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 北 科 技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研 究【 摘 要 】 我 国 律 师 业 经 过 曲 折 的 发 展 , 现 已 进 入 市 场 化 运 作 的 起 步 阶 段 。 律 师 事 务所 作 为 自 收 自 支 的 市 场 主 体 , 必 须 具 备 适 应 市 场 、 驾 驭 市 场 的 能 力 。 因 此 , 律 师 业 需 要营 销 战 略 理 论 的 指 导 。 但 由 于 多 方 面 的 原 因 , 目 前 我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战 略 理 论 仍 属 空白 。 然 而 , 律 师 业 的 发 展 水
2、 平 代 表 着 一 个 国 家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水 平 的 高 低 。 发 展 我 国 的 律师 事 务 所 营 销 战 略 理 论 , 不 仅 可 以 完 善 我 国 服 务 营 销 理 论 体 系 , 更 可 以 指 导 律 师 事 务 所的 营 销 实 践 , 提 高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发 展 水 平 , 从 而 服 务 于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 作为 市 场 经 济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 营 销 也 将 在 其 中 发 挥 日 益 重 要 的 作用 。 因 此 ,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的 主 体
3、 律 师 事 务 所 特 别 需 要 引 入 营 销 理 念 , 并 针 对 法 律 服务 市 场 营 销 的 特 殊 性 , 建 立 和 完 善 我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营 销 战 略 。 本 论 文 在 对 律 师 事 务 所和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概 述 的 基 础 上 , 分 析 了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 建 立 了 律 师 事 务 所市 场 营 销 战 略 的 一 般 模 式 , 提 出 了 不 同 环 境 下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采 取 的 不 同 战 略 , 并 通 过 案例 实 证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4、 运 用 加 以 演 示 和 说 明 。 本 文 的 研 究 以 理 论 研 究 为 基础 , 并 辅 以 实 践 例 证 。 通 过 查 阅 大 量 的 中 外 期 刊 和 文 献 , 包 括 市 场 营 销 理 论 、 企 业 管 理理 论 、 营 销 组 合 理 论 等 , 深 层 次 反 思 我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中 的 问 题 和 不 足 , 将市 场 营 销 理 论 引 入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案 源 拓 展 中 , 并 根 据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相 关 理 论 来 构 建 有 利于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的 理 念 和 战 略 , 以
5、 期 为 解 决 当 前 律 师 事 务 所 案 源 拓 展 中 存 在 的 相 关 问题 、 完 善 我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市 场 营 销 工 作 提 供 一 些 建 议 和 参 考 。【 关 键 词 】 律 师 事 务 所 ;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 营 销 理 念华 北 科 技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Research on Marketing Strategy of Dacheng Law FirmAbstract:Our legal has now entered the initial stage of market-orient
6、ed operation with adevious development. Law firm must have the ability to adapt to the market as aself-supporting market players to control the market. Therefore, lawer industry need theguidance of the theory of marketing strategy. However, due to various reasons, our law firmmarketing strategy theo
7、ry is still a blank. But the level of development of lawyer industryrepresents the level of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of a country. Development of Chinas lawfirm marketing strategy theory can improve our service marketing theory system besidesguiding the practice of law firm marketing and improving
8、 the level of development of the lawfirm. Marketing is the things of social and management processes. Marketing is a product ofthe market economy. As the markets is more and more mature and consummate, its status inthe operation of the market is also rising. The legal services market as a market eco
