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一)概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它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都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条例第14条更是详细地确定了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随着条例的出台,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已法制化、规范化,业界以往对安全责任的争议也可休止。而考虑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从“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基础上要增加对安
2、全生产的检查督促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所面对的压力是巨大的,条例第57条也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和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后所要求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行政经济处罚。,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法规,是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强调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涵盖范围广,制度明确具体,处罚力度大。具体地讲,条例对从政府职能部门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总则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 附则,(三)勘
3、察、设计、工程监理 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七)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
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及时制止,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人员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同时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要求整改、停工以及按相关程序
5、及时汇报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充分依靠监理组织,但是要处理这些工作,就必须掌握大量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类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各类施工机具安全达标指标和安全操作措施,各项工程设计验算内容等等有关知识,而这些知识我们目前掌握的不够全面,一旦真正要去审核方案和检查实施现场,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还是要以监理单位组建的专职部门来协调解决,发挥监理单位人才的全面特长,由合理的组织来完成每个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开展和监督安全生产,安全监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6、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有效地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生产。,加强动态控制、注重环节,计划、实施、检查、改进是监理持续开展的管理模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检查审核,发现缺陷和不足,立即进行调整和完善,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加强事前控制,落实事中控制,严格事后控制,对每一施工环节进行科学分析,发现隐患制定措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任何时候都要坚持“质量第一,安全为主”的观念,对项目进行一体化管理,就可有效地避免非自然因素产生的危害,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责任共担,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纵观条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只有第14 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了共19 条,而且更加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还有地方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可以讲,条例明确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各方主体责任,也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