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ppt

上传人:hyngb9260 文档编号:8119940 上传时间:2019-06-09 格式:PPT 页数:142 大小:1,0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42页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42页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42页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42页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现状,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依然严峻,1、我国煤矿2000年2006年死亡人数统计表,2、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情况,煤矿企业发生2945起,死亡4746人,同比减少361起、1192人,分别下降10.9%和20.1%。,(1)重大事故情况:煤矿企业发生237起,死亡1072人,同比增加29起、195人,分别上升13.9%和22.2%。,(2)特大事故情况:煤矿企业 发生39起,死亡744人,同比减少19起、995人,分别下降32.8%和57.2%;,(3)特别重大事故情况:煤矿企业发生6起,死亡233人,同比减少5起、

2、728人,分别下降45.5%和75.8%;,3 、国外(美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2007年是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年”和“攻坚年”。落实年:就是要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方针原则、政策措施。攻坚年:就是要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二、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6大体系(即安全生产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体系、培训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消除5大隐患(即连采违规操作和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隐患;辅运车辆超速行驶和物料不绑扎的隐患;新工人安全知识、经验不足和执行规程不力的隐患;防爆车车况不完好和部分车辆失爆的隐患;外委队伍管理人

3、员不足、设备完好标准不符合防爆要求和没有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隐患);坚持4个到位(即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生产现场管理到位,员工安全培训到位,隐患排查整改到位);狠抓3项建设(即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安监队伍建设,安全宣传阵地建设);实现2个目标(即安全生产零死亡和质量标准化保持神华特级水平);开展1项活动,即“安全365决胜2007”系列安全活动。,奋斗目标: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电责任事故,消灭零敲碎打事故,实现安全生产零死亡。,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生产的含义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

4、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二、安全生产的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五同时”原则即企业各级领导或管理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 。),2、安全具有否决权原则(安全工作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该原则要求,在对企业各项指标考核、评选先进时,必须要首先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指标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3、“三同时”原则(安全生产法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

5、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四、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由来,毛泽东主席于1952年指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和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 周恩来总理1959年视察河北井陉煤矿时指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 1997年,江泽民主席指出:必须坚决

6、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思想,强调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 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法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更加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005年10月8日12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五、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安全第一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7、。 即在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上,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做到“三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爱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对于捍卫人的生命尊严、构建安全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坚持安全第一的重要性,2、预防为主,是指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

8、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 事故源于隐患,重特大事故往往是重大隐患长期存在、恶性发作的结果。 (1)冰山理论:一座雄伟的冰山,露在水面以上的只是其十分之一,有90%还看不见。这是“冰山理论“。,(2)海恩法则,在对多起航空事故的分析中,飞行员海恩先生发现每一次事故总有一些征兆表现出来,但是人们要么没有注意去发现,要么即使发现了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后来人们把海恩先生的发现称为“海恩法则”。具体为每一起严重航空事故的背后,必然有近30次轻微事故和300多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多起事故隐患。要想消除这一起严重事故,就必须把这1000多起事故

9、隐患控制住。,(3)海因里奇法则,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奇经过大量调查研究,认为各类事故发生的因素存在着88:10:2的规律,即100起事故中,有88起纯属人为,有10起是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只有2起是所谓的“天灾”难以预防的,这就是国际有名的海因里奇法则。,以上三种理论,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警示,说明任何一起事故都是有原因的,并且是有征兆的;同时说明安全生产是可以控制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许多企业在对安全事故的认识和态度上普遍存在一个“误区”:只重视对事故本身进行总结,甚至会按照总结得出的结论“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大检查,却往往忽视了对事故征兆和事故苗头进行排查;而那些未被发现的征兆与

10、苗头,就成为下一次事故的隐患,长此以往,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呈现出“连锁反应”。一些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甚至重特大安全事故接连发生,问题就出在对事故征兆和事故苗头的忽视上。,3、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实施综合治理,是由我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对待安全生产的态度和行为差异很大,

11、需要因情制宜、综合防范;安全生产涉及的领域广泛,每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又各具特点,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从文化、法制、科技、责任、投入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治;,实施综合治理的必要性,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既存在历史积淀的沉重包袱,又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带来的挑战,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就必须实施综合治理。从近年来安全监管的实践来看,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最有效手段。 因此,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是我们党在安全生产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关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2、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从实践中看,应做到以下3点: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3.