9、nomy is animportant part of marketing in which it will play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Therefore,the main body of the legal services market - the law firms in particular need introduce themarketing concept and the special nature of marketing for the legal services market toestablish and improve
10、 our law firms marketing strategy.This thesis is outlined in the law firmand marketing strategy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f the law firms marketing strategy, it uses todemo and description through case empirical law firm marketing strategy. Through access to alarge number of foreign journals and lit
11、erature, including the theory of marketing, businessmanagement theory, marketing mix theory, the deep-seated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in thereflection of law firm marketing strategy, marketing theory into the case the source of the lawfirm expanding its marketing strategy theory to build in favor o
12、f law firm marketing ideas andstrategies, in order to provide some suggestions to solve related problems that exist in the lawfirm case source development, improve Chinas law firm marketing efforts and reference.Key Words: LLP, marketing strategy, legal services market, marketing idea华 北 科 技 学 院 毕 业
13、 设 计 ( 论 文 )目 录1 绪 论 .11.1 选 题 背 景 和 研 究 意 义 11.2 论 文 的 研 究 内 容 和 研 究 方 法 21.2.1 研 究 内 容 .21.2.2 研 究 方 法 .22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概 述 .32.1 律 师 事 务 所 32.1.1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基 本 内 涵 .32.1.2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设 立 .32.1.3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主 要 业 务 .42.1.4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制 度 的 发 展 方 向 .52.2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营 销 战 略 概 述 72
14、.2.1 营 销 战 略 的 内 涵 .72.2.2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的 特 点 .82.2.3 我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战 略 的 发 展 历 程 .92.3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环 境 的 含 义 及 特 点 102.4律 师 事 务 所 市 场 环 境 分 析 .112.4.1机 会 分 析 112.4.2威 胁 分 析 132.4.3优 势 分 析 142.4.4劣 势 分 析 152.5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战 略 162.5.1 品 牌 化 营 销 战 略 .172.5.2 网 络 营 销 战 略 .172.5.3 市 场 细 分 战 略 .
15、182.5.4 营 销 组 合 战 略 .182.5.5 其 他 战 略 与 方 式 .213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战 略 现 状 分 析 .23华 北 科 技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3.1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简 介 .233.2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战 略 现 状 与 存 在 问 题 分 析 233.2.1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战 略 现 状 .233.2.2 存 在 问 题 .254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市 场 营 销 的 战 略 对 策 .274.1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目 标 市 场 战 略 制 定
