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406G 章 电气产品(安全)规例五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 406G 章 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的主要内容。2.对电气产品所引起的危险的保护任何电气产品在设计和构造上须确保(a)任何人及动物均获得足够的保护,以避免因直接或间接与电接触而引致身体损伤或其他伤害的危险;(b)不会产生并非属该产品部分预设功能,并相当可能会造成危险的温度、电弧或幅射;(c)任何人、动物及财产均获得足够的保护,以避免经验曾显示的因该电气产品而引致的非电力危险;(d)任何人及动物均获得足够的保护,以避免因该电气产品内所使用的危险物料而引致的危险;及(e)该产品的绝缘适合可预见的情况。3.对可能因电气产品受到外来影响而造
2、成的危险的保护任何电气产品在设计和构造上须确保(a)该电气产品符合预期的机械规格,以致任何人、动物及财产均获得足够的保护,以避免因该电气产品而引致的危险;(b)该电气产品在预期的环境情况下能抵受并非机械上的影响,以致任何人、动物及财产均获得足够保护,以避免因该电气产品而引致的危险;(c)在可预见的超负荷的情况下,任何人、动物及财产均获得足够的保护,以避免因该电气产品而引致的危险;及(d)该电气产品(固定及手提产品除外)具有令其能够保持在特定位置的稳定性。第 406G 章 附表 2 订明产品的特定安全规格第 2、5 及 8 条项订明产品特定安全规格1.(1)除第(2)段另有规定外,任何在设计上是
3、供家庭使用,并在不低于 200 伏特交流电单相供电电压的情况下操作的插头,不论其是否属散件或装设于电气产品,但以下插头除外 (2000 年第 77 号法律公告)(a)嵌有任何其他电力器具(熔断连杆、开关掣或指示灯除外)的插头;(b)构成灯线盒接头组成部分的插头(灯线盒接头指在设计上是供装置悬吊电灯配件的接头);(c)属由为电涉及其配件而设的轨道系统构成的照明器的组成部分的插头;(d)构成影音组合组成部分的插头(即在设计上是供接驳装置在影音组合中的插座而不适合接驳位于香港的电源插座的插头);及(e)装于电气产品内部或构成电气产品组成部分的插头,按该等插头的设计,须使用工具先行拆开电气产品方可将插
4、头连接或移离插座。插头须有以下其中一种设计(a)额定值为 13 安培、具有熔断器的三方脚插头(i)该插头须以清楚和耐久的方式(A)标明该插头所符合的 BS 号码; (2000 年第 77 号法律公告)(B)按照 BS 1363 第 1 部标明其额定电流值(以安培计)、插脚识别标志(相线(L)、中性线(N)及地线(E 或)及是否配有熔断器;及 (2000 年第 77 号法律公告)(C)按照 BS 1363 第 1 部标明“FUSED”或“FUSE”字样或相等符号(),连同熔断连杆所符合的标准及熔断连杆的额定电流值(以安培计); (2000 年第 77 号法律公告)(ii)须以附于插头上的标贴的形
5、式,提供安全接驳适当软电线的清晰指示,显示软芯线的色标棕色或红色(相线)、蓝色或黑色(中性线)及绿色/黄色或绿色(地线);(iii)插头须按 BS 1363 第 1 部或 BS 5733 设计和制造(按 BS 5733 制造的插头,插脚的构造和尺寸、插头的标示及熔断连杆须符合 BS 1363 第 1 部);(iv)须为相线及中性线插脚提供符合 BS 1363 第 1 部的属适当材料及长度的绝缘套管;及(v)插头须嵌有符合 BS 1362 的适当额定值的熔断连杆;(2)第 3 栏(a)(ii)及(b)(ii)节的规格不适用于不可重新接线的插头或装设于电气产品的插头。(2000 年第 77 号法律
6、公告)(b)额定值为 5 或 15 安培的三圆脚插头(i)该插头须以清楚和耐久的方式 (2000 年第 77 号法律公告)(A)标明该插头所符合的 BS 号码;及 (2000 年第 77 号法律公告)(B)按照 BS 546 标明其额定电流值(以安培计)、插脚识别标志(相线(L)、中性线(N)及地线(E或); (2000 年第 77 号法律公告)(ii)须以附于插头上的标贴的形式,提供安全接驳适当软电线的清晰指示,显示软芯线的色标棕色或红色(相线)、蓝色或黑色(中性线)及绿色/黄色或绿色(地线);及(iii) 插头在设计和制造上须符合 BS 546 或 BS 5733(按 BS 5733 制造
7、的插头,插脚的构造和尺寸以及插头的标示须符合 BS546);(c)两脚可逆转接驳的插头(该插头在设计上是供接驳符合 BS 3535 第 1 部的须刨供电装置)(i)该插头须以清楚和耐久的方式标明该插头符合的 BS 号码及其额定电流值(以安培计);及(ii)该插头须按 BS 4573 或 EN 50075 而设计和制造。2.任何在设计上是供家庭使用,并在不低于 200 伏特交流电单相供电电压的情况下操作的适配接头,但嵌有其他电力器具(熔断连杆、开关掣或指示灯除外)的适配接头除外。(1)适配接头须属以下其中一种设计(a) (i)5 安培 3 圆脚适配接头须按 BS 546 设计 和制造;或(ii)
8、虽有 BS 546 指明的规格,但(A)备有符合 BS 1362 的熔断连杆以作保护的 5 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或(B)具有不超过 3 个 5 安培插座并装有一条符合 BS 646 或 BS 1362 的 5 安培总熔断连杆以作保护的 5 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b)13 安培三方脚适配接头须按 BS 1363 第 3 部设计和制造;(c) (i)15 安培三圆脚适配接头须按 BS 546设计和制造;或(ii)虽有 BS 546 指明的规格,但(A)备有符合 BS 1362 的熔断连杆以作保护的 15 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B)15 安培适配接头的无熔断器的 15 安培插座,可换上无熔断器
9、的 13 安培插座,但该插座的构造和尺寸须符合 BS 1363 第 2 部;(C)装有一个无熔断器的 13 安培或 15 安培插座以及不超过 2 个 5 安培插座,并装有一条符合BS 646 或 BS 1362 的 5 安培总熔断连杆以保护该 2 个 5 安培插座的 15 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或(D)装有不超过 3 个 5 安培插座并备有一条符合 BS 646 或 BS 1362 的 5 安培总熔断连杆以保护该等插座的 15 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2)在标记和标贴方面(a)适配接头以安培计的合计最高负荷量须标明在适配接头外面的可接触的表面;及(b)“FUSED”或“FUSE”字样或相等符号()连同额定值及熔断连杆的标准均须在装有熔断器的适配接头外面的可接触的表面标明。(3)从适配接头座的外围至相线及中性线插脚须留有足够的间隙。(4)由接地插脚自动操作的安全活门须装于适配接头的每个插座。(5)适配接头的每个插座在设计上须仅容纳一种插头。(6)5 安培插座须按 BS 546 设计和制造,并配合 5 安培三圆脚插头的尺寸。(7)13 安培插座须按 BS 1363 第 2 部设计和制造。(8)15 安培插座须按 BS 546 设计和制造,并配合 15 安培三圆脚插头的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