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主 题 内 容 与 适 用 范 围 1.1 主 题 内 容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33 种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限 值 , 同 时 规 定 了 标 准 执 行 中 的 各种 要 求 。 1.2 适 用 范 围 1.2.1 在 我 国 现 有 的 国 家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体 系 中 , 按 照 综 合 性 排 放 标准 与 行 业 性 排 放 标 准 不 交 叉 执 行 的 原 则 , 锅 炉 执 行 GB13271-91 锅 炉 大 气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工 业 炉 窑 执 行 GB9078-1996 工 业 炉 窑 大
2、气 污 染 物 排 放标 准 、 火 电 厂 执 行 GB13223-1996 火 电 厂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炼 焦炉 执 行 GB16171-1996 炼 焦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水 泥 厂 执 行 GB4915-1996 水 泥 厂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恶 臭 物 质 排 放 执 行 GB14554-93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汽 车 排 放 执 行 GB14761.1 14761.7-93 汽 车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摩 托 车 排 气 执 行 GB14621-93 摩 托 车 排 气
3、污 染 物排 放 标 准 , 其 它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均 执 行 本 标 准 。 1.2.2 本 标 准 实 施 后 再 行 发 布 的 行 业 性 国 家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按 其 适用 范 围 规 定 的 污 染 源 不 再 执 行 本 标 准 。 1.2.3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现 有 污 染 源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理 , 以 及 建 设 项 目 的 环境 影 响 评 价 、 设 计 、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及 其 投 产 后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理。 2 引 用 标 准 下 列 标 准 所 包 含
4、的 条 文 , 通 过 在 本 标 准 中 引 用 而 构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文 。 GB3095-1996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T1657-1996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 3 定 义 本 标 准 采 用 下 列 定 义 : 3.1 标 准 状 态 指 温 度 为 273K, 压 力 为 101 325Pa 时 的 状 态 。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各 项 标 准值 , 均 以 标 准 状 态 下 的 干 空 气 为 基 准 。 3.2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指 处 理 设 施 后 排
5、 气 筒 中 污 染 物 任 何 1 小 时 浓 度 平 均 值 不 得 超 过 的 限 值 ;或 指 无 处 理 设 施 排 气 筒 中 污 染 物 任 何 1 小 时 浓 度 平 均 值 不 得 超 过 的 限 值 。 3.3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 一 定 高 度 的 排 气 筒 任 何 1 小 时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质 量 不 得 超 过 的 限 值 。 3.4 无 组 织 排 放 指 大 气 污 染 物 不 经 过 排 气 筒 的 无 规 则 排 放 。 低 矮 排 气 筒 的 排 放 属 有 组
6、织 排放 , 但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也 可 造 成 与 无 组 织 排 放 相 同 的 后 果 。 因 此 , 在 执 行 “无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限 值 ”指 标 时 , 由 低 矮 排 气 筒 造 成 的 监 控 点 污 染 物 浓 度 增 加不 予 扣 除 。 3.5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依 照 本 标 准 附 录 C 的 规 定 , 为 判 别 无 组 织 排 放 是 否 超 过 标 准 而 设 立 的 监测 点 。 3.6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限 值 指 监 控 点 的 污 染 物 浓 度 在 任 何 1 小 时 的 平 均 值 不 得