16、 与 实 施 274.1.1科 学 进 行 市 场 细 分 274.1.2精 确 确 定 服 务 产 品 284.1.3合 理 选 择 服 务 市 场 294.2完 善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服 务 营 销 组 合 战 略 .294.2.1 实 施 全 员 营 销 战 略 .294.2.2实 施 关 系 营 销 战 略 304.2.3实 施 品 牌 营 销 战 略 314.3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的 控 制 334.4市 场 营 销 战 略 效 果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355 结 论 .36参 考 文 献 .37附 录 .38毕 业 论 文 文 献 综 述 .38致 谢 .44
17、声 明 .46华 北 科 技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第 1 页 共 46 页1 绪 论1.1 选 题 背 景 和 研 究 意 义经 过 三 十 多 年 发 展 , 中 国 律 师 业 不 断 成 熟 、 不 断 完 善 , 取 得 了 巨 大 的 成 绩 和 长 足的 进 步 。 律 师 在 国 家 经 济 、 政 治 和 社 会 生 活 等 领 域 发 挥 着 愈 来 愈 重 要 的 作 用 , 促 进 了我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改 革 开 放 的 深 入 。 律 师 的 服 务 已 深 入 金 融 、 证 券 、 房 地 产 、 知识 产 权 、 国 际 贸
18、 易 、 反 倾 销 、 高 科 技 、 企 业 兼 并 等 新 兴 的 法 律 服 务 领 域 , 业 务 收 入 已增 加 到 每 年 80 多 亿 人 民 币 。 在 看 到 成 绩 、 发 展 的 同 时 , 我 们 不 能 忽 视 中 国 律 师 业 现状 中 存 在 的 诸 多 问 题 , 因 为 这 些 问 题 正 在 影 响 着 中 国 律 师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 其 中 , 律 师事 务 所 的 业 务 拓 展 即 营 销 战 略 成 为 一 个 重 要 问 题 。我 国 律 师 业 经 过 曲 折 的 发 展 , 现 已 进 入 市 场 化 运 作 的 起 步 阶
19、段 。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自 收 自 支 的 市 场 主 体 , 必 须 具 备 适 应 市 场 、 驾 驭 市 场 的 能 力 。 因 此 , 律 师 业 需 要 营 销战 略 理 论 的 指 导 。 但 由 于 多 方 面 的 原 因 , 目 前 我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战 略 理 论 仍 属 空 白 。然 而 , 律 师 业 的 发 展 水 平 代 表 着 一 个 国 家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水 平 的 高 低 。 发 展 我 国 的 律 师事 务 所 营 销 战 略 理 论 , 不 仅 可 以 完 善 我 国 服 务 营 销 理 论 体 系 , 更 可 以 指
20、导 律 师 事 务 所的 营 销 实 践 , 提 高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发 展 水 平 , 从 而 服 务 于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本 文 正 是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如 何 运 用 市 场 营 销 理 论 进 行 初 步 探 讨 , 以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首 先 , 本 文 对 中 国 律 师 业 的 发 展 状 况 和 经 营 状 况 进 行 了 描 述 , 并 从 律 师 行 业 的 角 度 对中 国 的 律 师 业 进 行 SWOT 分 析 。 分 析 表 明 , 现 在 的 环 境 对 律 师 业 发 展 是 非 常 良 好 的 ,行
21、业 的 威 胁 总 体 上 比 较 低 , 行 业 的 绩 效 水 平 比 较 高 , 所 以 中 国 律 师 业 正 处 于 高 速 发 展的 阶 段 。 然 后 , 本 文 分 析 了 律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市 场 细 分 时 采 用 的 细 分 指 标 。 律 师 事 务 所应 将 具 相 同 法 律 需 求 的 顾 客 群 分 为 同 一 类 , 所 以 本 文 从 顾 客 性 质 和 对 法 律 专 业 的 需 求两 个 方 面 将 整 个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分 为 了 若 干 个 子 市 场 , 律 师 事 务 所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选 择 目 标 市
22、场 , 并 针 对 目 标 市 场 制 定 和 实 施 营 销 战 略 。 再 次 , 本 文 从 传 统 的 4Ps 产 品 、 价 格 、 渠 道 、 促 销 四 个 方 面 论 述 了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采 取 的 营 销 战 略 , 也 简 要 论 述了 服 务 营 销 特 有 的 3Ps 人 员 、 有 形 展 示 、 服 务 过 程 。 律 师 事 务 所 可 以 采 用 这 些 科学 的 方 法 提 高 自 己 的 服 务 水 平 , 最 大 程 度 地 满 足 客 户 需 要 , 同 时 也 可 以 提 高 自 己 的 收益 。 最 后 , 本 文 简 要 论 述 了 律
23、 师 事 务 所 为 开 拓 市 场 而 应 采 用 的 发 展 战 略 。华 北 科 技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第 2 页 共 46 页1.2 论 文 的 研 究 内 容 和 研 究 方 法1.2.1 研 究 内 容论 文 分 四 部 分 来 阐 述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的 相 关 理 论 及 其 应 用 。 第 一 章 为 绪论 , 介 绍 了 选 题 的 背 景 以 及 论 文 的 研 究 的 方 法 ; 第 二 章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概述 , 概 述 了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营 销
