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聊 城 市 人 民 政 府聊政字2000320 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市建委:你委关于拟实施的报告(聊建字 200011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委呈报的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该技术规定自批复之日起执行。你委要督促城市规划部门做好具体实施工作。二 OOO 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 规划 批复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 年12 月 4 日印发印 20 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与实施聊城市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与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正规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2、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4 米)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夹角30)时的间距L 不得小于表 10 的规定:表 10 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L) 单位:米注:L=为两相邻建筑的垂直距离 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
3、方向指座标方向)h 为南邻建筑物的遮挡高度,具体算法见附录 C 之 C6(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 两建筑物夹角 90)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8 倍,且最小值为 8 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最小值为 6 米。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 15 米,山墙宽度大于 15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指 30两建筑夹角60 )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 1.0 倍,且最小值为 8 米。第六十条 多层或低层点式建筑 (长度24 米)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
4、列规定:(一)当长高比小于等于 1.0 的其间距不小于 1.1h。(二)当长高比在 1.02.0 之间的其间距不小于 1.3h。(三)当长高比大于等于 2.0 的按条式建筑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相邻两单位在地界两侧建设时,北侧为居住建筑的,其退后距离:当新区建设时,不得少于 8 米;当旧城改造时不得少于 7 米;其余遮阴间距部分有南侧建筑承担。第六十二条 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含)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下表 11 的规定。表 11且最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30 米。第六十三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具体执行时
5、,应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方向的夹角而定,但不得小于表 12 的规定。表 12 文教卫生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L)注:同表 10第六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控制。(二) 非居住建筑(第六十一条所列的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的要求及第九章建筑退让的要求。(三)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第六十五条 本章上述各条规定中属于旧城改建的项目,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其间距可按同类情况的 0.9 倍控制,但应符合各专业规范的要求。第六十六条 上述
6、各种间距计算中,下列情况在符合消防要求时可不作间距计算:(一) 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 6 米、占建筑总长和总高小于 1/3 的竖向突出部分。(二) 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 6 米、距主体墙小于 2 米、占建筑总长小于 1/2 的突出部分。第六十七条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 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建筑。(二) 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三) 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四) 古城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及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第九章 建筑退让第六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
7、、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退让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红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建筑后退红线的量起点为地上建筑部分的最外沿量起。第六十九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表 13 规定的距离。(二) 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 13 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八章的有关规定。(三) 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表 13其它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表
8、13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离界距离) 单位:米第七十条 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14 的规定。表 14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单位:米第七十一条 地下建筑物的后退用地红线及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均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 1.5倍,且其最小值为 3 米。第七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已满足第五十条的规定外,不得小于 15 米。第七十三条 下列两类情况的建筑物,在满足
9、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核定,其后退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小:(一)在旧城改造区、城市中心,按本规定控制确实有困难的;(二)在风景区、古城区按专项规划已经确定了的。第七十四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 14 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第七十五条 铁路两侧建设任何建筑工程,应首先满足防护绿带的要求。如特殊要求必须建设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30 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围墙的高度不得
10、大于 3 米。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 5 米的距离。(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七十六条 建筑物退后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 15 的要求。表 15 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干距离 单位:米第十章 建筑高度第七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
11、其它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 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七十九条 在古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井按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八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总体建筑群高度按以下原则控制:站前区以高层建筑为主;城市中心及东、北次中心可建部分高层;风景区以低层为主;其他城区以多层为主。第八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的控制,要根据下列的各种因素
12、综合考虑:1、城市道路所在的城市分区,如中心区、文教区、综合居住区等;2、城市道路的性质;3、道路红线宽度;4、建筑物的性质、体量;一般规定:城市主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 1520,城市主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 6070;城市次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 810,城市次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 5060;城市郊区或城乡结合部的主次干道可以低层建筑为主。第八十二条 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限定为:1、无电梯的住宅 不应超过六层2、中学教学校 不得超过五层3、小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四层4、幼儿园、托儿所 不得超过三层。第十一章 管线工程第八十三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指给水、雨水、污水、
