对 上 级 领 导 安 排 的 工 作 任 务 , 及 时 汇 报 工 作 进 程 , 遇 困 难 及 时 汇 报 ,做 到 有 始 有 终 ;第 十 三 条 对 公 司 输 出 的 邮 件 、 信 息 等 必 须 及 时 与 客 户 确 认 查 询 。第 十 四 条 员 工 不 得 携 带 危 险 品 、 刀 器 、 易 燃 易 爆 等 物 品 进 入 工 作 场 所 , 因 而 发生 事 故 者 依 法 论 处 。第 十 五 条 在 下 班 之 后 , 值 勤 人 员 或 最 后 离 开 公 司 者 应 将 公 司 的 门 窗
26、 、 电 脑 , 打印 机 、 饮 水 机 等 设 备 的 电 源 关 闭 。第 十 六 条 员 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申 领 办 公 用 品 , 所 有 从 公 司 申 领 的 用 品 均 为 公 司 财 物 , 要 妥 善 保 管 、 正确 使 用 , 不 能 占 为 己 有 , 离 开 公 司 时 须 交 还 。第 十 七 条 员 工 上 班 时 间 内 不 得 兼 差 或 从 事 其 它 危 害 公 司 业 务 的 行 为第 十 八 条 员 工 承 办 事 务 不 得 收 受 馈 赠 或 回 扣 , 亦 不 得 借 机 为 自 己 或 他 人 图 利 。 第 十 九 条 员 工
27、应 奉公 守 法 , 不 得 假 籍 公 司 名 义 在 外 招 摇 撞 骗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员 工 在 职 务 上 , 应 注 意 下 列 事 情 :1 确 实 掌 握 及 了 解 本 身 职 务 与 工 作 内 容 范 围 ;2 处 理 事 物 应 明 确 、 负 责 、 重 时 效 , 凡 事 应 今 天 事 今 天 毕 ;3 交 办 事 情 完 成 后 , 应 主 动 报 告 上 级 知 晓 ;4 服 从 组 织 体 制 及 规 定 , 团 结 谐 和 , 排 除 本 位 主 义 , 以 公 司 为 重 ;5 工 作 如 有 疑 难 , 应 即 请 示 上 级 , 不 得 借
28、 故 拖 延 , 积 压 或 擅 做 主 张 。9第 三 章 作 息 与 考 勤 制 度第 一 条 作 息 时 间 :1、 星 期 六 至 日 : 8: 30 11: 30; 14: 30 17: 302、 中 午 休 息 时 间 : 12: 00 14: 00 ;第 二 条 员 工 上 下 班 一 律 亲 自 签 到 。第 三 条 迟 到 ( 早 退 ) :1 朝 、 夕 会 未 到 并 未 请 假 者 给 与 相 应 处 罚 。2 上 班 迟 到 15 分 钟 之 内 者 为 迟 到 。3 上 班 迟 到 15 分 钟 至 1 小 时 者 , 以 旷 工 半 天 计 ;4 无 故 迟 到
29、1 小 时 以 上 者 , 以 旷 职 1 天 计 ;5 提 早 下 班 15 分 钟 之 内 者 为 早 退 。6 提 前 下 班 15 分 钟 至 1 小 时 者 , 以 旷 工 半 天 计 ;7 提 前 下 班 1 小 时 以 上 者 , 以 旷 职 1 天 计 ;8 于 一 个 月 内 迟 到 及 早 退 合 计 超 过 三 次 ( 含 三 次 ) 者 不 予 发 放 全 勤 奖 金 ;9 于 一 个 月 内 迟 到 及 早 退 合 计 超 过 三 次 ( 含 三 次 ) 者 , 每 三 次 视 为 旷 工 一 天 。10 以 上 情 况 均 会 根 据 情 况 给 予 罚 款 , 因
30、 处 罚 得 来 的 罚 款 本 公 司 一 律 不 归 为 己 有 , 匀 平 均 补 贴 给 所有 员 工 。第 四 条 秘 书 负 责 每 月 员 工 出 勤 的 统 计 , 作 为 当 月 工 资 发 放 的 依 据 。第 四 章 请 假 制 度第 一 条 员 工 确 因 事 或 因 病 需 要 请 假 时 须 填 写 请 假 单 ,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第 二 条 事 假 :1 每 月 请 假 不 得 超 过 两 天 , 超 过 者 原 则 上 不 给 予 批 准 , 具 体 视 特 殊 情 况 而 定 ;2 全 学 期 请 假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天
