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 察 机 关 承 担 的 民 事 行 政 诉 讼 监 督 职 责 是 指 什 么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第 134 条 的 规 定 , 检 察 院 是 国 家 的 法 律监 督 机 关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14 条 规 定 : “人 民检 察 院 有 权 对 民 事 诉 讼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讼 法 第 11 条 规 定 : “人 民 检 察 院 有 权 对 行 政 诉 讼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检 察 机 关 的 民 事 行 政 诉 讼 监 督 职 责 就 是 对 人 民
2、法 院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和 行 政诉 讼 活 动 的 监 督 。民 事 行 政 诉 讼 监 督 包 括 什 么 内 容 ?民 事 行 政 诉 讼 监 督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是 对 民 事 行 政 生 效 判 决 、 裁定 、 调 解 书 的 监 督 , 二 是 对 民 事 行 政 审 判 程 序 的 监 督 , 三 是 对 民 事 行 政执 行 活 动 的 监 督 。 总 的 来 看 , 检 察 机 关 对 民 事 行 政 诉 讼 活 动 的 监 督 , 涵盖 了 从 受 理 、 审 判 到 执 行 的 全 过 程 。什 么 是 民 事 行 政 非 诉 执 行
3、 监 督 ?民 事 行 政 非 诉 执 行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对 仲 裁 、 公 证 债 权 文 书 和 行 政 行 为 等 非由 法 院 出 具 的 文 书 的 执 行 , 包 括 民 事 非 诉 执 行 和 行 政 非 诉 执 行 。 它 与 民事 行 政 诉 讼 执 行 的 主 要 区 别 在 于 , 在 进 行 民 事 行 政 非 诉 执 行 时 , 人 民 法院 须 对 执 行 依 据 进 行 审 查 , 在 进 行 民 事 行 政 诉 讼 执 行 时 , 人 民 法 院 无 需对 执 行 依 据 进 行 审 查 。 民 事 行 政 非 诉 执 行 监 督 就 是 检 察 机
4、关 对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行 政 非 诉 执 行 活 动 的 监 督 。检 察 机 关 对 民 事 行 政 诉 讼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式 是 什 么 ? 分 别 有 什 么 样 的 效 力 ?不 同 类 型 诉 讼 监 督 案 件 的 监 督 方 式 是 不 同 的 , 效 力 也 有 所 区 别 。 一 般 而言 , 上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下 级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 裁 定 、调 解 书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式 是 抗 诉 , 抗 诉 后 人 民 法 院 必 须 启 动 再 审 程 序 。 同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同
5、级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 裁 定 、 调 解 书进 行 监 督 的 方 式 是 提 出 再 审 检 察 建 议 , 再 审 检 察 建 议 不 必 然 引 起 再 审 程序 , 人 民 法 院 会 进 行 审 查 , 如 果 其 认 为 符 合 再 审 条 件 , 则 会 启 动 再 审 程序 。检 察 机 关 对 审 判 程 序 和 执 行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式 是 提 出 检 察 建 议 , 这 一监 督 方 式 不 必 然 启 动 纠 正 程 序 , 人 民 法 院 会 进 行 审 查 , 如 果 认 为 存 在 违法 行 为 则
6、会 纠 正 。当 事 人 向 检 察 机 关 申 请 民 事 行 政 诉 讼 监 督 需 要 符 合 什 么 条 件 ?当 事 人 如 果 不 服 生 效 判 决 、 裁 定 、 调 解 书 申 请 监 督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三 个 条件 之 一 : 一 是 人 民 法 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 二 是 人 民 法 院 逾 期 未 对 再 审 申 请作 出 裁 定 ; 三 是 再 审 判 决 、 裁 定 有 明 显 错 误 。 也 就 是 说 当 事 人 向 检 察 机关 申 请 监 督 必 须 先 向 法 院 申 请 再 审 。当 事 人 申 请 审 判 程 序 监 督 和 执