24、 战 略 , 并 分 析 了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市 场 环 境 ; 第三 章 为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战 略 现 状 分 析 , 主 要 结 合 具 体 律 师 事 务 所 讲 了 大 成 律 师 事 务所 的 现 状 、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原 因 ; 第 四 章 为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的 实 施 , 具 体 介绍 了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的 分 析 、 制 定 、 实 施 、 控 制 以 及 请 注 意 事 项 等 。 第五 章 为 结 论 , 对 本 篇 论 文 进 行 总 结 。图 1-1
25、论 文 研 究 内 容 的 框 架 结 构1.2.2 研 究 方 法本 文 在 研 究 方 法 上 , 综 合 采 用 如 下 几 个 方 法 :( 1) 系 统 分 析 法 。 在 对 相 关 理 论 和 国 内 外 研 究 现 状 进 行 分 析 整 理 的 基 础 上 , 构 造本 文 的 分 析 框 架 。( 2)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在 对 相 关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时 , 通 过 数 据 表 格 的 应 用更 直 观 清 楚 的 反 映 问 题 。( 3)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方 法 。 用 市 场 营 销 理 论 对 我 国 律 师 事
26、务 所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具体 分 析 , 找 出 不 足 和 差 距 。华 北 科 技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第 3 页 共 46 页( 4) 分 析 归 纳 与 综 合 的 方 法 。 在 综 合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分 析 , 在 分 析 的 前 提 下 再 进 行综 合 , 如 此 反 复 , 最 后 归 纳 出 结 论 。2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概 述2.1 律 师 事 务 所2.1.1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基 本 内 涵律 师 事 务 所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执 行 职 务 进 行 业 务 活 动 的
27、 工 作 机 构 。 它 在 规 定 的专 业 活 动 范 围 内 , 接 受 中 外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 提 供 各 种 法 律 服 务 ; 负 责 具 体 分 配 和 指 导 所属 律 师 的 业 务 工 作 ; 根 据 需 要 , 经 司 法 部 批 准 , 可 设 立 专 业 性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有 条 件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可 按 专 业 分 工 的 原 则 在 内 部 设 置 若 干 业 务 组 。 律 师 事 务 所 原 则 上 设 在 县 、 市 、市 辖 区 , 各 律 师 事 务 所 之 间 没 有 隶 属 关 系 。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组 织
28、 上 受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和 律 师协 会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 根 据 新 修 订 的 律 师 法 于 2008年 6 月 1 日 实 行 , 根 据 新 律 师法 第 15 条 、 第 16 条 和 第 20 条 的 规 定 , 我 国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组 织 形 式 有 : 合 伙 所 、个 人 所 和 国 资 所 三 种 组 织 形 式 。 新 律 师 法 实 施 后 , 合 作 所 开 始 退 出 律 师 服 务 历 史 的 舞 台 。目 前 有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 也 有 律 师 个 人 开 办 的 个 人 所 , 律 师 合 作 开 办
29、的 合 作 制 律师 事 务 所 。 前 者 与 法 律 顾 问 处 的 性 质 相 同 , 只 是 名 称 不 同 而 已 。 后 者 是 在 改 革 、 开 放 中新 出 现 的 , 实 行 自 负 盈 亏 , 独 立 核 算 。 它 们 从 事 的 法 律 服 务 内 容 没 有 什 么 区 别 。2.1.2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设 立我 国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组 织 形 式 有 : 合 伙 所 、 个 人 所 和 国 资 所 三 种 组 织 形 式 。 不 同 类型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设 立 条 件 有 所 区 别 , 现 分 别 介 绍 如 下 :( 1) 基
