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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出港口许可.doc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8122517 上传时间:2019-06-09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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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船舶进出港口许可(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受理部门:指挥中心及蓬莱、龙口、莱州海事处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

2、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A)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五份) 2、船舶保安信息报告表(必要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 证书)及其附件(格式 B)的复印件、CAS 检验报告、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 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 4、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B)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7、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 办结期限:1 个工作日。但下列情况需得到

3、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 (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许可) 受理部门:指挥中心及蓬莱、龙口、莱州海事处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已办妥适

4、装许可, 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提交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

5、免)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8、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 办结期限: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1 个工作日;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的,3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方式:6683618(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

6、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2、船舶签证簿 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诚信船舶可免) 5、船员适任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6、船舶技术证书 7、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 (诚信船舶可免) 8、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

7、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装载危险货物的船) 9、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 10、适拖证书(拖带船队)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方式:烟台港区海事处 6742557;蓬莱海事处 5635593;龙口海事处 8858913;莱州海事处 2784225;长岛海事处 3211395;海阳海事处 3311931;牟平海事处 4228340(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受理部门:各海事处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

8、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已办妥适装许可, 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5、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2、船舶签证簿

9、 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诚信船舶可免) 5、船员适任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6、船舶技术证书 7、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 (诚信船舶可免) 8、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 9、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装载危险货物的船) 10、适拖证书(拖带船队) 11、已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书面材料(特种拖带船舶) 12、落实护航措施的书面材料(需护航的船舶)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联系方式:烟台港区海事处 6742557;蓬莱海事处 5635593;龙口海事处 8858913;莱州海事处

10、 2784225;长岛海事处 3211395;海阳海事处 3311931;牟平海事处 4228340返回文档顶端二、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一)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国内航线船舶)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

11、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3、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复印件 5、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7、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结期限:7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 100 元,副本每本 25 元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国内航线船舶)申 请 人:

12、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

13、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 2、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 ;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及其复印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复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

14、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9、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结期限:7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1000 净吨以下船舶 200 元,1000 净吨及以上船舶 400 元;2、国籍证书费工本费:正本 100 元,副本每本 25 元返回文档顶端三、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国内航线船舶)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进行国籍登记 提交材料: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国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轮机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4)配

15、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沿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无线电安全证书及其附件、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 3、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结期限:7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 l00 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 500

16、 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 50 元。 (二)船舶文书核发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国内航线船舶)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 具备条件:船舶已取得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提交材料:1、国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航行安全证书 (4)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6)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 (7)符合证明副本(如适用) (8)如果船舶申请换发签证簿,则应要求提交旧签证簿 2、国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

17、际吨位证书 (4)国际载重线证书 (5)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6)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8)客船安全证书 (9)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11)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12)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13)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14)安全管理证书 (15)符合证明副本 (16)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17)如果船舶申请换发签证簿,则应要求提交旧签证簿。 3、申请(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4、申请航海(行)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

18、2)船舶国籍证书 5、申请轮机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6、申请车钟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7、申请垃圾记录簿 ,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8、申请货物记录簿 ,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9、申请油类记录簿 ,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际) ,防止油污证书(国内) 办结时限:一般文书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工本费 返回文档顶端四、船舶登记(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受理部门:政务

19、中心(国内航线船舶)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等) ,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

20、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5 寸船舶照片 5 张(正横 2 张、侧艏 1 张、正艉 1 张、烟囱 1 张) 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

21、的证明文书等) 办结期限:7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登记费以 200 元为基数(未满 50 净吨的,以 100 元为基数),每增加 1 净吨加收 1 元,超过 1 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 拖轮按每千瓦 0.5 元计收。 返回文档顶端(二)光船租赁登记 实施机关:烟台海事局(国内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 提交材料: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

22、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租租赁合同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8、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 个工

23、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 1计收 返回文档顶端(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实施机关:烟台海事局(国内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 具备条件:1、20 总吨以上的船舶(20 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2/3 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

24、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

25、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的 0.5收取登记费 返回文档顶端(四)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实施机关:烟台海事局(国内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提交材料: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一式二份) 2、标准设计图纸一式五份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

26、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返回文档顶端(五)废钢船登记 实施机关:烟台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已办理注销手续。 提交材料: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进口许可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7、2、 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 废钢船登记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每艘次 100 元 返回文档顶端(六)船舶变更登记 实施机关:烟台海事局(国内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 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

28、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并说明书面原因。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 100 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50 元。 返回文档顶端(七)船舶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烟台海事局(国内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

29、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 提交材料:1、所有权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6)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2、 (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 (临

30、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 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6)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7)登记机关要

31、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工本费返回文档顶端五、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受理部门:各海事处报 备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1、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2、船舶试航、试车; 3、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5、船舶悬挂彩灯; 6、船舶校正磁罗经; 7、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报备材料:1、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 2、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3、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4、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 ,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具备资质的作业人员的姓名 5、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6、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办结期限:1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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