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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用民法的基本原则.ppt

上传人:yjrm16270 文档编号:8108841 上传时间:2019-06-08 格式:PPT 页数:26 大小:55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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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 第三章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情景导入:思考:人不是孤立的,人一出生就涉及到家庭关系,长大了又不可避免的与社会发生关系,想一想主要有哪一些?即使人去世了也还涉及与他人和社会 和社会的一些关系。这些关系如何调整呢?,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A、关于平等主体的理解: 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地位,互不隶属,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举例说明:- B、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支配、交换、分配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C、人身关系: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人格权

2、和身份权),民事法律规范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例如订立合同,订立遗嘱,设立公司以及结婚、收养等。这就涉及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二、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要真实;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形式要件 口头形式:即时清洁的合同。 书面形式:特殊的有公证、审核、登记等 默示形式:不通过语言和文字以沉默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

3、况下才能适用。 如民法通则第66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恶意串通; 违法;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重大误解; 显示公平。 二者的异同 相同点:从行为开始无效 不同点: 自始当然无效;不被撤销则有效。 任何人都可主张;当事人主张。 认定没有时限;行为成立起1年内请求撤销。,案例分析,案例: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7

4、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述: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

5、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自始无效。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案例分析,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

6、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案例解析】 1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

7、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 自

8、愿和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性质决定的。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包括: 第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二,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第三,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加强给另一方当事人。 第四,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等价有偿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 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各自的经济利益。 第一,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具

9、有相对性。 第二,在从事积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相等。 第三,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各方当事人都应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第四,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自愿和公平原则,一、自愿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公平原则 ,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公平原则是公平观念在民法上的体现。,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05年5月6日傍晚,张某约有几个朋友到北京市

10、的富士山西餐厅,进入大堂后,富士山西餐厅的服务员用日文询问,当知道张某等为中国人时,服务员告知刘某:“本西餐厅不接待中国人,只接待外国人。”并以店堂告示为凭,拒绝张某及其朋友入坐。张某十分恼怒质问其原因,并发生冲突,引起纠纷。 【问题】本案中,富士山西餐厅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民法的什么原则?为什么?,评 析,本案中,富士山西餐厅为一民事主体,其所从事的行为为民事行为,其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平等原则,其以国籍为标准拒绝接待中国人,只接待外国人的行为构成了国籍歧视,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 (1)任何当事

11、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不得混用权利,加损害于他人;(3)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信原则案例,1、【案情介绍】 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评 析,本案中,甲明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仍将房屋售与乙,其行为构成了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对此,买受人乙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或者请求变更合同价款,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人民法院可根据买受人乙的请求或撤销买卖合同,或降低合同价款,以弥补乙的损失。,民事权利受

12、法律保护原则,一方面,对民事权利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并通过民事责任制度维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 另一方面,要求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利益。,案例分析:烟灰缸砸人谁负责案件,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案例: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见教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利益及社会的一般道德准则。权利是人们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样,就可能出现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法律和公共秩序所允许的范围,给他人利益或社会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情形。此即权利滥用。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对

13、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所确定的正当界限,如果行使权利超过其限制,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则构成了权利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权利人应该以正确的方式和手段行使权利。 2行使权利不得超过正当的界限。 3对已经放弃的权利不得重新提出主张等。,案例分析:你来当法官,一万八千年的债款2003年月,家住东安县某镇的黄某因急需筹集学费,找到邻村的蒋某借到6000元钱,约定借款期限为年。到了2004年8月,蒋某要求黄某归还借款。蒋某在出示借据时却发现,还款日期当时竟写成了20004年8月,形成了要等18000年之后才到债务清偿期的债务。黄某见此,竟然也以没到还款期限和没钱还款为由拒绝还款。蒋某无奈,只好将黄某告到法院。 问:根据民法原则,法官如何判案?,法官判案:依据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和保护自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遂判决黄某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全部归还蒋某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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