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大成律师事务所市场营销战略研究.pdf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8124594 上传时间:2019-06-09 格式:PDF 页数:50 大小:759.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成律师事务所市场营销战略研究.pdf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大成律师事务所市场营销战略研究.pdf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大成律师事务所市场营销战略研究.pdf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大成律师事务所市场营销战略研究.pdf_第4页
第4页 / 共50页
大成律师事务所市场营销战略研究.pdf_第5页
第5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华 北 科 技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研 究【 摘 要 】 我 国 律 师 业 经 过 曲 折 的 发 展 , 现 已 进 入 市 场 化 运 作 的 起 步 阶 段 。 律 师 事 务所 作 为 自 收 自 支 的 市 场 主 体 , 必 须 具 备 适 应 市 场 、 驾 驭 市 场 的 能 力 。 因 此 , 律 师 业 需 要营 销 战 略 理 论 的 指 导 。 但 由 于 多 方 面 的 原 因 , 目 前 我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战 略 理 论 仍 属 空白 。 然 而 , 律 师 业 的 发 展 水

2、 平 代 表 着 一 个 国 家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水 平 的 高 低 。 发 展 我 国 的 律师 事 务 所 营 销 战 略 理 论 , 不 仅 可 以 完 善 我 国 服 务 营 销 理 论 体 系 , 更 可 以 指 导 律 师 事 务 所的 营 销 实 践 , 提 高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发 展 水 平 , 从 而 服 务 于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 作为 市 场 经 济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 营 销 也 将 在 其 中 发 挥 日 益 重 要 的 作用 。 因 此 ,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的 主 体

3、 律 师 事 务 所 特 别 需 要 引 入 营 销 理 念 , 并 针 对 法 律 服务 市 场 营 销 的 特 殊 性 , 建 立 和 完 善 我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营 销 战 略 。 本 论 文 在 对 律 师 事 务 所和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概 述 的 基 础 上 , 分 析 了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 建 立 了 律 师 事 务 所市 场 营 销 战 略 的 一 般 模 式 , 提 出 了 不 同 环 境 下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采 取 的 不 同 战 略 , 并 通 过 案例 实 证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4、 运 用 加 以 演 示 和 说 明 。 本 文 的 研 究 以 理 论 研 究 为 基础 , 并 辅 以 实 践 例 证 。 通 过 查 阅 大 量 的 中 外 期 刊 和 文 献 , 包 括 市 场 营 销 理 论 、 企 业 管 理理 论 、 营 销 组 合 理 论 等 , 深 层 次 反 思 我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中 的 问 题 和 不 足 , 将市 场 营 销 理 论 引 入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案 源 拓 展 中 , 并 根 据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相 关 理 论 来 构 建 有 利于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的 理 念 和 战 略 , 以

5、 期 为 解 决 当 前 律 师 事 务 所 案 源 拓 展 中 存 在 的 相 关 问题 、 完 善 我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市 场 营 销 工 作 提 供 一 些 建 议 和 参 考 。【 关 键 词 】 律 师 事 务 所 ;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 营 销 理 念华 北 科 技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Research on Marketing Strategy of Dacheng Law FirmAbstract:Our legal has now entered the initial stage of market-orient

6、ed operation with adevious development. Law firm must have the ability to adapt to the market as aself-supporting market players to control the market. Therefore, lawer industry need theguidance of the theory of marketing strategy. However, due to various reasons, our law firmmarketing strategy theo

7、ry is still a blank. But the level of development of lawyer industryrepresents the level of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of a country. Development of Chinas lawfirm marketing strategy theory can improve our service marketing theory system besidesguiding the practice of law firm marketing and improving

8、 the level of development of the lawfirm. Marketing is the things of social and management processes. Marketing is a product ofthe market economy. As the markets is more and more mature and consummate, its status inthe operation of the market is also rising. The legal services market as a market eco

9、nomy is animportant part of marketing in which it will play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Therefore,the main body of the legal services market - the law firms in particular need introduce themarketing concept and the special nature of marketing for the legal services market toestablish and improve

