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577 章 东涌吊车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批出和规管一项专营权以营运一个连接大屿山东涌及昂坪的吊车系统、授予附带权利,就专营权费的缴付订定条文以及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a)为施行本条例而藉于宪报刊登的公告指定保证协议;(b)确保可获局长所接纳的保证人已订立保证协议;(c)藉命令修订防止贿赂条例(第 201 章)附表 1,以在该附表加入该全资附属公司。(4)在本条例中,凡就赋予、委予或指派予局长或署长任何权力、职责或职能而提述局长或署长(视属何情况而定),均包括提述获局长或署长分别授权行使、执行或履行该等权力、职责或职能的任何公职人员或其他人。(5)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获本条例赋予或指派
2、任何权力或职能,则如行政长官认为有必要于紧急情况下行使该权力或履行该职能,行政长官可酌情决定由其本人行使该权力或履行该职能。(6)就本条例而言,如某法人团体除了另一法人团体、该另一法人团体的全资附属公司及该另一法人团体或其全资附属公司的代名人之外,并无其他成员,则该法人团体须当作是该另一法人团体的全资附属公司。第 577 章 第 3 条吊车系统区及路线投射区的图则(1)局长须在工程项目协议生效前(a)拟备一份划定(i)吊车系统区;(ii)路线投射区;(iii)昂坪终点站;及(iv)东涌终点站,的位置、范围及界线的图则;(b)为该图则编号,并在该图则上签署和注明日期;(c)将该图则存放于土地注册
3、处;及(d)在其后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在宪报刊登一份公布该图则已存放的公告。(2)如基于吊车系统在设计、建造、操作、保养或安全方面的要求而合理需要更改吊车系统区或路线投射区的界线,则局长可在吊车公司的同意下更改该等界线。(3)凡有任何更改根据第(2)款获同意(a)局长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已更改的图则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在宪报刊登一份公布此事的公告;(b)该份已更改的图则即取代原有图则或先前对原有图则所作的任何更改。第 577 章 第 4 条专营权的批出第 2 部专营权(1)吊车公司具有专营权,以按照工程项目协议(a)设计、建造和完成建造工程;(b)安装、测试吊车系统,并将吊车系统投入运作
4、;(c)在专营期内营运、管理和保养吊车系统;(d)就公众人士在专营期内使用吊车系统厘定和收取车费。(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专营权为期 30 年,自工程项目协议指明的日期开始。(3)如建造工程或吊车系统投入服务因下述原因而延期(a)政府没有按照工程项目协议为工程项目交出土地的管有;或(b)位于大屿山昂坪的供水系统及排污系统没有按照工程项目协议中的时间表投入运作,则局长须将专营期延展一段与上述延期相等的期间。(4)如专营期根据第(3)款获延展,局长须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宪报刊登一份公布此事的公告。第 577 章 第 5 条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权利及义务(1)除非事先取得行政长官会同行
5、政会议的同意并按照该项同意的条款行事,否则吊车公司不得转让、再批出、分包或以按揭、押记、容许留置权产生或其他方式处置该公司在工程项目协议或本条例下的权利或义务,亦不得为该等处置订立任何协议。(2)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不得不合理地拒绝给予第(1)款所规定的同意,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如信纳(a)有关处置对为遵从根据第 25 条送达的补救失责行为通知的目的而实施任何安排属必要或可取;(b)该等安排足以达致该目的;及(c)有关权利或义务将在符合第(4)(a)款的情况下被处置而转予某人,而该等权利或义务可恰当地归属或转移予该人,则不得拒绝给予第(1)款所规定的同意。(3)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第(
6、1)款同意将权利或义务处置而转予某人,则局长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在宪报刊登公告,公布拟议处置的日期、性质以及该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4)如依据第(1)款作出的处置相当于转让专营权,则(a)该处置必须向某法人团体作出;而(b)防止贿赂条例(第 201 章)附表 1 即当作已予修订以(i)删除处置其权利和义务的吊车公司(它是地铁有限公司则除外);及(ii)纳入获转让专营权的该法人团体。第 577 章 第 6 条占用吊车系统区的权利第 3 部土地的使用及占用在专营期内,吊车公司具有按照工程项目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并在该协议为政府而豁除和保留的任何权利的规限下占用吊车系统区的权利。第 577 章 第
7、 7 条通行权(1)在专营期内,吊车公司具有未批租土地上的所有为使专营权有效而必需的通行权及其他权利。(2)在本条中,“未批租土地”(unleased land) 的涵义与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 28 章)第 2 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第 577 章 第 8 条占用商用总楼面面积和经营车辆停泊设施的权利在专营期内,吊车公司具有按照工程项目协议作出下述作为的权利(a)在符合本条例的情况下,使用和占用东涌终点站及昂坪终点站的商用总楼面面积;(b)在符合本条例的情况下,授予使用和占用每个终点站的商用总楼面面积的特许;(c)要求缴付和收取特许费;(d)在每个终点站经营车辆停泊设施,并要求缴付和收取该等设施的使用费;及(e)收取管理费。第 577 章 第 9 条权利的保留(1)除第 6、7 及 8 条及第 4 部所指明者,本条例并不赋予吊车公司任何土地的业权、权利或权益。(2)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 28 章)不适用于吊车系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