1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先进有效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严格和科学的安全管理,可弥补装备上的不足,能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 装备是实施安全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 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的主要手段。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专业技术知识造成的。,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1、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 2、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3、把安

14、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6、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指令和文件。 7、党、政、工、团一起抓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8、领导干部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出现的矛盾,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9、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 10、坚持文明生产,矿井面貌改观,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有安全感。,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是要强化安全法律观念。 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是要 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15、五是要加大煤矿安全检察力度。 六是要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七是要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八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九是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新形势下的措施: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造成目前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浅层次因素,也有深层次矛盾;有历史的积淀,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因此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在采取断然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同时,探寻和采取治本之策。 既要立足当前,通过强化检查、专项整治、查处事故等,实现“治标”;又要着眼长远,通过改革发展解决深层次问题,通过

16、推动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要素”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国务院研究提出了安全生产政策治本、源头治本12个方面工作: 1、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及控制体系; 2、加强行业管理,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程; 3、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点煤矿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 4、推动安全科技进步,落实项目、资金; 5、研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完善经济调控手段; 6、加强教育培训,规范煤矿招工和劳动管理; 7、加快立法工作,严格安全执法; 8、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9、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10、严肃查处责任事故,防范惩治失职渎职以

17、及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 11、倡导安全文化,加强社会监督; 12、完善监管体制,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第三节 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的本质与特征 1. 法律的定义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定性文件。广义的法律也就是法,在我国占主流地位的观点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2、法律的特征,(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3、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二、我们学习法律

18、的目的,一是据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是遵守法律规范,自觉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三、违法与犯罪,、违法违法是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做出了法律禁止的行为。2 、犯罪凡是违反刑法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称为犯罪,四、对违反法律法规责任的追究,1、法律责任,专指行为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定后果。 2、法律责任的类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1)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了行政法律规范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19、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轻微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惩罚措施。行政处分的方式主要有 :开除公职、撤职、降级、记过、记大过、警告等。,2)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给予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民或者法人的一种制裁。 我国的行政处罚方式有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后向国家担负的刑事法律后果。,五、煤矿安全中常见的刑事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20、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循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规定:第13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上有期徒刑。,2、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刑法规定: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

21、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规定:第135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下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节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2)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4)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

22、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1、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等。2、行政法规, 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3、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各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安全、矿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如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等。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

23、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2002年6月29日,1、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意义,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需要; 二是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2、立法的宗旨,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

24、安全作业行为,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3、安全生产法的地位,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 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4、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第一节 总则,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安全

25、生产管理的方针; 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立法目的:(第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适用范围: (第二条、第九十七条)空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的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

26、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7、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第四条)必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本法第16条、第93条对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 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

28、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发生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八十条)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29、管理职责(第八十一条) 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第九十一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法时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提出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的条款,第八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30、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 擅离职守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明确提出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的条款,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1、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 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 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 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根据第八十二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2、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两类) 第2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 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可恨不得收费。,法律责任:,根据第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33、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法第41条、第86条对承包、出租、租赁活动的安全管理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34、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

35、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责任:,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本法第42条、第91条对事故救援问题作了明确的 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 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36、保障制度,(1)安全生产投入,本法第18条、第39条、第80条对安全生产投入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国发(1979)100号文: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取10-20%。 从企业开展综合利用项目所产生的产品实现利润中开支。按(79)财企字707号、(79)国环字47号文的规定执行 矿业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

37、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法律责任:,根据第八十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本法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6条、第82条对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作了明确的规定。,第20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两类) 第21条:从业人员 第22

38、条:四新培训 第23条:特种作业人员 第36条:督促和告知,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

39、新设备时确保安全的规定: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的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3)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本法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83条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第24条: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25条: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评价 第26条: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第27条:建设

40、项目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过程中的责任,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法律责任:,(4)安全警示标志,本法第28条、第83

41、条对安全警示标志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责任:,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5)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 的管理,本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83条对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严重危及生产

42、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安全管理,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三)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43、。,法律责任:,(6)危险物品的管理,本法第32条、第84条、第85条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44、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本法第33条、第85条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

45、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于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 对

46、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本法第34条、第88条对生产经营项目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47、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法律责任:,(8)危险作业,本法第35条、第85条对危险作业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

48、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时,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9)劳动防护用品,本法第37条、第8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法律责任:,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0)安全

49、检查,本法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活动。,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11)交叉作业,本法第40条、第87条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50、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法律责任:,(2)吊销营业执照 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的营业执照。 (3)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