10、 our law firms marketing strategy.This thesis is outlined in the law firmand marketing strategy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f the law firms marketing strategy, it uses todemo and description through case empirical law firm marketing strategy. Through access to alarge number of foreign journals and lit

11、erature, including the theory of marketing, businessmanagement theory, marketing mix theory, the deep-seated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in thereflection of law firm marketing strategy, marketing theory into the case the source of the lawfirm expanding its marketing strategy theory to build in favor o

12、f law firm marketing ideas andstrategies, in order to provide some suggestions to solve related problems that exist in the lawfirm case source development, improve Chinas law firm marketing efforts and reference.Key Words: LLP, marketing strategy, legal services market, marketing idea华 北 科 技 学 院 毕 业

13、 设 计 ( 论 文 )目 录1 绪 论 .11.1 选 题 背 景 和 研 究 意 义 11.2 论 文 的 研 究 内 容 和 研 究 方 法 21.2.1 研 究 内 容 .21.2.2 研 究 方 法 .22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概 述 .32.1 律 师 事 务 所 32.1.1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基 本 内 涵 .32.1.2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设 立 .32.1.3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主 要 业 务 .42.1.4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制 度 的 发 展 方 向 .52.2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营 销 战 略 概 述 72

14、.2.1 营 销 战 略 的 内 涵 .72.2.2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的 特 点 .82.2.3 我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战 略 的 发 展 历 程 .92.3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环 境 的 含 义 及 特 点 102.4律 师 事 务 所 市 场 环 境 分 析 .112.4.1机 会 分 析 112.4.2威 胁 分 析 132.4.3优 势 分 析 142.4.4劣 势 分 析 152.5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战 略 162.5.1 品 牌 化 营 销 战 略 .172.5.2 网 络 营 销 战 略 .172.5.3 市 场 细 分 战 略 .

15、182.5.4 营 销 组 合 战 略 .182.5.5 其 他 战 略 与 方 式 .213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战 略 现 状 分 析 .23华 北 科 技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3.1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简 介 .233.2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战 略 现 状 与 存 在 问 题 分 析 233.2.1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战 略 现 状 .233.2.2 存 在 问 题 .254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市 场 营 销 的 战 略 对 策 .274.1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目 标 市 场 战 略 制 定

16、 与 实 施 274.1.1科 学 进 行 市 场 细 分 274.1.2精 确 确 定 服 务 产 品 284.1.3合 理 选 择 服 务 市 场 294.2完 善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服 务 营 销 组 合 战 略 .294.2.1 实 施 全 员 营 销 战 略 .294.2.2实 施 关 系 营 销 战 略 304.2.3实 施 品 牌 营 销 战 略 314.3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的 控 制 334.4市 场 营 销 战 略 效 果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355 结 论 .36参 考 文 献 .37附 录 .38毕 业 论 文 文 献 综 述 .38致 谢 .44

17、声 明 .46华 北 科 技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第 1 页 共 46 页1 绪 论1.1 选 题 背 景 和 研 究 意 义经 过 三 十 多 年 发 展 , 中 国 律 师 业 不 断 成 熟 、 不 断 完 善 , 取 得 了 巨 大 的 成 绩 和 长 足的 进 步 。 律 师 在 国 家 经 济 、 政 治 和 社 会 生 活 等 领 域 发 挥 着 愈 来 愈 重 要 的 作 用 , 促 进 了我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改 革 开 放 的 深 入 。 律 师 的 服 务 已 深 入 金 融 、 证 券 、 房 地 产 、 知识 产 权 、 国 际 贸

18、 易 、 反 倾 销 、 高 科 技 、 企 业 兼 并 等 新 兴 的 法 律 服 务 领 域 , 业 务 收 入 已增 加 到 每 年 80 多 亿 人 民 币 。 在 看 到 成 绩 、 发 展 的 同 时 , 我 们 不 能 忽 视 中 国 律 师 业 现状 中 存 在 的 诸 多 问 题 , 因 为 这 些 问 题 正 在 影 响 着 中 国 律 师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 其 中 , 律 师事 务 所 的 业 务 拓 展 即 营 销 战 略 成 为 一 个 重 要 问 题 。我 国 律 师 业 经 过 曲 折 的 发 展 , 现 已 进 入 市 场 化 运 作 的 起 步 阶