7、行 监 督 也 需 要 先 向 法 院 寻 求 权 利 救 济 , 在权 利 仍 得 不 到 保 障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申 请 检 察 监 督 。检 察 机 关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后 , 当 事 人 不 能 再 次 向 检 察 机 关 申 请 监 督 。当 事 人 申 请 民 事 行 政 诉 讼 监 督 向 哪 一 级 检 察 机 关 哪 个 部 门 提 出 ?当 事 人 申 请 民 事 行 政 诉 讼 监 督 统 一 向 检 察 机 关 控 告 申 诉 部 门 提 出 , 由 控告 申 诉 部 门 受 理 。对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 裁 定 、 调 解
8、书 申 请 监 督 , 由 作 出 该 生 效 法律 文 书 的 人 民 法 院 所 在 地 的 同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受 理 。对 审 判 程 序 申 请 监 督 , 由 审 理 案 件 的 人 民 法 院 所 在 地 的 同 级 人 民 检 察 院受 理 。对 执 行 活 动 申 请 监 督 , 由 执 行 法 院 所 在 地 的 同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受 理 。当 事 人 向 检 察 机 关 申 请 民 事 行 政 诉 讼 监 督 需 要 提 交 什 么 材 料 ?当 事 人 申 请 监 督 需 要 提 交 监 督 申 请 书 、 身 份 证 明 、 相 关 法 律 文 书
9、及 证 据材 料 。 如 果 材 料 不 齐 全 , 检 察 机 关 会 告 知 应 补 齐 的 全 部 材 料 , 并 限 期 补齐 。 如 果 申 请 人 逾 期 未 补 齐 , 视 为 撤 回 监 督 申 请 。检 察 机 关 承 担 的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的 职 责 是 指 什 么 ?检 察 公 益 诉 讼 是 指 检 察 机 关 对 法 律 规 定 的 损 害 公 益 的 行 为 , 经 诉 前 程 序公 益 仍 得 不 到 保 护 , 依 法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保 护 公 共 利 益 。 包 括 民 事 公益 诉 讼 和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 民 事 公
10、益 诉 讼 针 对 的 是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织 等 社 会 公 众 损 害 公 益 的 行 为 ,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针 对 的 是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行使 职 权 或 者 不 作 为 损 害 公 益 的 行 为 。公 益 诉 讼 的 案 件 范 围 包 括 哪 些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的 案 件 范 围 包 括 破 坏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 食 品 药 品 安 全领 域 侵 害 众 多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等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行 为 , 目 前 民 事 公益 诉 讼 案 件 范 围 限 定 在 这 两 个
11、领 域 之 内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案 件 范 围 包 括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 国有 财 产 保 护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等 领 域 损 害 公 益 的 行 为 , 目 前 行 政 公益 诉 讼 案 件 范 围 限 定 在 这 四 个 领 域 之 内 。检 察 公 益 诉 讼 需 要 经 过 什 么 样 的 诉 前 程 序 ?检 察 机 关 提 起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前 需 先 进 行 公 告 , 在 法 律 没 有 授 权 起 诉 机 关和 组 织 或 者 法 律 授 权 的 机 关 和 组 织 不 起 诉
12、的 情 况 下 , 检 察 机 关 才 能 提 起诉 讼 。检 察 机 关 提 起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前 需 先 向 行 政 机 关 提 出 检 察 建 议 , 督 促 其 履职 , 在 行 政 机 关 不 履 职 的 情 况 下 , 检 察 机 关 才 能 提 起 诉 讼 。检 察 公 益 诉 讼 的 案 件 来 源 是 什 么 ? 人 民 群 众 可 以 申 请 检 察 机 关 提 起 公 益 诉讼 吗 ?检 察 公 益 诉 讼 的 案 件 来 源 是 履 职 中 发 现 。 检 察 机 关 办 理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是依 职 权 行 为 , 不 接 受 申 请 监 督 , 人 民 群 众 发 现 检 察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范 围 内损 害 公 益 的 行 为 , 可 以 积 极 向 检 察 机 关 举 报 , 检 察 机 关 会 依 法 审 查 , 审查 结 果 无 需 向 举 报 人 答 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