7、超 过 的 限 值 。 3.7 污 染 源 指 排 放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设 施 或 指 排 放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建 筑 构 造 ( 如 车 间 等 ) 3.8 单 位 周 界 指 单 位 与 外 界 环 境 接 界 的 边 界 。 通 常 应 依 据 法 定 手 续 确 定 边 界 ; 若 无 法 定手 续 , 则 按 目 前 的 实 际 边 界 确 定 。 3.9 无 组 织 排 放 源 指 设 置 于 露 天 环 境 中 具 有 无 组 织 排 放 的 设 施 , 或 指 具 有 无 组 织 排 放 的 建 筑 构 造 ( 如 车 间 、 工 棚 等 ) 。 3.10 排
8、气 筒 高 度 指 自 排 气 筒 ( 或 其 主 体 建 筑 构 造 ) 所 在 的 地 平 面 至 排 气 筒 出 口 计 的 高 度 。4 指 标 体 系 本 标 准 设 置 下 列 三 项 指 标 : 4.1 通 过 排 气 筒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 4.2 通 过 排 气 筒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 按 排 气 筒 高 度 规 定 的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任 何 一 个 排 气 筒 必 须 同 时 遵 守 上 述 两 项 指 标 , 超 过 其 中 任 何 一 项 均 为 超 标排 放 。 4.3 以 无 组 织 方 式 排 放
9、 的 污 染 物 , 规 定 无 组 织 排 放 的 监 控 点 及 相 应 的 监 控浓 度 限 值 。 该 指 标 按 照 本 标 准 第 9.2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 5 排 放 速 率 标 准 分 级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 现 有 污 染 源 分 为 一 、 二 、 三 级 , 新 污 染源 分 为 二 、 三 级 。 按 污 染 源 所 在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类 别 , 执 行 相 应 级 别 的排 放 速 率 标 准 , 即 : 位 于 一 类 区 的 污 染 源 执 行 一 级 标 准 ( 一 类 区 禁 止 新
10、、 扩 建 污 染 源 , 一 类 区现 有 污 染 源 改 建 时 执 行 现 有 污 染 源 的 一 级 标 准 ) ; 位 于 二 类 区 的 污 染 源 执 行 二 级 标 准 ; 位 于 三 类 区 的 污 染 源 执 行 三 级 标 准 。 6 标 准 值 6.1 1997 年 1 月 1 日 前 设 立 的 污 染 源 ( 以 下 简 称 为 现 有 污 染 源 ) 执 行 表1 所 列 标 准 值 。 6.2 1997 年 1 月 1 日 起 设 立 ( 包 括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 的 污 染 源 ( 以 下简 称 为 新 污 染 源 ) 执 行 表 2 所 列
11、 标 准 值 。 6.3 按 下 列 规 定 判 断 污 染 源 的 设 立 日 期 : 6.3.1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以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批 准 日 期 作 为 其 设立 日 期 。6.3.2 未 经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设 立 的 污 染 源 , 应 按 补 做 的 环 境 影响 报 告 书 ( 表 ) 批 准 日 期 作 为 其 设 立 日 期 。 7 其 它 规 定 7.1 排 气 筒 高 度 除 须 遵 守 表 列 排 放 速 率 标 准 值 外 , 还 应 高 出 周 围 200m半 径 范 围 的 建 筑
12、5m 以 上 , 不 能 达 到 该 要 求 的 排 气 筒 , 应 按 其 高 度 对 应 的表 列 排 放 速 率 标 准 值 严 格 50%执 行 。 7.2 两 个 排 放 相 同 污 染 物 ( 不 论 其 是 否 由 同 一 生 产 工 艺 过 程 产 生 ) 的 排 气筒 , 若 其 距 离 小 于 其 几 何 高 度 之 和 , 应 合 并 视 为 一 根 等 效 排 气 筒 。 若 有 三 根 以上 的 近 距 排 气 筒 , 且 排 放 同 一 种 污 染 物 时 , 应 以 前 两 根 的 等 效 排 气 筒 , 依 次 与第 三 、 四 根 排 气 筒 取 等 效 值
13、。 等 效 排 气 筒 的 有 关 参 数 计 算 方 法 见 附 录 A。 7.3 若 某 排 气 筒 的 高 度 处 于 本 标 准 列 出 的 两 个 值 之 间 , 其 执 行 的 最 高 允 许排 放 速 率 以 内 插 法 计 算 , 内 插 法 的 计 算 式 见 本 标 准 附 录 B; 当 某 排 气 筒 的 高度 大 于 或 小 于 本 标 准 列 出 的 最 大 或 最 小 值 时 , 以 外 推 法 计 算 其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率 , 外 推 法 计 算 式 见 本 标 准 附 录 B。 7.4 新 污 染 源 的 排 气 筒 一 般 不 应 低 于 15m。