19、段 。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自 收 自 支 的 市 场 主 体 , 必 须 具 备 适 应 市 场 、 驾 驭 市 场 的 能 力 。 因 此 , 律 师 业 需 要 营 销战 略 理 论 的 指 导 。 但 由 于 多 方 面 的 原 因 , 目 前 我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战 略 理 论 仍 属 空 白 。然 而 , 律 师 业 的 发 展 水 平 代 表 着 一 个 国 家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水 平 的 高 低 。 发 展 我 国 的 律 师事 务 所 营 销 战 略 理 论 , 不 仅 可 以 完 善 我 国 服 务 营 销 理 论 体 系 , 更 可 以 指

20、导 律 师 事 务 所的 营 销 实 践 , 提 高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发 展 水 平 , 从 而 服 务 于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本 文 正 是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如 何 运 用 市 场 营 销 理 论 进 行 初 步 探 讨 , 以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首 先 , 本 文 对 中 国 律 师 业 的 发 展 状 况 和 经 营 状 况 进 行 了 描 述 , 并 从 律 师 行 业 的 角 度 对中 国 的 律 师 业 进 行 SWOT 分 析 。 分 析 表 明 , 现 在 的 环 境 对 律 师 业 发 展 是 非 常 良 好 的 ,行

21、业 的 威 胁 总 体 上 比 较 低 , 行 业 的 绩 效 水 平 比 较 高 , 所 以 中 国 律 师 业 正 处 于 高 速 发 展的 阶 段 。 然 后 , 本 文 分 析 了 律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市 场 细 分 时 采 用 的 细 分 指 标 。 律 师 事 务 所应 将 具 相 同 法 律 需 求 的 顾 客 群 分 为 同 一 类 , 所 以 本 文 从 顾 客 性 质 和 对 法 律 专 业 的 需 求两 个 方 面 将 整 个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分 为 了 若 干 个 子 市 场 , 律 师 事 务 所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选 择 目 标 市

22、场 , 并 针 对 目 标 市 场 制 定 和 实 施 营 销 战 略 。 再 次 , 本 文 从 传 统 的 4Ps 产 品 、 价 格 、 渠 道 、 促 销 四 个 方 面 论 述 了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采 取 的 营 销 战 略 , 也 简 要 论 述了 服 务 营 销 特 有 的 3Ps 人 员 、 有 形 展 示 、 服 务 过 程 。 律 师 事 务 所 可 以 采 用 这 些 科学 的 方 法 提 高 自 己 的 服 务 水 平 , 最 大 程 度 地 满 足 客 户 需 要 , 同 时 也 可 以 提 高 自 己 的 收益 。 最 后 , 本 文 简 要 论 述 了 律

23、 师 事 务 所 为 开 拓 市 场 而 应 采 用 的 发 展 战 略 。华 北 科 技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第 2 页 共 46 页1.2 论 文 的 研 究 内 容 和 研 究 方 法1.2.1 研 究 内 容论 文 分 四 部 分 来 阐 述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的 相 关 理 论 及 其 应 用 。 第 一 章 为 绪论 , 介 绍 了 选 题 的 背 景 以 及 论 文 的 研 究 的 方 法 ; 第 二 章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概述 , 概 述 了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营 销

24、 战 略 , 并 分 析 了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市 场 环 境 ; 第三 章 为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战 略 现 状 分 析 , 主 要 结 合 具 体 律 师 事 务 所 讲 了 大 成 律 师 事 务所 的 现 状 、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原 因 ; 第 四 章 为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的 实 施 , 具 体 介绍 了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的 分 析 、 制 定 、 实 施 、 控 制 以 及 请 注 意 事 项 等 。 第五 章 为 结 论 , 对 本 篇 论 文 进 行 总 结 。图 1-1