31、, 每 次 不 得 超 过 连 续 五 天 ;103 一 次 请 假 超 过 十 天 ( 含 ) 者 , 须 办 理 停 薪 留 职 手 续 ;4 事 假 为 无 薪 给 假 , ( 以 天 数 为 计 算 单 位 ) 。第 三 条 病 假 :1、 凡 请 病 假 经 上 级 签 字 , 学 期 累 积 不 得 超 过 四 天 ;2、 病 假 连 续 两 天 以 上 ( 含 ) 请 附 医 师 诊 断 证 明 ;第 四 条 公 假 :1 公 司 派 遣 学 习 、 考 察 、 办 事 或 特 别 指 定 任 务 、 拜 访 客 户 者 ;2 请 假 期 间 薪 资 照 发 。第 五 条 工 伤
32、 假 :1 员 工 因 执 行 职 务 而 受 伤 或 致 病 者 , 须 申 请 工 伤 假 ;2 工 伤 假 在 一 月 ( 含 ) 的 内 者 , 基 本 工 资 照 发 ;第 六 条 凡 请 事 假 先 申 请 , 如 因 患 病 或 特 殊 状 况 者 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不 能 事 先 申请 时 , 应 先 以 电 话 向 所 属 部 门 经 理 报 备 并 向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人 报 备 , 但 应 于 假 后 两 天 内 补 办 请 假 手 续 ;逾 期 则 视 为 旷 工 。第 七 条 员 工 请 假 期 间 无 论 假 别 或 天 数 , 应 觅 妥 职
33、 务 代 理 人 , 来 负 责 一 切 事 物事 宜 , 否 则 视 同 旷 职 。第 八 条 员 工 有 下 列 事 情 的 一 者 , 视 为 旷 职 论 , 旷 职 一 律 扣 薪 两 天 以 示 惩 戒 。1 未 经 准 假 而 擅 离 职 守 或 缺 席 者 ;2 无 故 迟 到 或 早 退 1 小 时 以 上 者 ;3 凡 未 事 先 请 假 , 而 逾 期 未 补 办 请 假 手 续 者 ;4 凡 事 先 请 假 未 觅 妥 职 务 代 理 人 者 ;5 停 薪 留 职 , 未 办 妥 手 续 者 。第 五 章 奖 惩 制 度第 一 条 员 工 的 奖 励 分 下 列 二 种
34、:111 嘉 奖 根 据 功 绩 做 相 应 嘉 奖 ;2 特 别 贡 献 奖 奖 金 上 不 封 顶 , 也 有 可 能 是 带 薪 旅 游 或 实 物 奖 品 ,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视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第 二 条 员 工 有 下 列 表 现 之 一 者 , 予 以 嘉 奖 :1 对 公 司 有 特 殊 良 好 表 现 者 ;2 品 行 端 正 , 工 作 努 力 , 能 适 时 完 成 重 大 或 特 殊 交 办 任 务 者 ;3 热 心 服 务 , 有 具 体 事 实 并 经 上 级 提 报 批 准 者 。第 三 条 员 工 有 下 列 表 现 之 一 者 , 予 以 小
35、 功 :1 对 公 司 业 务 、 企 划 或 管 理 制 度 建 议 改 进 , 经 采 纳 施 行 有 一 定 成 效 者 ;2 全 年 全 勤 , 无 迟 到 、 早 退 及 请 假 者 ;3 检 举 违 规 、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行 为 而 使 公 司 及 时 防 范 者 。第 四 条 员 工 有 下 列 表 现 之 一 者 , 予 以 大 功 :1 为 公 司 有 重 大 贡 献 者 ;2 替 公 司 开 源 节 支 , 节 省 重 大 支 出 , 有 具 体 事 实 并 经 过 经 理 提 报 批 准 者 ;3 揭 发 重 大 不 轨 活 动 , 经 查 属 实 者 。第
36、 五 条 员 工 有 下 列 表 现 之 一 者 , 予 以 特 别 贡 献 奖 :1 一 年 内 记 大 功 三 次 者 ;2 对 公 司 业 务 、 企 划 或 管 理 制 度 建 议 改 进 , 经 采 纳 施 行 有 巨 大 成 效 者 ;3 工 作 定 期 考 察 , 考 绩 优 良 , 未 曾 旷 职 或 受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者 ;4 对 公 司 有 特 殊 贡 献 , 堪 为 全 公 司 员 工 表 率 者 。第 六 条 员 工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 予 以 惩 戒 :1 上 班 时 间 后 有 吃 早 餐 、 零 食 等 行 为 ;2 上 班 期 间 非