30、 本 条 件根 据 2008 年 新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律 师 的执 业 机 构 。 设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 住 所 和 章 程 ; 有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律 师 ; 设 立 人 应 当 是 具 有 一 定 的 执 业 经 历 , 且 三 年 内 未 受 过 停 止执 业 处 罚 的 律 师 ; 有 符 合 国 务 院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数 额 的 资 产 。( 2) 普 通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成 立 条
31、 件设 立 普 通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 除 应 当 符 合 以 上 的 条 件 外 ,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有书 面 合 伙 协 议 ; 有 三 名 以 上 合 伙 人 作 为 设 立 人 ; 设 立 人 应 当 是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执 业 经历 并 能 够 专 职 执 业 的 律 师 ; 有 人 民 币 三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资 产 。华 北 科 技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第 4 页 共 46 页( 3) 个 人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成 立 条 件设 立 个 人 律 师 事 务 所 , 除 应 当 符 合 律 师 法 第 六
32、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 还 应 当 具 备 下列 条 件 : 设 立 人 应 当 是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执 业 经 历 并 能 够 专 职 执 业 的 律 师 ; 有 人 民 币 十万 元 以 上 的 资 产 。( 4) 国 家 出 资 设 立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成 立 条 件国 家 出 资 设 立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除 符 合 律 师 法 规 定 的 一 般 条 件 外 , 应 当 至 少 有 二名 符 合 律 师 法 规 定 并 能 够 专 职 执 业 的 律 师 。 需 要 国 家 出 资 设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 由当 地 县 级 司 法 行
33、 政 机 关 筹 建 , 申 请 设 立 许 可 前 须 经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核 拨 编制 、 提 供 经 费 保 障 。2.1.3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主 要 业 务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执 行 职 务 进 行 业 务 活 动 的 工 作 机 构 。 它 在 规 定的 专 业 活 动 范 围 内 , 接 受 中 外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 提 供 各 种 法 律 服 务 ; 负 责 具 体 分 配 和 指 导所 属 律 师 的 业 务 工 作 。 律 师 事 务 所 业 务 范 围 主 要 有 : ( 1)
34、 接 受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聘 请 ,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 ( 2) 接 受 民 事 案 件 、 行 政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 担 任 代 理 人 , 参 加诉 讼 ; ( 3) 接 受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聘 请 , 为 其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 代 理 申 诉 、 控 告 , 申请 取 保 候 审 , 接 受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的 委 托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的 指 定 , 担 任 辩 护 人 , 接 受自 诉 案 件 自 诉 人 、 公 诉 案 件 被 害 人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的 委 托
35、 , 担 任 代 理 人 , 参 加 诉 讼 ; ( 4)代 理 各 类 诉 讼 案 件 的 申 诉 ; ( 5) 接 受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 参 加 调 解 、 仲 裁 活 动 ; ( 6) 接 受 非诉 讼 法 律 事 务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 7) 解 答 有 关 法 律 的 询 问 、 代 写 诉 讼 文 书和 有 关 法 律 事 务 的 其 他 文 书 。 ( 8) 参 加 合 同 谈 判 , 考 察 合 同 签 订 方 的 主 体 资 格 、 资 信 与财 产 调 查 ; 代 为 起 草 、 审 查 、 修 改 、 订 立 合 同 ,
36、提 供 法 律 意 见 ; 接 受 合 同 纠 纷 当 事 人 的委 托 , 代 理 仲 裁 或 诉 讼 , 催 收 债 权 (应 收 账 款 )、 签 发 律 师 函 ; ( 9) 为 公 司 设 立 、 重 组 、融 资 、 转 让 、 收 购 兼 并 、 产 权 界 定 、 产 权 交 易 、 资 产 置 换 、 破 产 清 算 等 提 供 包 括 建 立 法律 构 架 、 法 律 风 险 分 析 、 法 律 文 件 准 备 等 法 律 服 务 ; ( 10) 其 他 公 司 企 业 法 律 服 务 : 办理 加 拿 大 、 美 国 、 新 加 坡 等 国 家 移 民 , 具 体 业 务