25、论 文 研 究 内 容 的 框 架 结 构1.2.2 研 究 方 法本 文 在 研 究 方 法 上 , 综 合 采 用 如 下 几 个 方 法 :( 1) 系 统 分 析 法 。 在 对 相 关 理 论 和 国 内 外 研 究 现 状 进 行 分 析 整 理 的 基 础 上 , 构 造本 文 的 分 析 框 架 。( 2)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在 对 相 关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时 , 通 过 数 据 表 格 的 应 用更 直 观 清 楚 的 反 映 问 题 。( 3)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方 法 。 用 市 场 营 销 理 论 对 我 国 律 师 事

26、务 所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具体 分 析 , 找 出 不 足 和 差 距 。华 北 科 技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第 3 页 共 46 页( 4) 分 析 归 纳 与 综 合 的 方 法 。 在 综 合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分 析 , 在 分 析 的 前 提 下 再 进 行综 合 , 如 此 反 复 , 最 后 归 纳 出 结 论 。2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市 场 营 销 战 略 概 述2.1 律 师 事 务 所2.1.1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基 本 内 涵律 师 事 务 所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执 行 职 务 进 行 业 务 活 动 的

27、 工 作 机 构 。 它 在 规 定 的专 业 活 动 范 围 内 , 接 受 中 外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 提 供 各 种 法 律 服 务 ; 负 责 具 体 分 配 和 指 导 所属 律 师 的 业 务 工 作 ; 根 据 需 要 , 经 司 法 部 批 准 , 可 设 立 专 业 性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有 条 件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可 按 专 业 分 工 的 原 则 在 内 部 设 置 若 干 业 务 组 。 律 师 事 务 所 原 则 上 设 在 县 、 市 、市 辖 区 , 各 律 师 事 务 所 之 间 没 有 隶 属 关 系 。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组 织

28、 上 受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和 律 师协 会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 根 据 新 修 订 的 律 师 法 于 2008年 6 月 1 日 实 行 , 根 据 新 律 师法 第 15 条 、 第 16 条 和 第 20 条 的 规 定 , 我 国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组 织 形 式 有 : 合 伙 所 、个 人 所 和 国 资 所 三 种 组 织 形 式 。 新 律 师 法 实 施 后 , 合 作 所 开 始 退 出 律 师 服 务 历 史 的 舞 台 。目 前 有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 也 有 律 师 个 人 开 办 的 个 人 所 , 律 师 合 作 开 办

29、的 合 作 制 律师 事 务 所 。 前 者 与 法 律 顾 问 处 的 性 质 相 同 , 只 是 名 称 不 同 而 已 。 后 者 是 在 改 革 、 开 放 中新 出 现 的 , 实 行 自 负 盈 亏 , 独 立 核 算 。 它 们 从 事 的 法 律 服 务 内 容 没 有 什 么 区 别 。2.1.2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设 立我 国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组 织 形 式 有 : 合 伙 所 、 个 人 所 和 国 资 所 三 种 组 织 形 式 。 不 同 类型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设 立 条 件 有 所 区 别 , 现 分 别 介 绍 如 下 :( 1) 基

30、 本 条 件根 据 2008 年 新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律 师 的执 业 机 构 。 设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 住 所 和 章 程 ; 有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律 师 ; 设 立 人 应 当 是 具 有 一 定 的 执 业 经 历 , 且 三 年 内 未 受 过 停 止执 业 处 罚 的 律 师 ; 有 符 合 国 务 院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数 额 的 资 产 。( 2) 普 通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成 立 条

31、 件设 立 普 通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 除 应 当 符 合 以 上 的 条 件 外 ,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有书 面 合 伙 协 议 ; 有 三 名 以 上 合 伙 人 作 为 设 立 人 ; 设 立 人 应 当 是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执 业 经历 并 能 够 专 职 执 业 的 律 师 ; 有 人 民 币 三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资 产 。华 北 科 技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第 4 页 共 46 页( 3) 个 人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成 立 条 件设 立 个 人 律 师 事 务 所 , 除 应 当 符 合 律 师 法 第 六