14、 若 某 新 污 染 源 的 排 气 筒 必 须低 于 15m 时 , 其 排 放 速 率 标 准 值 按 7.3 的 外 推 计 算 结 果 再 严 格 50%执 行 。7.5 新 污 染 源 的 无 组 织 排 放 应 从 严 控 制 ,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应 有 无 组 织 排 放 存在 , 无 法 避 免 的 无 组 织 排 放 应 达 到 表 2 规 定 的 标 准 值 。 7.6 工 业 生 产 尾 气 确 需 燃 烧 排 放 的 , 其 烟 气 黑 度 不 得 超 过 林 格 曼 1 级 。8 监 测 8.1 布 点 8.1.1 排 气 筒 中 颗 粒 物 或 气 态 污
15、染 物 监 测 的 采 样 点 数 目 及 采 样 点 位 置 的 设置 , 按 GB/T16157-1996 执 行 。 8.1.2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的 采 样 点 (即 监 控 点 )数 目 和 采 样 点 位 置 的 设 置 方 法, 详 见 本 标 准 附 录 。 8.2 采 样 时 间 和 频 次 :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三 项 指 标 , 均 指 任 何 1 小 时 平 均 值不 得 超 过 的 限 值 , 故 在 采 样 时 应 做 到 : 8.2.1 排 气 筒 中 废 气 的 采 样 以 连 续 1 小 时 的 采 样 获 取 平 均 值 ; 或 在 1 小
16、时 内 , 以 等 时 间 间 隔 采 集 4 个 样 品 , 并 计 平 均 值 。 8.2.2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的 采 样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和 参 照 点 监 测 的 采 样 , 一 般 采 用 连 续 1 小 时 采 样 计 平均 值 ; 若 浓 度 偏 低 , 需 要 时 可 适 当 延 长 采 样 时 间 ; 若 分 析 方 法 灵 敏 度 高 , 仅 需 用 短 时 间 采 集 样 品 时 , 应 实 行 等 时 间 间 隔 采 样, 采 集 4 个 样 品 计 平 均 值 。 8.2.3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采 样 时 间 和 频 次 若 某
17、排 气 筒 的 排 放 为 间 断 性 排 放 , 排 放 时 间 小 于 1 小 时 , 应 在 排 放 时 段内 实 行 连 续 采 样 , 或 在 排 放 时 段 内 以 等 时 间 间 隔 采 集 2 4 个 样 品 , 并 计 平均 值 ; 若 某 排 气 筒 的 排 放 为 间 断 性 排 放 , 排 放 时 间 大 于 1 小 时 , 则 应 在 排 放 时段 内 按 8.2.1 的 要 求 采 样 。 当 进 行 污 染 事 故 排 放 监 测 时 , 按 需 要 设 置 的 采 样 时 间 和 采 样 频 次 , 不 受 上述 要 求 限 制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18、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监 测 的 采 样 时 间 和 频 次 , 按 国 家 环 境 保 护局 制 定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监 测 办 法 执 行 。 8.3 监 测 工 况 要 求 8.3.1 在 对 污 染 源 的 日 常 监 督 性 监 测 中 , 采 样 期 间 的 工 况 应 与 当 时 的 运 行工 况 相 同 , 排 污 单 位 的 人 员 和 实 施 监 测 的 人 员 都 不 应 任 意 改 变 当 时 的 运 行 工 况。 8.3.2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监 测 的 工 况 要 求 按 国 家
19、 环 境 保 护 局制 定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竣 工 验 收 监 测 办 法 执 行 。 8.4 采 样 方 法 和 分 析 方 法 8.4.1 污 染 物 的 分 析 方 法 按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局 规 定 执 行 。 8.4.2 污 染 物 的 采 样 方 法 按 GB/T16157-1996 和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局 规 定 的分 析 方 法 有 关 部 分 执 行 。 8.5 排 气 量 的 测 定 排 气 量 的 测 定 应 与 排 放 浓 度 的 采 样 监 测 同 步 进 行 , 排 气 量 的 测 定 方 法 按 GB/T 16157-199
20、6 执 行 。 9 标 准 实 施 9.1 位 于 国 务 院 批 准 划 定 的 酸 雨 控 制 区 和 二 氧 化 硫 污 染 控 制 区 的 污 染 源 ,其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除 执 行 本 标 准 外 , 还 应 执 行 总 量 控 制 标 准 。 9.2 本 标 准 中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限 值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决 定 是 否 在 本 地 区 实 施 , 并 报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9.3 本 标 准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实 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