37、 请 来 电 咨 询 ; 办 理 企 业 内 部 制 度 规 范 事宜 ; 进 行 企 业 职 工 遵 纪 守 法 、 爱 岗 敬 业 意 识 培 训 ; 代 收 货 款 、 清 欠 事 宜 ; 企 业 清 算 、 股权 转 让 、 民 间 融 资 事 宜 ; 律 师 合 同 见 证 事 宜 ; 市 场 调 查 、 企 业 资 信 调 查 、 工 商 、 房 产 查询 ; 风 险 诉 讼 合 作 等 。华 北 科 技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第 5 页 共 46 页2.1.4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制 度 的 发 展 方 向中 国 律 师 业 从 1979年 恢 复 到 现
38、 在 已 经 有 33年 的 历 史 , 经 过 三 十 多 年 的 不 懈 发 展 ,已 由 从 计 划 经 济 模 式 的 国 办 所 , 发 展 为 律 师 个 人 以 “ 专 业 知 识 ” 投 资 的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所 , 这 无 疑 是 艰 难 困 苦 却 又 成 就 辉 煌 的 一 段 历 程 。 然 而 , 与 法 制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 我 国 律师 事 务 所 在 体 制 、 管 理 水 平 上 大 都 还 处 在 初 级 阶 段 。 中 国 加 入 WTO后 , 正 在 逐 渐 形 成 开放 、 透 明 的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 国 际 通 行
39、规 则 将 逐 步 成 为 参 与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竞 争 的 规 则 。 我国 律 师 事 务 所 如 何 以 规 模 化 、 专 业 化 、 国 际 化 的 形 象 更 好 的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 如 何 与 “ 破门 而 入 ” 的 高 标 准 、 高 素 质 的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抗 衡 ,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事 业 保 驾 护航 , 这 些 都 是 我 们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自 2008年 6月 1日 起 施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第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 第 十 六条 、 第 二 十 条 分
40、 别 按 所 有 制 形 式 , 规 定 了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三 种 形 式 普 通 合 伙 或 特 殊 合伙 形 式 的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 无 限 责 任 的 个 人 所 、 有 限 责 任 的 国 资 所 。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体 制上 的 选 择 有 限 。 由 于 国 资 所 在 原 有 的 产 权 、 用 人 机 制 和 分 配 制 度 上 等 方 面 存 在 很 多 弊 端 ,已 逐 渐 在 市 场 竞 争 中 被 淘 汰 。 新 律 师 法 增 设 了 个 人 律 所 。 许 可 个 人 设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 作为 律 师 个 人 出 资 且
41、 以 个 人 全 部 资 产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律 师 执 业 机 构 ,它 责 任 明 确 , 运 行 成 本 低 , 有 利 于 促 进 律 师 走 入 乡 镇 、 深 入 社 区 、 方 便 群 众 , 有 助 于 解决 群 众 打 官 司 难 的 问 题 。 但 这 终 将 不 是 律 师 业 发 展 的 主 流 方 向 , 难 以 规 模 化 发 展 。 合 伙所 在 数 量 上 占 绝 大 多 数 , 我 们 重 点 讨 论 这 种 形 式 的 弊 端 ,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1) 合 伙 制带 来 的 是 合 伙 人
42、需 承 担 的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太 大 。 ( 2) 权 力 机 构 与 执 行 机 构 不 分 , 人 合 因 素导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缺 乏 稳 定 性 。 ( 3) 难 以 规 模 化 、 集 团 化 发 展 。 律 师 服 务 的 市 场 化 、 国际 化 竞 争 , 必 然 要 求 律 师 事 务 所 向 规 模 化 、 集 团 化 发 展 。而 目 前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面 临 的 问 题 是 : 律 师 业 务 开 展 状 况 基 本 取 决 于 律 师 个 人 专业 能 力 和 水 平 ,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声 誉 无 太 大 联 系 ,
43、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全 部 业 务 也 只 是 各 个 律师 的 简 单 相 加 。 而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合 并 也 因 为 资 本 运 营 不 清 晰 、 没 有 易 于 操 作 的 框 架 , 只能 简 单 的 “ 做 大 ” , 而 难 以 真 正 “ 做 强 ” 、 “ 做 好 ”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发 展 方 向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股 份 式 的 所 有 制面 对 这 样 严 峻 的 现 实 , 应 该 尝 试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制 度 进 行 探 索 性 的 改 革 , 为 了 使 律 师事 务 所 实 现 规 模 化 、 专 业