32、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 还 应 当 具 备 下列 条 件 : 设 立 人 应 当 是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执 业 经 历 并 能 够 专 职 执 业 的 律 师 ; 有 人 民 币 十万 元 以 上 的 资 产 。( 4) 国 家 出 资 设 立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成 立 条 件国 家 出 资 设 立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除 符 合 律 师 法 规 定 的 一 般 条 件 外 , 应 当 至 少 有 二名 符 合 律 师 法 规 定 并 能 够 专 职 执 业 的 律 师 。 需 要 国 家 出 资 设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 由当 地 县 级 司 法 行

33、 政 机 关 筹 建 , 申 请 设 立 许 可 前 须 经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核 拨 编制 、 提 供 经 费 保 障 。2.1.3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主 要 业 务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执 行 职 务 进 行 业 务 活 动 的 工 作 机 构 。 它 在 规 定的 专 业 活 动 范 围 内 , 接 受 中 外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 提 供 各 种 法 律 服 务 ; 负 责 具 体 分 配 和 指 导所 属 律 师 的 业 务 工 作 。 律 师 事 务 所 业 务 范 围 主 要 有 : ( 1)

34、 接 受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聘 请 ,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 ( 2) 接 受 民 事 案 件 、 行 政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 担 任 代 理 人 , 参 加诉 讼 ; ( 3) 接 受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聘 请 , 为 其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 代 理 申 诉 、 控 告 , 申请 取 保 候 审 , 接 受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的 委 托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的 指 定 , 担 任 辩 护 人 , 接 受自 诉 案 件 自 诉 人 、 公 诉 案 件 被 害 人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的 委 托

35、 , 担 任 代 理 人 , 参 加 诉 讼 ; ( 4)代 理 各 类 诉 讼 案 件 的 申 诉 ; ( 5) 接 受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 参 加 调 解 、 仲 裁 活 动 ; ( 6) 接 受 非诉 讼 法 律 事 务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 7) 解 答 有 关 法 律 的 询 问 、 代 写 诉 讼 文 书和 有 关 法 律 事 务 的 其 他 文 书 。 ( 8) 参 加 合 同 谈 判 , 考 察 合 同 签 订 方 的 主 体 资 格 、 资 信 与财 产 调 查 ; 代 为 起 草 、 审 查 、 修 改 、 订 立 合 同 ,

36、提 供 法 律 意 见 ; 接 受 合 同 纠 纷 当 事 人 的委 托 , 代 理 仲 裁 或 诉 讼 , 催 收 债 权 (应 收 账 款 )、 签 发 律 师 函 ; ( 9) 为 公 司 设 立 、 重 组 、融 资 、 转 让 、 收 购 兼 并 、 产 权 界 定 、 产 权 交 易 、 资 产 置 换 、 破 产 清 算 等 提 供 包 括 建 立 法律 构 架 、 法 律 风 险 分 析 、 法 律 文 件 准 备 等 法 律 服 务 ; ( 10) 其 他 公 司 企 业 法 律 服 务 : 办理 加 拿 大 、 美 国 、 新 加 坡 等 国 家 移 民 , 具 体 业 务

37、 请 来 电 咨 询 ; 办 理 企 业 内 部 制 度 规 范 事宜 ; 进 行 企 业 职 工 遵 纪 守 法 、 爱 岗 敬 业 意 识 培 训 ; 代 收 货 款 、 清 欠 事 宜 ; 企 业 清 算 、 股权 转 让 、 民 间 融 资 事 宜 ; 律 师 合 同 见 证 事 宜 ; 市 场 调 查 、 企 业 资 信 调 查 、 工 商 、 房 产 查询 ; 风 险 诉 讼 合 作 等 。华 北 科 技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第 5 页 共 46 页2.1.4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制 度 的 发 展 方 向中 国 律 师 业 从 1979年 恢 复 到 现