37、公 务 需 求 而 阅 读 报 纸 者 ;3 公 话 私 用 , 屡 教 不 改 者 。第 七 条 员 工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 予 以 警 告 :1 未 经 许 可 , 擅 自 在 公 司 推 销 物 品 者 ;122 未 经 许 可 , 带 外 人 进 入 工 作 场 所 或 让 外 人 使 用 公 物 者 ;3 态 度 傲 慢 , 不 服 从 负 责 人 员 指 派 工 作 者 。第 八 条 员 工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 予 以 小 过 :1 工 作 时 间 内 , 作 其 他 事 情 , 如 睡 觉 、 下 棋 ;2 利 用 职 权 为 自 己 或 他 人
38、图 利 者 ;3 为 他 人 做 不 实 的 证 明 者 ;4 偷 拆 他 人 或 公 司 的 信 件 者 ;5、 对 上 级 人 员 有 关 职 务 上 的 查 询 , 有 故 意 隐 瞒 或 作 不 实 的 报 告 者 ;6、 代 人 签 到 ( 托 人 者 同 ) 而 证 据 确 凿 者 ;7、 遗 失 公 司 支 票 、 汇 票 等 重 要 票 据 , 但 未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者 。第 九 条 员 工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 予 以 大 过 :1 有 渎 职 , 失 职 等 情 况 , 后 果 较 严 重 者 ;2 违 反 命 令 或 有 威 胁 、 侮 辱 上 级
39、 的 行 为 者 ;3 为 逃 避 或 转 嫁 责 任 , 做 虚 假 记 录 或 报 告 者 ;4 在 工 作 时 酗 酒 滋 事 或 扰 乱 秩 序 者 ;5 怠 工 、 罢 工 者 ;6 其 它 关 系 情 节 重 大 者 。第 十 条 员 工 遗 失 公 司 财 物 , 除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外 , 均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并 视 情 况 进 行 处 分 :1 遗 失 现 金 者 , 照 遗 失 金 额 赔 偿 ;2 遗 失 支 票 者 , 经 止 付 无 效 而 被 冒 领 者 , 按 票 面 金 额 赔 偿 ;3 遗 失 货 品 者 , 照 市 场 价 金 额 赔 偿 ;
40、4 遗 失 其 它 财 物 者 , 照 购 买 价 金 额 赔 偿 。第 六 章 岗 位 管 理 制 度公 司 经 理 : 负 责 管 理 员 工 日 常 工 作 , 组 织 每 周 公 司 例 会 。13球 技 讲 师 : 负 责 学 员 日 常 球 技 训 练 。理 论 讲 师 : 负 责 学 员 室 内 理 论 指 导 。后 勤 部 门 : 负 责 维 持 球 场 日 常 运 作 。宣 传 部 门 : 负 责 微 店 的 经 营 管 理 以 及 公 司 的 业 务 推 广 , 维 护 公 司 形 象 。安 保 部 门 : 负 责 球 场 和 公 司 的 秩 序 , 保 护 球 场 内 人
41、 员 安 全 。财 务 部 门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的 运 营 和 管 理 。秘 书 处 : 负 责 联 络 客 户 , 每 周 员 工 和 学 员 签 到 , 作 出 每 周 公 司 的 工 作 总 结 。第 七 章 卫 生 与 安 全 制 度第 一 条 公 司 员 工 应 共 同 维 护 好 环 境 及 公 共 卫 生 , 随 时 整 理 工 作 环 境 , 保 持 整 洁 。第 二 条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 均 有 防 止 或 抢 救 火 灾 及 其 它 灾 害 的 责 任 。第 三 条 员 工 发 现 有 突 发 状 况 时 , 应 及 时 反 映 上 级 与 及 随 机 应 变 , 做 必 要 的 安 全处 理 措 施 。第 四 条 员 工 在 值 勤 职 务 时 需 要 使 用 公 司 车 辆 , 应 先 报 备 核 准 , 并 需 先 了 解 其 性能 , 检 查 车 况 。 行 车 时 亦 需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 倘 有 违 规 罚 款 时 须 自 行 处 理 。第 五 条 员 工 每 天 上 下 班 离 开 公 司 时 , 应 检 查 电 灯 、 门 窗 、 电 脑 、 电 器 等 , 以 防盗 窃 或 火 灾 发 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