44、 化 、 国 际 化 的 发 展 目 标 , 我 们 可 以 考 虑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所 有 制结 构 上 吸 收 股 份 制 的 模 式 。华 北 科 技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第 6 页 共 46 页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所 有 制 结 构 吸 收 股 份 制 模 式 , 就 是 允 许 律 师 同 时 以 资 金 参 股 和 用 其 人力 资 本 专 业 知 识 作 为 生 产 要 素 这 两 种 方 式 参 与 事 务 所 的 收 益 分 配 , 同 时 持 有 律 师 事务 所 相 应 的 股 份 数 额 , 成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股 东 。
45、要 求 律 师 以 出 资 、 出 力 这 两 种 方 式 同 时入 股 , 这 是 股 份 式 律 师 事 务 所 产 权 主 体 特 殊 性 之 所 在 。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股 份 式 所 有 包 括 产权 制 度 、 组 织 治 理 制 度 和 财 产 责 任 制 度 三 个 方 面 :(2)产 权 制 度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资 本 是 复 合 资 本 : 即 包 括 律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时 , 由 律 师 投 入 的 有 形 资 产和 无 形 资 产 , 同 时 还 包 括 执 业 律 师 用 自 身 劳 动 力 作 为 出 资 的 人 力 资 产 。 律 师 事
46、务 所 的 法人 财 产 则 由 各 股 东 出 资 认 购 相 应 的 股 份 和 以 人 力 资 本 折 价 入 股 的 股 份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在经 营 过 程 中 留 存 收 益 以 及 负 债 形 成 的 财 产 组 成 。(3)财 产 责 任 制 度股 份 式 所 有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以 自 己 独 立 的 法 人 财 产 对 外 承 担 责 任 , 股 东 仅 就 自 己 认 购的 股 份 额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担 财 产 责 任 。 这 样 , 股 东 承 担 的 就 是 一 种 有 限 责 任 , 其 承 担 的风 险 减 小 到 了 最 低 限 度
47、 。 由 于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外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 那 么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法 人 财产 的 最 低 限 额 要 适 当 提 高 , 以 增 加 客 户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信 用 的 信 任 感 。 因 为 法 律 并 未 作 最高 红 利 的 限 制 ,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业 务 运 作 , 并 不 需 要 大 量 的 先 期 投 入 , 但 投 资 收 益 仍 能 按其 投 资 比 例 得 到 最 大 程 度 的 保 障 , 责 任 的 有 限 与 受 益 的 无 限 将 促 进 和 刺 激 投 资 者 的 积 极性 , 而 且 也 使 律 师 事 务
48、 所 的 生 存 与 发 展 较 少 地 受 人 为 因 素 的 影 响 。(4)公 司 化 的 管 理管 理 , 就 一 般 意 义 来 讲 , 是 有 意 识 的 组 织 和 指 挥 人 为 达 到 既 定 目 标 而 进 行 的 活 动 。而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 就 是 指 在 法 律 服 务 活 动 中 , 依 照 一 定 的 原 则 、 程 序 和 方 法 , 有 计 划地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人 力 、 物 力 、 财 力 及 其 法 律 服 务 活 动 进 行 有 效 地 组 织 、 指 挥 和 协 调 的过 程 。 股 份 式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组 织
49、 结 构 是 这 样 的 : 股 东 会 议 将 是 股 份 式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最 高决 策 机 构 , 各 股 东 将 根 据 所 持 股 份 的 份 额 多 少 参 与 事 务 所 的 经 营 、 管 理 。 管 委 会 是 股 东会 议 的 执 行 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议 负 责 , 根 据 章 程 和 股 东 会 议 的 决 定 来 履 行 职 责 。 由 股 东 会议 选 举 产 生 监 事 会 或 监 事 , 负 责 监 督 管 委 会 的 经 营 活 动 和 财 务 活 动 。 股 份 式 律 师 事 务 所可 以 聘 请 专 门 的 管 理 者 , 负 责 律 师 事 务 所 内 部 的 日 常 管 理 , 寻 求 内 部 管 理 的 最 佳 模 式 这无 疑 将 使 事 务 所 内 部 管 理 日 趋 规 范 , 而 且 将 进 一 步 推 动 组 织 内 部 运 作 成 本 的 下 降 和 效 率的 提 高 。 具 体 的 管 理 内 容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进 行 计 划 管 理 。 实 行 经 济 核 算 。 建 立激 励 机 制 。 要 做 到 良 好 的 跟 踪 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