38、 在 已 经 有 33年 的 历 史 , 经 过 三 十 多 年 的 不 懈 发 展 ,已 由 从 计 划 经 济 模 式 的 国 办 所 , 发 展 为 律 师 个 人 以 “ 专 业 知 识 ” 投 资 的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所 , 这 无 疑 是 艰 难 困 苦 却 又 成 就 辉 煌 的 一 段 历 程 。 然 而 , 与 法 制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 我 国 律师 事 务 所 在 体 制 、 管 理 水 平 上 大 都 还 处 在 初 级 阶 段 。 中 国 加 入 WTO后 , 正 在 逐 渐 形 成 开放 、 透 明 的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 国 际 通 行

39、规 则 将 逐 步 成 为 参 与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竞 争 的 规 则 。 我国 律 师 事 务 所 如 何 以 规 模 化 、 专 业 化 、 国 际 化 的 形 象 更 好 的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 如 何 与 “ 破门 而 入 ” 的 高 标 准 、 高 素 质 的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抗 衡 ,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事 业 保 驾 护航 , 这 些 都 是 我 们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自 2008年 6月 1日 起 施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第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 第 十 六条 、 第 二 十 条 分

40、 别 按 所 有 制 形 式 , 规 定 了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三 种 形 式 普 通 合 伙 或 特 殊 合伙 形 式 的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 无 限 责 任 的 个 人 所 、 有 限 责 任 的 国 资 所 。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体 制上 的 选 择 有 限 。 由 于 国 资 所 在 原 有 的 产 权 、 用 人 机 制 和 分 配 制 度 上 等 方 面 存 在 很 多 弊 端 ,已 逐 渐 在 市 场 竞 争 中 被 淘 汰 。 新 律 师 法 增 设 了 个 人 律 所 。 许 可 个 人 设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 作为 律 师 个 人 出 资 且

41、 以 个 人 全 部 资 产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律 师 执 业 机 构 ,它 责 任 明 确 , 运 行 成 本 低 , 有 利 于 促 进 律 师 走 入 乡 镇 、 深 入 社 区 、 方 便 群 众 , 有 助 于 解决 群 众 打 官 司 难 的 问 题 。 但 这 终 将 不 是 律 师 业 发 展 的 主 流 方 向 , 难 以 规 模 化 发 展 。 合 伙所 在 数 量 上 占 绝 大 多 数 , 我 们 重 点 讨 论 这 种 形 式 的 弊 端 ,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1) 合 伙 制带 来 的 是 合 伙 人

42、需 承 担 的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太 大 。 ( 2) 权 力 机 构 与 执 行 机 构 不 分 , 人 合 因 素导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缺 乏 稳 定 性 。 ( 3) 难 以 规 模 化 、 集 团 化 发 展 。 律 师 服 务 的 市 场 化 、 国际 化 竞 争 , 必 然 要 求 律 师 事 务 所 向 规 模 化 、 集 团 化 发 展 。而 目 前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面 临 的 问 题 是 : 律 师 业 务 开 展 状 况 基 本 取 决 于 律 师 个 人 专业 能 力 和 水 平 ,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声 誉 无 太 大 联 系 ,

43、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全 部 业 务 也 只 是 各 个 律师 的 简 单 相 加 。 而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合 并 也 因 为 资 本 运 营 不 清 晰 、 没 有 易 于 操 作 的 框 架 , 只能 简 单 的 “ 做 大 ” , 而 难 以 真 正 “ 做 强 ” 、 “ 做 好 ”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发 展 方 向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股 份 式 的 所 有 制面 对 这 样 严 峻 的 现 实 , 应 该 尝 试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制 度 进 行 探 索 性 的 改 革 , 为 了 使 律 师事 务 所 实 现 规 模 化 、 专 业

44、 化 、 国 际 化 的 发 展 目 标 , 我 们 可 以 考 虑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所 有 制结 构 上 吸 收 股 份 制 的 模 式 。华 北 科 技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第 6 页 共 46 页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所 有 制 结 构 吸 收 股 份 制 模 式 , 就 是 允 许 律 师 同 时 以 资 金 参 股 和 用 其 人力 资 本 专 业 知 识 作 为 生 产 要 素 这 两 种 方 式 参 与 事 务 所 的 收 益 分 配 , 同 时 持 有 律 师 事务 所 相 应 的 股 份 数 额 , 成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股 东 。

