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讲,第五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六章 关联企业法律制度,第五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一、外国公司的含义 公司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定义与特征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可以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此,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既不同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也不同于外商投资企业。,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与义务*(一)法律地位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二)权利与义务 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
2、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与清算,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采用核准主义原则 *(一)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 (1)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2)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前提)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
3、国籍及责任形式; (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二)程序,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1、当外国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撤销: (1)外国公司被撤销或解散 (2)我国主管机关向外国公司颁发的允许其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被撤销 (3)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 (4)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无故歇业 (5) 外国公司自行撤销 2、清算(联系第九章公司的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程序依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的规定执行。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案情】新加坡一商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兴鹏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1995年1月,兴鹏公司
4、依法在北京设立了一个分公司,指定中国 公民张某为该分公司代理人,其在中国登记的名称为“新加坡兴 鹏公司北京分公司”,注册的经营资金是70 万元人民币。另外, 该商人又在深圳设立了一外商独资公司。该外商独资公司的组织 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300万元人民币,名称是“兴达 有限公司”。后由于兴鹏私人有限公司欲从中国购买一批体育保健制品, 决定由南北两个机构处理。北京分公司和兴达有限公司分别与西 安远状公司签订了体育保健品买卖合同。兴达有限公司收到货后 按约给付了全部货款。而兴鹏公司北京分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只 给付了1/3货款,还余90万元货款。远壮公司多次索款未能如愿。 于是,98年1月,
5、远状公司以张某为兴鹏公司代理人向法院起 诉,要求兴鹏公司北京分公司偿还债务,并要求兴达公司负连带 责任。兴鹏公司北京分公司代理人张某认为:应该由新加坡兴鹏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分公司不须偿还货款;而且远壮公司也不应 将自己列为公司代理人。问:是否应当支持远壮公司的要求?,第六章 关联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关联企业概述,一、关联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狭义的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和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1、关联企业是企业联合体的组成成员。 2、各关联企业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3、各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联系纽带。(1)资本联系纽带(2)合同维系方式(仅德国)(3)人事
6、连锁 4、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系。,第二节 关联企业间的内部关系及表现形式 一、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关系 1、控制和从属关系: (1)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母子公司;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不超过一半, 但能够达到控制程度,如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被控 制公司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等。 (3)共同控制:通过合同,两个控制一个; (4)两个或多个受同一方控制。 2、重大影响关系 (1) 一方拥有另一方2050的表决权股份; (2)在被投资公司中的董事会等重要机构中派有代表; (3)参与政策制定过程; (4)互换管理人员; (5)依赖投
7、资方的技术资料。 二、关联企业的表现形式 着重掌握企业集团,*第三节 关联企业的公司法规制,一、关联企业的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一) 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二) 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问题;(三) 董事专权问题;(四) 虚增资本问题。,二、关联企业的公司法规制,(一) *控制公司的义务与责任1、 对从属公司的义务与责任2、 对从属公司少数股东的义务与责任3、 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与责任 注意:公司法人格否认说及其条件 (二) 控制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三) 受益从属公司的义务与责任 (四) *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注意深石原则的概念 (五) 投资状况的公开 (六) 表决权的限
8、制 (七) 关联交易的规制(八) 关联报告,【案情】 1991年10月,深圳市个体工商户梁某及其妻因购销买卖而 欠下浙江某地个体户石某15万元债务。1992年6月,石某 因多次要求梁某履行债务未果而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 判决梁某夫妇归还欠款。梁某到期仍未归还,石某即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夫妇与另外六个股东, 每人分别出资4万元共计32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该夫妇还亲自担任该公司董事。因该夫妇的其他财产不够 执行,石某又向法院诉请取消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理 由是梁某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诈骗行为, 要求取消其出资行为,以清偿债务。 问:石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