13、电力、热力、煤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各种地上、地下管线的建设项目。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应符合本章的规定,井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实施。第八十四条 在市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第八十五条 城区各种管线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安排敷设各种管线。各种地下管线相互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表 16 的规定。表 16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米注: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是用于给水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给水管径大于 200mm 时,净距不小于
14、3.0m。大于或等于 10KV 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 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 0.1m;小于 10KV 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 0.1m。低压煤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 0.005Mpa,中压为 0.0050.3Mpa,高压为 0.30.8Mpa。电力电缆为 35KV 及以上时与直埋电信电缆的最小净距为 2.0 米。第八十六条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它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各种地下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应符合表 17 的规定。表 17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 单位:米第八十七条 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
15、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地下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8 的规定。表 18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单位:米名 称 建筑物基 础 地上杆柱(中心) 铁 路(中心) 城市道路侧石边缘 公路边缘 围墙或 篱 笆给 水 管 3.0 1.0 5.0 1.0 1.0 1.5排 水 管 3.0 1.5 5.0 1.5 1.0 1.5低 压 2.0 1.0 3.75 1.5 1.0 1.5中 压 3.0 1.0 3.75 1.5 1.0 1.5煤气管 高 压 4.0 1.0 5.0 2.0 1.0 1.5热 力 管 1.0 3.75 1.5 1.0 1.5电力电
16、缆 0.6 0.5 3.75 1.5 1.0 0.5电信电缆 1.0 0.5 3.75 1.5 1.0 0.5电信管道 1.5 1.0 3.75 1.5 1.0 0.5注: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 1.0m 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 200mm,当管径大于 200mm 时应大于或等于 1.5m;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 1.5m 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 200mm 时应大于或等于 2.5m。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 2.5m;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
17、小于或等于 250mm 时为 2.5m,管径大于或等于 300mm 时为 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第八十八条 在旧城区敷设各种地下管线,当道路狭窄、管线繁多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充分措施后可适当减小水平净距,但不得低于表 19 规定的数值。注:电力缆为 35KV 及以上时与直埋电信电缆的最小净距为 2.0 米。 第八十九条 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排列。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电力杆、雨水管、污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南;按电讯杆、电讯电缆、供水管、煤气管、雨水管、污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西或路北。宽度在四十米以上的道路,可采用双
18、管线布置。横过道路的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第九十条 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重叠。如交叉敷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可弯曲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第九十一条 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 20 的规定。第九十二条 各城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提倡采用分质供水及污水处理后回用。第九十三条 在城区范围内,各单位的专用管线一般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敷设。第九十四条 新建桥梁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
19、管道)的位置。第九十五条 管线工程穿越市区道路、郊区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地带、人防设施、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的,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与有关部门协商、签订协议书。第十二章 其 它第九十六条 城市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所有单位在建设时,必须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九十七条 建筑设计应体现时代风格和地方特色,重要的建筑设计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设计方案招标,具体要求按有关文件执行。第九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一般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栏
20、最高不得超过 1.8 米。第九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如确有必要,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建筑结构、造型。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 50 米以内或无人行道的街巷(古城区除外)的非商业用房禁止改建为商业用房。第一 00 条 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屏蔽的利用等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铁路线、编组站、车站和交通干道。新建居住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小区内尽量避免交通干线穿过。第一 0 一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相邻道路中心
21、线间距不宜超过 160 米。当建筑物的沿街长度超过 150 米或总长度超过 220 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建筑物的门洞作为消防通道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 4 米;作为消防通道的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 3.5 米。第一 O 二条 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为一般原则,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宜为 47 平方公里。第一 0 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 (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各种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必须按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以上 (含十层) 及九层以下(含九层)但基础埋深达 3 米以上(含 3 米 )的民用建筑,应建同底层建筑面积相等的地下室。(二)新建居住区、小区统建住宅(均包括旧城改造) ,按所下达规划设计任务的地上总面积(不含执行上款的楼房面积)的 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三)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 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建筑面积达 7000 米 2 以上的,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规划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第一 0 四条 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般建筑抗震按基本烈度为七度进行设防。第一 0 五条 在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得对建筑物进行加层,扩大建筑面积,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加层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