45、要 求 律 师 以 出 资 、 出 力 这 两 种 方 式 同 时入 股 , 这 是 股 份 式 律 师 事 务 所 产 权 主 体 特 殊 性 之 所 在 。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股 份 式 所 有 包 括 产权 制 度 、 组 织 治 理 制 度 和 财 产 责 任 制 度 三 个 方 面 :(2)产 权 制 度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资 本 是 复 合 资 本 : 即 包 括 律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时 , 由 律 师 投 入 的 有 形 资 产和 无 形 资 产 , 同 时 还 包 括 执 业 律 师 用 自 身 劳 动 力 作 为 出 资 的 人 力 资 产 。 律 师 事

46、务 所 的 法人 财 产 则 由 各 股 东 出 资 认 购 相 应 的 股 份 和 以 人 力 资 本 折 价 入 股 的 股 份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在经 营 过 程 中 留 存 收 益 以 及 负 债 形 成 的 财 产 组 成 。(3)财 产 责 任 制 度股 份 式 所 有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以 自 己 独 立 的 法 人 财 产 对 外 承 担 责 任 , 股 东 仅 就 自 己 认 购的 股 份 额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担 财 产 责 任 。 这 样 , 股 东 承 担 的 就 是 一 种 有 限 责 任 , 其 承 担 的风 险 减 小 到 了 最 低 限 度

47、 。 由 于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外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 那 么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法 人 财产 的 最 低 限 额 要 适 当 提 高 , 以 增 加 客 户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信 用 的 信 任 感 。 因 为 法 律 并 未 作 最高 红 利 的 限 制 ,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业 务 运 作 , 并 不 需 要 大 量 的 先 期 投 入 , 但 投 资 收 益 仍 能 按其 投 资 比 例 得 到 最 大 程 度 的 保 障 , 责 任 的 有 限 与 受 益 的 无 限 将 促 进 和 刺 激 投 资 者 的 积 极性 , 而 且 也 使 律 师 事 务

48、 所 的 生 存 与 发 展 较 少 地 受 人 为 因 素 的 影 响 。(4)公 司 化 的 管 理管 理 , 就 一 般 意 义 来 讲 , 是 有 意 识 的 组 织 和 指 挥 人 为 达 到 既 定 目 标 而 进 行 的 活 动 。而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 就 是 指 在 法 律 服 务 活 动 中 , 依 照 一 定 的 原 则 、 程 序 和 方 法 , 有 计 划地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人 力 、 物 力 、 财 力 及 其 法 律 服 务 活 动 进 行 有 效 地 组 织 、 指 挥 和 协 调 的过 程 。 股 份 式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组 织

49、 结 构 是 这 样 的 : 股 东 会 议 将 是 股 份 式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最 高决 策 机 构 , 各 股 东 将 根 据 所 持 股 份 的 份 额 多 少 参 与 事 务 所 的 经 营 、 管 理 。 管 委 会 是 股 东会 议 的 执 行 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议 负 责 , 根 据 章 程 和 股 东 会 议 的 决 定 来 履 行 职 责 。 由 股 东 会议 选 举 产 生 监 事 会 或 监 事 , 负 责 监 督 管 委 会 的 经 营 活 动 和 财 务 活 动 。 股 份 式 律 师 事 务 所可 以 聘 请 专 门 的 管 理 者 , 负 责 律 师 事 务 所 内 部 的 日 常 管 理 , 寻 求 内 部 管 理 的 最 佳 模 式 这无 疑 将 使 事 务 所 内 部 管 理 日 趋 规 范 , 而 且 将 进 一 步 推 动 组 织 内 部 运 作 成 本 的 下 降 和 效 率的 提 高 。 具 体 的 管 理 内 容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进 行 计 划 管 理 。 实 行 经 济 核 算 。 建 立激 励 机 制 。 要 做 到 良 好 的 跟 踪 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